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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騰訊控股:第四次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

    日期:2024-05-14 21:08:0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5600) 用户喜爱度:等级973 本文被分享:989次 互动意愿(强)

    騰訊控股:第四次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

    1.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公司法(經修訂)股份有限公司騰訊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HOLDINGSLIMITED)第四次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藉由於2024年5月14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採納)1.本公司名稱為騰訊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HOLDINGSLIMITED)。

    2. 2.本公司的註冊辦公地址為位於ConyersTrustCompany(Cayman)Limited,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的辦事處。

    3. 3.在本章程大綱以下條文的規限下,本公司設立的宗旨不受限制,且應包括但不限於:(a)在其所有分支機構擔當及履行控股公司的所有職能,及協調任何附屬公司或在任何地方設立的或經營本公司或任何附屬公司為其股東的任何企業集團的業務或在任何方面受到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的政策及管理;及(b)作為一家投資公司,為此以任何條款,以本公司或其任何受任命人員之名義,通過原始認購、競標、購買、交換、承銷團、聯合組成財團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不論是全額支付、要求支付或提前支付或以其他方式,不論是有條件還是無條件獲得並持有在任何地方所成立或開展業務之任何公司、任何政府、君主、統治者、專員、公共機構或最高的、市級的、當地的或其他權威機構所發行或擔保的任何股份、股票、有保債券、債權股證、年金、票據、抵押、債券、義務及證券、外匯、外幣存款及商品,並認購上述內容;為投資之目的而持有上述內容,但有權改變任何投資,行使並執行該所有權所賦予或隨附之所有權利和權力;根據不時確定之方式投資並經營本公司依據該證券未被立即要求動用之資金。

    4.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4.在本章程大綱以下條文的規限下,本公司應具備及可以行使公司法(經修訂)第27(2)條規定的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的所有功能,不論就任何公司利益疑問亦然。

    5. 5.本章程大綱的任何規定均不允許本公司開展開曼群島的法律規定必須取得執照的任何業務,惟已妥善取得執照者則除外。

    6. 6.如本公司為一豁免公司,其不得在開曼群島與任何人士、商號或法團交易,除非為了促進本公司在開曼群島以外開展的業務;但是,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阻止本公司在開曼群島實施及訂立其在開曼群島以外開展業務所需的合約,及在開曼群島行使其在開曼群島以外開展業務所需的全部權力。

    7. 7.各股東的責任以就該股東的股份不時未繳付的股款為限。

    8. 8.本公司的法定股本為1,000,000港元,分為每股面值0.00002港元的50,000,000,000股普通股,本公司有權在法律准許的情況下贖回或購買其自身的任何股份,並在公司法(經修訂)及章程細則的條文的規限下增加或降低該股本,及發行其股本的任何部分(不論原始、贖回或增加的股本),並附上或不附上任何優先權或特權或受到任何權利遞延或任何條件或限制的規限,且除非發行條件另行明文聲明,每次股份發行(不論載明為優先或其他)應受到前文所述的權力的規限。

    9.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公司法(經修訂)股份有限公司騰訊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HOLDINGSLIMITED)第四次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細則(藉由於2024年5月14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採納)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目錄標題條款編號表A1釋義2股本3變更股本4-7股份權利8-9變更權利10-11股份12-15股份證書16-21留置權22-24催繳股款25-33股份的沒收34-42股東登記冊43-44記錄日期45股份的轉讓46-51股份的傳轉52-54下落不明的股東55股東大會56-58股東大會通知書59-60C股東大會的議事程序61-65投票66-77代表78-83法團透過代表行事84股東的書面決議85董事會86董事之退任87-88董事資格的取消89執行董事90-91替任董事92-95董事的費用及開支96-99董事的權益100-103董事會的一般權力104-109借款權力110-113董事會的議事程序114-123經理124-126高級職員127-130董事及高級職員登記冊131會議紀錄132印章133文件之認證134文件之銷毀135股息及其他支付136-145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標題條款編號儲備金146資本化147-148認購權儲備149會計記錄150-154審計155-160通知161-163簽字164清盤165-166彌償167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與及本公司名稱之修改168資料169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1─公司法(經修訂)股份有限公司騰訊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HOLDINGSLIMITED)第四次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細則(藉由於2024年5月14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採納)釋義表A1.公司法(經修訂)附錄當中表A的規定不適用於本公司。

    10. 釋義2.(1)在本章程細則內,除非文意另有要求,下表內第一欄當中的詞語分別具有在第二欄當中的涵義。

    11. 詞語涵義「公司法」開曼群島的公司法第22章(經合併及修訂的1961年3號法律)。

    12. 「核數師」本公司當其時的核數師,可包括任何個人或合夥。

    13. 「章程細則」目前形式的或經不時補充、修訂或替換的本章程細則。

    14. 「黑色暴雨警告」具有《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1章)所賦予的涵義。

    15. 「董事會」或「董事」本公司的董事會或有法定人數出席的本公司董事會會議的與會董事。

    16. 「股本」本公司不時之股本。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2─「整天」就通知期而言,不包括通知作出或視同作出之日及通知為之作出或生效之日的期間。

    「結算所」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掛牌的證券交易所所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承認的結算所。

    「本公司」騰訊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HOLDINGSLIMITED)。

    「公司網站」是指本公司的網站,其地址或域名已通知給股東。

    「主管監管機關」位處於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掛牌的證券交易所所在地區內的主管監管機關。

    「有保債券」和「有保債券證持有人」分別包括「債權股證」和「債權股證持有人」。

    「指定證券交易所」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掛牌的證券交易所,而該證券交易所視該上市或掛牌為本公司股份的主要上市或掛牌。

