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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林生物: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4 17:18:1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49387) 用户喜爱度:等级979 本文被分享:992次 互动意愿(强)

    泰林生物: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邮编:310008GrandallBuilding,No.2&No.15,BlockB,BaitaPark,OldFuxingRoad,Hangzhou,Zhejiang310008,China电话/Tel:(+86)(571)85775888传真/Fax:(+86)(571)85775643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网址/Website:二〇二四年五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3.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5.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7.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8.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9. 公司已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0.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1.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13.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4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叶大林先生主持。

    1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1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15:00。

    16.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4年5月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73,784,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84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73,785,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857%。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1,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1、《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4、《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5、《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6、《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7、《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8、《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9、《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1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12、《关于提请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2.01《选举叶大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2.02《选举夏信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2.03《选举沈志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2.04《选举倪小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3、《关于提请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3.01《选举杨忠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3.02《选举董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3.03《选举倪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4、《关于提请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14.01《选举陈训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14.02《选举胡美珠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公司1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情况:同意73,784,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6%;反对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73,784,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6%;反对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情况:同意73,784,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6%;反对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3,784,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6%;反对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反对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5、《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情况:同意73,784,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6%;反对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3,784,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6%;反对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反对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7、《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联股东叶大林、青岛高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志林、倪卫菊、夏信群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情况:同意289,7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6389%;反对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反对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8、《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联股东青岛高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6,506,1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4%;反对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表决情况:同意73,784,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6%;反对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反对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1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3,784,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6%;反对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反对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情况:同意73,784,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6%;反对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反对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12、《关于提请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2.01选举叶大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73,784,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12.02选举夏信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73,784,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12.03选举沈志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73,784,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12.04选举倪小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73,784,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13、《关于提请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3.01选举杨忠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情况:同意73,784,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13.02选举董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73,784,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13.03选举倪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73,784,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1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14.01选举陈训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情况:同意73,784,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14.02选举胡美珠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情况:同意73,784,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10、12-14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第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7、8项议案已经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14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4、6、7、9-14项议案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年月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余飞涛负责人:颜华荣陈殷好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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