    「港元」及「$」香港的法定貨幣港元。

    「電子通訊」以有線、無線電、光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電磁手段透過任何媒介發送、傳輸、傳送和接收的通訊。

    「電子會議」完全及專門由股東及╱或授權人透過電子設施虛擬出席和參加而舉行及進行的股東大會。

    「烈風警告」具有《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1章)所賦予的涵義。

    「總辦事處」董事會不時釐定為本公司主要辦事處的本公司辦事處。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3─「混合會議」由(i)股東及╱或授權人在主要會議場地及(如適用)一個或多個會議地點親自出席,且(ii)股東及╱或授權人透過電子設施虛擬出席和參加而舉行及進行的股東大會。

    「會議地點」具有本章程細則第64A條賦予的涵義。

    「股東」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不時的妥為登記的持有人。

    「章程大綱」當前形式及經不時補充或修訂或替代的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

    「月」公曆月。

    「通知」書面通知,除非本章程細則另行明文規定及作出進一步界定。

    「辦事處」指本公司當其時的註冊辦事處。

    「普通決議」普通決議指得到有權表決的股東在根據本章程細則舉行的股東大會上表決時投下的簡單多數票通過的決議;股東可以親自行使表決權;或若為一法團,則交由其妥善授權的代表人代爲行使表決權;或者在允許採用授權人的情況下經由授權人行使表決權;且該股東大會應依照細則的規定發出開會通知。

    「已繳付」已繳付或入賬列為已繳付的。

    「實體會議」由股東及╱或授權人在主要會議場地及╱或(如適用)一個或多個會議地點親自出席和參加而舉行及進行的股東大會。

    「主要會議場地」具有本章程細則第59(2)條所賦予的涵義。

    「登記冊」在董事會不時釐定的位於開曼群島之內或之外的地點維持的本公司股東登記冊主冊及(如適用)任何本公司股東登記冊分冊。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4─「登記辦事處」就任何類別的股本而言,董事會不時釐定的保存該類別股本的股東登記冊分冊,且(董事會另行指示的情況除外)該類別股本的轉讓文據或其他所有權文件提交登記以及進行登記的地點。

    「印章」用於開曼群島或開曼群島以外的任何地方的本公司公章或任何一枚或多枚副章(包括一枚證券章)。

    「秘書」由董事會委任並履行本公司秘書任何職責的任何人士、商號或法團,包括任何副秘書、助理、臨時或代理秘書。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指得到有權表決的股東在大會上表決時投下的不少於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的決議;股東可以親自行使表決權,或若為一法團,則交由其妥善授權的代表人代爲行使表決權,或者在允許採用授權人的情況下經由授權人行使表決權;且該股東大會應已提前不少於二十一(21)整天發出開會通知,説明將會提出有關決議作爲特別決議之意向(但不損害本章程細則賦予的修改該動議的權力)。

    但是,除週年大會外,如經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在會上表決的股東多數同意(多數指合共持有賦予以上權利的股份不少於百分之九十五(95)的面值);及在週年股東大會的情況下,若經由有權出席該股東大會並作出表決的所有股東同意下,則可以在開會通知期不足二十一(21)整天的股東大會上動議和通過特別決議;特別決議就本章程細則或開曼群島法例的任何條文明文要求作出普通決議的任何目的而言應為有效。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5─「開曼群島法例」公司法及開曼群島立法機關當其時有效的並適用於本公司及其章程大綱和╱或本章程細則的、或對之構成影響的所有其他法例。

    「附屬公司及控股公司」於本章程細則通過之時有效施行的香港公司條例第2條所賦予它們的涵義。

    「年」公曆年。

    (2)在本章程細則內,除非與主題或文意不符:(a)單數詞語應包含複數意思,反之亦然(b)表示一種性別的詞包含兩種性別及中性;(c)表示人士的詞包含公司、協會及團體,不論是否具有法團資格;(d)詞語:(i)「可以」應解釋為容許的;(ii)「應當」或「將要」應解釋為必要的;(e)凡提及「書面」之處,除非出現相反的意思表示,應解釋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攝影及以清晰和非臨時形式再現或複製文字或數字的其他方法,或在開曼群島法例及其他適用法律、法規及條例允許的範圍內,任何可見的書面替代形式(包括電子通訊),或部分採用一種可見形式而部分採用另一種可見形式的再現或複製文字的方法,及包括以電子顯示的形式再現,惟相關文件或通知的送達方式及股東的選擇必須符合所有適用的開曼群島法例、法規及條例;(f)凡提及任何法案、條例、法律或法律條文之處應解釋為包括其現行有效的任何法定修正案或重新頒佈;(g)除上述詞語及詞組外,法律界定的詞語及詞組若不違背上下文的主題,應具有與在本章程細則內相同的涵義;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6─(h)凡提及「文件被簽字或簽署」之處均包含被親筆或蓋印簽字或簽署或通過電子簽名或電子通訊或任何其他方式簽字或簽署,且凡提及通知或文件之處均包含在任何數字、電子、電器、磁性或其他可檢索形式或媒介上記錄或儲存的通知或文件及可見形式的資料,不論是否具有物質實質;(i)開曼群島電子交易法(經修訂)(經不時修訂)第8節及第19(3)節如施加了本章程細則所規定者以外的義務或要求,則並不適用於本章程細則;(j)凡提及「會議」之處,應指以本章程細則允許的任何方式召開及舉行的會議。

    就開曼群島法例及本章程細則的所有目的而言,任何通過電子設施出席和參加會議的股東或董事應被視為出席了該會議,且「出席」及「參加」應相應按此解釋;(k)凡提及「某人士對股東大會事務的參與」之處,包括但不限於及如相關(如為一法團,包括透過妥善授權代表人)發言或溝通、表決、由授權人代表以及以紙本或電子形式獲得開曼群島法例或本章程細則要求在會議上提供的所有文件的權利,「參與股東大會事務」應相應按此解釋;(l)凡提及「電子設施」之處,包括但不限於網址、網絡研討會、網絡廣播、視頻或任何形式的電話會議系統(電話、視頻、網絡或其他);及(m)如「股東」為一法團,本章程細則中凡提及股東之處,如上下文要求,應指該股東的妥善授權代表人。

    股本3.(1)本公司的股本為1,000,000港元,分為每股面值0.00002港元的股份。

    (2)在公司法、本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如適用)指定證券交易所及╱或任何主管監管機關的規則的規限下,本公司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自身股份的任何權力,應可由董事會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並按照其認為適當之該等條款及條件行使。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7─(3)除公司法准許的情況外,及在符合指定證券交易所及任何其他有關監管當局的規則及規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就任何人士對本公司任何股份作出或將要作出的任何購買行為,或與任何人士對本公司任何股份作出或將要作出的任何購買行為相關之事宜提供財務支援。

    (4)任何股份均不得以不記名形式發行。

    變更股本4.本公司可根據公司法,不時藉由普通決議變更其章程大綱的條件,以:(a)按照決議所訂明的款項及款額,於其股本之內加入該筆款項,並按所訂明之款額分成股份;(b)將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合併及拆分為多於其現有股數之股份;(c)將股份分為多個類別並(在不損害先前賦予現有股份的持有人的任何特別權利的前提下)分別附上任何優先的、遞延的、有限制的或特別的權利、特權、條件或(若本公司未有在股東大會上擬定)董事會所釐定的該等限制,惟若本公司發行不附有表決權的股份,「無表決權」一詞應出現在該股份的名稱當中,且若股本包含附有不同表決權的股份,各類別之股份(附有最有利的表決權的股份類別除外)的名稱必須包含「帶有受限制表決權」或「帶有有限表決權」一詞;(d)將其股份或其任何股份拆分為少於本章程大綱所釐定數額之股份(仍應受公司法的規限),並可藉由決議,釐定在因該拆分所產生的股份的持有人之間,一或多股股份相對於本公司的其他股份可具有本公司有權附於未發行股份或新股份的任何優先、遞延或其他權利或受到本公司有權附於未發行股份或新股份的任何限制;(e)將截至有關決議通過當日尚未被任何人士承購或同意承購的任何股份註銷,並且按註銷的股份數額,減低股本金額;或如為無面值股份,減少其股本被分為的股數。

    5.董事會可以其認為合宜的方式解決有關上一條項下的就任何合併及拆分可能產生的任何困難,及尤其是可在不損害前述規定的普遍適用性的前提下,出具有關零星股份的證明書或安排零星股份的出售及按適當比例在本來有權獲得零星股份的股東之間分配出售淨得款(扣除該出售的開支),董事會可為此授權特定人士將零星股份轉讓予股份的購買者,或議決以本公司為受益人將該等淨得款支付予本公司。

    該購買人對於如何運用有關股份的買款無須理會,而其對該等股份的所有權,不得因有關該項出售的程序有任何不規則或可使失效之處而受到影響。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8─6.本公司可不時藉由特別決議,在公司法規定的任何確認或同意的限制下,以法律准許的任何方式減少其股本或任何資本贖回儲備金或其他不可分派的儲備金。

    7..除發行條件、本章程細則另行規定的情況外,透過新股份的創設所籌集的任何股本應視同構成本公司原始股本的組成部分,且該等股份應受到本章程細則內關於催繳股款和分期催繳股款的支付、轉讓及傳轉、沒收、留置權、註銷、退還、投票等的規定的限制。

    股份權利8.(1)在公司法及本組織章程大綱和組織章程細則的條文及賦予任何股份或類別股份的持有人的任何特別權利的規限下,本公司的任何股份(不論是否構成現時的股本)發行時可附有或於其上附上本公司藉普通決議決定(若無該項決定或該項決定並未作出特別規定,則由董事會決定)的有關股息、表決權、資本回報或其他方面的權利或限制。

    (2)在公司法及組織章程大綱和組織章程細則的條文及賦予任何股份或類別股份的持有人的任何特別權利及任何證券交易所規則的規限下,股份可按股份可由本公司或持有人選擇必須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方式(包括從資本中)贖回的條款發行。

    9.在公司法的規限下,任何優先股份可發行或轉換為必須於可確定的日期或由本公司或持有人選擇(如組織章程大綱准許)按本公司在發行或轉換之前可透過股東的普通協議釐定的條款及方式贖回的股份。

    若本公司為了贖回而購買可贖回股份,並非透過市場或收購要約作出的購買不得超過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不時總體地或針對具體購買釐定的最高價格。

    若購買透過收購要約作出,要約應以同樣的方式提供予所有股東。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9─變更權利10.在公司法的規限下及在不損害第8條的前提下,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當其時所隨附的全部或任何特別權利經不少於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四分之三的持有人書面同意或經該類別股份的持有人的另一次股東大會上通過的特別決議的批准,可不時(不論本公司是否清盤)變更、修改或取消,除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行明文規定者外。

    本章程細則內有關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所有條款經適當修改後,應適用於每一次該等個別股東大會,惟:(a)必要的法定人數(在延期會議上除外)應為持有或透過授權人代表該類別的已發行股份的面值至少三分之一的兩名人士(如股東為一法團,則其妥善授權代表),及在該等持有人的任何延期會議上,親自(如股東為一法團,則其妥善授權代表)出席或由授權人代表出席的兩名持有人(不論彼等持有的股份數量)即為法定人數;(b)該類別股份的每一持有人在進行投票表決時有權就其持有的每一股股份投出一票;及(c)親自出席或由授權人代表或授權代表代其出席的任何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可要求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11.賦予任何股份或類別股份的持有人的特別權利,不應視為藉由創設或發行與之享有同等權利的其他股份而變更、修改或取消,除非該等股份所附有的權利或其發行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外。

    本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間接擁有權益的人士並無向本公司披露其權益而行使任何權力,以凍結或以其他方式損害其任何附於股份的權利。

    股份12.(1)在公司法、本章程細則、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上作出的任何指令及(如適用)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的規限下,及在不損害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現時所附的任何特別權利或限制的前提下,本公司的未發行股份(不論是否原始股本或任何增加的股本的組成部分)應由董事會處置。

    董事會可依其絕對酌情權所釐定的該等人士及於該等時間,以該等對價及該等條款及條件,提呈招售、配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或授予股份的期權,惟不得按折讓價錢發行該等股份。

    在招售、配發或處置股份,或授予股份的期權時,若在沒有登記申請書或未經其他特別手續的情況下,據董事會的意見,向在特定地區沒有註冊地址的股東或其他人士作出以上招售、配發或處置股份或授予股份期權即會或可能會屬於不合法或不可行,則本公司和董事會均無義務在有關地區向該等股東或其他人士招售、配發或處置股份或授予股份期權。

    因上句規定而受影響的股東不應為任何目的作爲或視爲一獨立的股東類別。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10─(2)董事會可發行認股權證或可轉換證券或性質類似的證券,按董事會所不時釐定的該等條款,賦予其持有人認購本公司股本中的任何類別的股份或證券的權利。

    13.本公司可就與任何股份的發行相關的情況,行使公司法賦予或准許的所有支付佣金及經紀費的權力。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該佣金可以支付現金的方式或以分配完全繳足股款或部分繳付股款股份而清償,又或部分以支付現金的方式及部分以分配股份的方式而清償。

    14.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本公司不應承認任何人士以受托身份持有任何股份;對於任何股份的衡平法權益、或然權益、未來權益或局部權益、碎股權益、或(但根據本章程細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除註冊持有人對完整股份具有的絕對權利以外其他股份權利,一概對本公司沒有約束力,也不能要求本公司對其作出承認(即使本公司已注意到有關情況,亦不例外)。

    15.在公司法及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董事會可在股份配發之後及任何人士作為持有人記入登記冊之前的任何時候,確認獲配發人以特定的其他人士為受益人放棄有關股份配發,並可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賦予股份的任何獲配發人落實該放棄的權利。

    股份證書16.每一股份證書應加蓋印章或傳真印章,及應載明相關股份的數量、類別和識別碼(如有)及已繳付的股款金額,並可以董事會所不時釐定的其他格式出具。

    不得出具代表超過一類股份的證書。

    董事會可藉決議,不論籠統地或就任何特定的一個或多個情況下,決定任何該等證書(或其他證券的證書)上的簽字無須為親筆簽字,但可通過特定的機械方式或印刷方式加蓋在該等證書上。

    17.(1)對於多人聯名持有的股份,本公司無須出具超過一份證書,且向聯名持有人之一交付證書即構成對所有該等持有人的充分交付。

    (2)若某一股份在兩人或更多人名下,就通知的送達以及(在符合本章程細則規定的情況下)本公司所有或任何其他相關事項(股份轉讓除外)而言,登記冊上其姓名顯示在首位的人士應視為該等股份的唯一持有人。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11─18.其姓名於股份配發之時作為股東記入登記冊的每名人士,均有權免費領取任何一個類別的所有該等股份的一張證書,或在董事會不時釐定的第一張證書之後的每一張證書的合理實際開支獲支付之後,領取該類別的每一股或多股股份的多張證書。

    19.在配發之後或(本公司當其時有權拒絕作出登記且亦未作出登記的轉讓除外)在轉讓在本公司備案之後,股份證書應在公司法規定的或指定證券交易所不時釐定的相關時限內(以較短者為準)出具。

    20.(1)出讓人持有的證書於每一股份作出轉讓後即應上交並立即相應地註銷,並應按本條第(2)段規定的收費就轉讓予受讓人的股份向其出具新證書。

    如提交註銷的股份證書之中仍有股份為出讓人所保留,則應按上述的出讓人向本公司應繳付的收費,向出讓人出具該等結餘股份的新證書。

    (2)前文第(1)段所述的費用的金額不得超過指定證券交易所不時釐定的相關最高金額,惟董事會可隨時釐定更低金額的收費。

    21.如果股份證書被損壞、破損或聲稱丟失、被盜或損毀,經相關股東要求及在指定證券交易所釐定的應繳納的最高費用或董事會釐定的更低金額的費用繳付之後,及在董事會認為合適的關於證據和補償的條款(如有)得到遵守且本公司在調查該等證據及準備該等彌償的過程中產生的成本及合理的實際開支得到償付之後,可向相關股東補發代表同等股份的新的股份證書;如屬破損或損壞的情況,則必須先收回舊的證書;惟若已發行認股權證,除非董事會無合理懷疑地信納原始證書已銷毀,否則不得發行新的認股權證以替換已丟失的有關證書。

    留置權22.如股份(非全部繳付股款的股份)涉及任何已催繳或於規定時間應繳付的款項(不論是否現時應繳付),本公司就該款項對該股份擁有首要留置權;並且對於任何以某單一股東(不論是否與其他股東聯名登記)名義登記的所有股份(全部繳付股款的股份除外),本公司就該股東或用其財產現時應付的所有款項對該股份擁有首要留置權,而不論該等債務和責任是在本公司得悉該股東以外有任何人士對股份具有衡平法或其他權益之前還是之後引起者,也不論償還、履行該等債務和責任的時期實際上是否已經到來,並且即使該等債務和責任是以上股東或用其財產與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是否同為本公司股東)共同承擔者,亦不例外。

    本公司對股份的留置權應延伸至就該股份應支付的所有股息或其他款項。

    董事會可以隨時籠統地或者在特定情況下放棄已經引起的留置權,或者宣佈任何股份可以完全或部分地豁免於本條規定之外。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12─23.在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按董事會所決定的方式,將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任何股份出售。

    但是,出售該等股份時,應已有存在留置權的部分款項已經到期須予支付,或者存在留置權的責任或承諾已經到期須予履行或解除;並且應先向有關股份當時的註冊持有人、或者因為該持有人去世或破產而對股份具有權益的人士發出書面通知,説明已經到期須予支付的款項或者説明有關責任或承諾,要求支付該款或要求履行該等責任或承諾,表明本公司有意在以上責任不獲履行的情況下出售有關股份,待十四(14)整天通知期屆滿後,以上責任不獲履行,才可將有關股份出售。

    24..售賣所得之淨得款須由本公司收取,及用於償還或履行該留置權涉及的現時應付的債務或負債,且任何餘款(但須受涉及非現時應繳付的債務或負債款項而在售賣前已存在的同樣的留置權所規限)須付予售賣當日享有該等股份的人。

    為實施以上出售的目的,董事會可授權某些人士將出售的股份轉讓予其買家。

    購買人須登記為該項轉讓所包含的股份的持有人,而他亦無義務理會買價的運用方式,買家對股份的所有權亦不因出售程序的任何不妥當或無效情況而受到影響。

    催繳股款25.在本章程細則及配發條款的規限下,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催繳有關該等股東的股份的任何尚未繳付的股款(不論是作為股份的面值或溢價),每名股東須(需接獲最少提前十四(14)整天發出的通知,指明繳付時間及地點)按該通知的要求,向本公司繳付有關其股份的催繳股款。

    董事會可決定全部或部分延長、推遲或撤回任何股款的催繳,但除了作為一種寬限之外,任何股東均無權獲得任何該等延期、推遲或撤回。

    26.任何股款的催繳,須當作是在董事會通過授權該催繳股款的決議時已作出,且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27.即使就其作出股款催繳的股份後續被轉讓,就有關股份被作出催繳的人士仍應對有關催繳負責。

    股份的聯名持有人,須共同及各別地負責繳付就有關股份所催繳的一切款項、分期款項或其他到期款項。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13─28.如催繳股款未於指定付款日期或之前支付,欠款人士應就未支付之金額支付原來指定付款日期至實際付款日期的利息,利息率由董事會決定,但不應超過年息二十(20)厘,但是,董事會可按其絕對酌情權豁免全部或部分利息。

    29.在股東已經支付應到期支付給本公司的一切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以及任何相關利息和費用(不論是應獨自負責還是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負責者)之前,無權收取任何股息、紅利,無權親自出席、由授權人代爲出席任何股東大會和在會上行使表決權,無權被計入法定開會人數,無權行使作爲股東的任何其他特權。

    30..本公司在追討任何到期未付的催繳股款時,只需在審訊或聆訊或其他程序之中證明以下事項便已足夠:被告股東的姓名已錄入股東名冊,是累算欠款涉及的股份持有人或其中一名持有人;決定催繳股款的決議案已正式記錄於會議紀錄冊;本公司已根據本章程細則正式向被告股東發出有關催繳股款通知;毋須證明決定催繳股款的董事已獲委任或任何其他事項。

    上述各事項的證明即有關欠款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31.於配發之時或於任何指定日期就股份應繳付的任何款項,不論是面值或溢價或作為分期催繳股款,應視為妥為作出的股款催繳及應於指定付款日期繳付,且若未繳付,本章程細則中的條文均應適用,猶如該款項已憑藉一項妥為作出及通知的催繳股款而到期並應繳付一樣。

    32.於股份發行時,董事會可就應支付股款金額和付款時間,在獲配股人或持有人之間作出區分。

    33.董事會如認爲合適,可以從願意墊支的股東收取其持有的股份尚未催繳之股款或股款分期付款或當中部分之款項或者等值物;在該股東提前繳付全部或部分該等款項時,董事會可按其決定的該等息率(如有),就該款項支付利息(直至如非因該次提前繳付,該等款項本會到期應繳付的時間)。

    董事會可以隨時在提前不少於一個月向有關股東發給書面通知之後,償還原來墊支的款項,除非在通知期屆滿之前,本公司已就有關股份催繳原來獲墊支的股款。

    提前繳付的款項不會使相關股份的持有人有權獲得後續宣派的股息。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14─股份的沒收34.(1)若催繳股款於其到期應付之後仍未繳付,董事會可向應繳付該款項的人士發出提前不少於十四(14)整天的通知:(a)要求繳付尚未繳付的款項,連同任何應已累算的利息以及其後一直累算至實際支付之日爲止的利息一併繳付;及(b)指明如通知內的規定未獲遵守,被催繳款項的相關股份將有被沒收之虞。

    (2)如任何通知內的規定未獲遵從,可在其後的任何時間及在該通知所規定的付款未獲繳付之前,並在已作出催繳之股款及利息到期而未支付之前,將通知所涉及的任何股份沒收,而此項沒收可藉董事一項表明此意的決議達成。

    沒收股份時,應將包括沒收已就該等股份宣派而未在沒收之前實際支付的一切股息和紅利。

    35..若任何股份已被沒收,沒收通知應送達沒收之前的股份持有人。

    任何沒收並不會因為遺漏或疏忽作出該通知而失效。

    36.董事會可接受本章程細則項下應予沒收的任何股份的退還,及在此種情況下,本章程細則凡提及沒收之處應包括退還。

    37.按以上規定沒收的股份應視爲本公司財產,並可以董事會決定的該等條款及方式,向其決定的該等人士作出售、重新配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且在出售、重新配發或作出處置之前的任何時間,沒收亦可由董事會按其釐定的條款予以取消。

    38.股份被沒收的人士就被沒收股份而言不再身為股東,但仍然須就沒收股份之日其應就被沒收股份向本公司即時支付的一切款項對本公司負責,並且(如董事會全權認爲有此需要)應一併負責由沒收股份之日起直至其付款為止,按照董事會規定的利息率(不應超過年息二十(20)厘)對欠款計算的利息。

    董事會可在其認爲合適時,強制欠款的支付,但不應因此扣減或折讓股份在沒收之日的價值。

    但是,一經本公司收到股份的全部欠款,該人士的責任即行終止。

    為本條的目的,如根據股份發行條款,原應於沒收日期之後的特定時間就股份支付之任何款項,不論是股份面值還是溢價,並即使該時間仍未來臨,均須視爲在股份被沒收之日到期支付,而該等款項應在股份被沒收時立即到期支付,但只須就上述特定時間至實際付款日期之間的時間支付該等款項的利息。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15─39.董事或秘書作出的股份已於特定日期沒收的聲明,則相對於所有聲稱享有該股份的人而言,即為該聲明書內所述事實的確證。

    該聲明(在本公司簽署轉讓文書(如需)的規限下)應構成對股份的有效所有權,且獲得股份的處置的人士應隨即被登記為該股份的持有人,且無需辦理認購申請(如有),而其對該股份的所有權,不得因有關沒收、售賣或處置股份的程序有任何不規則或可使失效之處而受到影響。

    當有股份被沒收時,應向沒收之前最後一刻名字載於登記冊的股東發出該沒收聲名的通知,而該沒收行動以及其日期應立即記入登記冊。

    但是,即使因遺漏或疏忽,沒有發出以上通知或沒有進行上述記載,亦不能使沒收變成無效。

    40.縱使發生上述沒收股份情況,董事會可以在被沒收的股份進行出售、重新配發或作其他處置之前,隨時允許已被沒收的股份按照支付所有催繳的股份款項、到期利息和費用之辦法、以及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其他辦法(如有)予以購回。

    41..股份的沒收不得損害本公司對於已經發出的催繳股款或其分期付款具有的權利。

    42.本章程細則中關於沒收的條文,均適用於根據股份發行條款而於所定時間到期應繳付而沒有繳付的任何款項(不論是作為股份的面值或溢價),猶如該款項已憑藉一項妥為作出及通知的催繳股款而應繳付一樣。

    股東登記冊43.(1)本公司必須在一本或多本簿冊中維持股東登記冊,並在其中錄入以下詳情:(a)各股東的姓名和地址、其持有的股份數量和類別,及就該股份之已繳付或同意視作已繳付的金額;(b)各人士錄入登記冊的日期;及(c)任何人士停止作為股東的日期。

    (2)本公司可在任何地方建立海外或地方或其他股東登記冊分冊,及董事會可制定及變更其釐定的關於建立任何該等登記冊及維持相關登記辦事處的規定。

    44.登記冊及股東登記冊分冊(視乎情況而定)應於每個營業日至少兩(2)個小時在辦事處或根據公司法保存登記冊的其他地方,免費供股東查閱或在最高2.50元或董事會規定的更低的金額支付之後供任何其他人士查閱,或(如適用)在最高1.00元或董事會規定的更低的金額支付之後在登記辦事處可供查閱。

    登記冊包括任何海外或地方或其他股東登記冊分冊可在根據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透過在指定報章或任何其他報章上刊發廣告作出通知之後或透過其他途徑以指定證券交易所接受的電子方式作出通知之後,於董事會就所有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釐定的該等時間或該等期間(每年總共不得超過三十(30)天)予以閉封。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16─記錄日期45.儘管本章程細則中有任何其他規定,本公司或董事會可確定任何日期作為以下目的的記錄日期:(a)確定有權獲得任何股息、分派、配發或發行的股東,而該記錄日期可為該股息、分派、配發或發行獲宣派、支付或作出的任何日期當日或不超過該日期之前或之後三十(30)天的任何時間;及(b)確定有權接收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的通知並在會上表決的股東。

    股份的轉讓46.在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任何股東可透過一般形式或通常形式或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形式或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轉讓文書轉讓其全部或任何股份,且該轉讓文書可以是親自簽署或(如果出讓人或受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親自簽字或機器打印簽字,或通過董事會不時批准的該等其他方式作出簽署。

    47.股份轉讓文書應由出讓人及受讓人(或其代表人)簽署,惟董事會在其酌處認爲合適的情況下,可以免卻由受讓人簽署轉讓文書。

    在不損害前一條細則的前提下,董事會還可決議在所有情形或任何特定情形下應出讓人或受讓人的要求接受機械簽署的轉讓文書。

    在受讓人未就獲轉讓的股份在股東名冊記入姓名或名稱前,出讓人仍須當作為該股份的持有人。

    本章程細則並不禁止董事會承認任何股份的獲配發人放棄獲得配發或暫時配發的股份並將股份轉至其他人士的行爲。

    48.(1)董事會可以按其全權決定,並且在不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對於董事會不予批准的人,可拒絕就轉讓予該人的任何股份(非全部繳足股款的股份)作出股份轉讓登記,以及拒絕就根據僱員股份獎勵計劃發行而仍然存在轉讓限制的任何股份作出股份轉讓登記。

    在不限制以上原則性規定的同時,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將一股份轉讓予超過四(4)個聯名持有人,亦可拒絕登記本公司具有留置權的股份(並非已完全繳足股份)的轉讓。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17─(2)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精神不健全或其他無法定能力的人士作出轉讓。

    (3)在任何適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董事會可依其絕對酌情權,隨時及不時將登記冊主冊上的股份轉至任何登記冊分冊,或將登記冊分冊上的任何股份轉至登記冊主冊或任何其他登記冊分冊。

    在任何該等轉移的情況下,要求該轉移的股東應承擔落實該轉移的費用,董事會另行釐定者除外。

    (4)除董事會同意的其他情況外(該等同意可以取決於董事會全權不時規定的條款和條件,而且董事會可以全權酌處決定給予或不給予同意且不必説明理由),不得將登記冊主冊上的股份轉移至任何登記冊分冊,亦不得將任何登記冊分冊的股份轉移至登記冊主冊或另一登記冊分冊。

    如屬在登記冊分冊上的股份,其轉讓文書和其他所有權文件應在相關登記辦事處提交登記和進行登記。

    如屬登記冊分冊上的股份,應在辦事處或根據公司法保存登記冊主冊的其他地點提交並進行登記。

    49.在不損害前一條的普遍適用性的前提下,董事會可拒絕承認任何轉讓文書,但以下情況除外:(a)指定證券交易所可釐定的應繳付的最高金額的費用或董事會可不時釐定的更低的金額已就該轉讓文書繳付予本公司;(b)轉讓文書只與一個類別的股份有關;(c)轉讓文書與相關股份證書以及董事會所合理要求,用以顯示出讓人有權作出轉讓(及若轉讓文書為其他人士代為起簽立,該人士有權代為簽立)的其他證據已在辦事處或根據公司法保存登記冊主冊的其他地點或登記冊(視乎情況而定)備案;及(d)在適用的情況下,該轉讓文書已妥為蓋章。

    50.如董事會拒絕登記股份的某項轉讓,董事會須於轉讓文書提交本公司的日期後兩(2)個月內,向出讓人及受讓人送交有關該拒絕登記的通知書。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18─51.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轉讓的登記可在根據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透過在指定報紙或任何其他報紙上刊發廣告或透過任何其他方式作出通知之後,於董事會釐定的該等時間及該等期間(每年總共不得超過三十(30)天)暫停進行。

    股份的傳轉52.如有股東死亡,唯一獲公司承認為對死者的股份權益具所有權的人,須是(倘死者是一名聯名持有人)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聯名持有人及(倘死者是單獨的或唯一在世的持有人)死者的合法遺產代理人。

    但是,本條規定並不解除去世的股東(不論是單獨的還是聯名的持有人)之遺產對該持有人(不論獨自還是聯名)持有的股份負有的任何責任。

    53..任何人士如因一股東去世、破產或清盤而對股份具有權益,可在提出董事會不時要求的所有權證據後,及在符合下文的規定下,選擇將自己登記為該股份的持有人,或選擇將其所提名的人登記為該股份的受讓人。

    如其選擇將自己登記為該等股份的持有人,該人士必須向本公司的登記辦事處或辦事處(視乎情況而定)發出表明此意的書面通知。

    如該人士選擇將另一人士登記為持有人,其應簽署以該另一人士為受益人的轉讓文書。

    本章程細則內關於轉讓及股份轉讓的登記的所有條文均應適用於任何該等通知或上述轉讓,如同股東並未去世或破產,且該通知或轉讓文書乃經由該股東簽署的轉讓文書。

    54.由於股東去世、破產或清盤而成為有權享有任何股份的人,享有的股息或其他利益,如同假若他是該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時會享有的股息及其他利益。

    但是,如董事會認爲合適,董事會可以在該人士成爲股份的註冊持有人或已有效地進行股份的轉讓之前,拒絕支付該等股份的應付股息或其他利益,惟在符合本章程細則第75(2)條規定的前提下,該人士可以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下落不明的股東55.(1)在不損害本公司在本條第(2)段項下的權利的前提下,如本公司發出的股息支票或股息支付憑單連續兩次未獲兌現,本公司可停止寄發該等股息支票或股息支付憑單。

    但是,在該等支票或憑單第一次因無法派遞予收件人而被退回之後,本公司即可行使權力停止發出股息支票或股息支付憑單。

    (2)本公司有權按照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方式,將未能追查到的股東的股份出售;但是,除非已發生以下情況,否則不應出售該等股份: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19─(a)按照本公司章程細則授權的方式,在相關時期内發給該等股份的持有人以便給予股份的現金付款的相關股份的股息的所有支票和支付憑單均沒有兌現,而且該等支票和支付憑單總數不少於三(3)張;(b)據本公司在相關時期末所知,本公司在相關時期内從來沒有收到任何徵示,顯示存在持有該等股份的股東或者基於原來股東去世、破產或因法律的實施而對股份具有權益的其他人士;及(c)若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股份上市規則如是規定,本公司已通知指定證券交易所及根據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促使在報紙上刊發廣告,表明其有意以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方式出售該等股份,而自該廣告之日起,三(3)個月期間或指定證券交易所准許的更短的期間已過。

    就前述規定而言,「相關時期」指本條第(c)段所稱的啓事刊登當日之前十二(12)年起,直至該段所稱時期屆滿時止。

    (3)為實施以上出售,董事會可以授權任何人士轉讓上述股份,而該人士或其代表人員簽署或簽發的轉讓文書如同由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或者對股份具有傳承權益的人士簽發一樣有效;股份的買方不必理辦理認購申請,而且即使關於該出售的過程有任何不規範或無效的情況,其對股份的所有權亦不受影響。

    出售的淨得款將屬於本公司,而本公司在收到該得款後,即欠下前股東相等於該筆淨得款的一筆款額。

    對於該筆債項,不必設立信托,也不必支付利息;本公司也不必就該等淨得款賺取的任何款項作出交代,而且該等淨得款可用於本公司的業務,或者按照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使用。

    即使持有有關股份的股東去世、破產或者總之在法律上不具資格或無行為能力,根據本條進行的出售都是有效和生效的。

    股東大會56.本公司應於每個財務年度召開股東週年大會。

    57.除股東週年大會之外的所有股東大會均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所有股東大會(包括股東週年大會或任何延期會議)均可在世界任何地方以實體會議的形式召開及在按本章程細則第64A條的規定由董事會所釐定的一個或多個地點以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的形式召開。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20─58.董事會可在其認為合適之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任何一(1)名或以上於提請之日持有不低於十分之一表決權(以每股一(1)票計算)的股東於任何時候均有權透過向本公司董事會或秘書提交書面請求,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處理有關請求中指明的任何事務或決議;且該大會應於該請求提交之後兩(2)個月內舉行。

    如果董事會未能在有關請求提交之後二十一(21)天之內召集會議,則提請人本人可以同樣的方式召集會議,及提請人由於董事會未召集會議而引致的所有合理開支應由本公司償付予提請人。

    股東大會通知書59.(1)股東週年大會及為考慮通過特別決議而召開的任何股東特別大會必須藉不少於二十一(21)整天的通知召集。

    所有其他股東特別大會可藉不少於十四(14)整天的通知召集。

    但是,在公司法的規限下,只要以下人士同意,股東大會可藉更短的通知期召集:(a)如屬作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的會議,全體有權出席會議並表決的股東同意召開該會議;及(b)如屬任何其他會議,過半數有權出席會議並表決的股東同意召開該會議;該等股東須合共持有面值不少於百分之九十五(95)的股份,而該等股份乃給予股東出席該會議並表決的權利。

    (2)該通知應指明(a)會議召開的時間和日期,(b)(除電子會議外)會議的地點,及(倘董事會根據本章程細則第64A條釐定了一個以上的會議地點)會議的主要場地(「主要會議場地」),(c)倘股東大會將採用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的形式,該通知應包括一份聲明,說明以電子方式出席和參加會議的電子設施的詳情,或本公司在會前將於何處提供該等詳情,及(d)會議上要審議的決議的詳情,及(如果是特別事務)事務的一般性質。

    召集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應指明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

    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應向所有股東(根據本章程細則的條文或其持有的股份的發行條款無權從本公司接收該通知的股東除外)、由於股東去世、破產或清盤而成為有權享有任何股份的所有人士,及各位董事及核數師發出。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21─60.即使意外遺漏向有權收到通知的任何人士發出會議通知或(如授權人委任文書隨通知發出)該授權人委任文書,或有權接收該通知的任何人士未收到該通知或該授權人委任文書,也不會使在該會議上通過的任何決議以及會議過程變成無效。

    60A.如在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發出後但在會議舉行前,或在股東大會延期後但在延期會議舉行前(無論是否需要延期會議的會議通知),董事會全權酌情認為在召開該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日期或時間和地點舉行股東大會是不實際或不合理的,其可以根據本章程細則第60C條修改或推遲該會議到另一個日期、時間和地點。

    60B.董事會亦有權在每份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中規定,如在股東大會召開當天的任何時間出現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相關會議所在地的同等警告)(除非該警告於股東大會召開前在董事會於相關通知中指明的最短期間內被撤銷),該會議應延期,而無需進一步通知,並根據本章程細則第60C條的規定在之後日期再次召開。

    60C.如依據本章程細則第60A條或本章程細則第60B條的規定延期召開股東大會:(a)本公司應努力在實際可行情況下,儘快在公司網站和指定證券交易所網站(如適用)上發佈有關延期的通知,並在其中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要求說明延期原因,但未能發佈或公佈該通知不影響根據本章程細則第60B條自動延期股東大會;(b)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會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並通過本章程細則第161條規定的其中一種方式提前至少七(7)整天就重新召開會議發出通知;該通知應說明重新召開延期會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以及提交在重新召開的會議上有效的授權人的截止日期和時間(但為原會議提交的任何授權人在重新召開的會議上應繼續有效,除非被撤銷或被新授權人取代);及(c)在重新召開的會議上只處理原會議通知中列出的事務,為重新召開的會議發出的通知不需要說明在重新召開的會議上要處理的事務,也不需要重新分發任何附帶文檔。

    如果在該重新召開的會議上要處理任何新的事務,本公司應根據本章程細則第59條的規定就該重新召開的會議發出新的通知。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22─股東大會的議事程序61.(1)在股東特別大會上所處理的一切事務,均須當作為特別事務,而在週年股東大會上所處理的一切事務,除下列事項外,亦須當作為特別事務:(a)宣派及批准股息;(b)審議及通過帳目、資產負債表、董事與核數師的報告書,及須附於資產負債表之後的其他文件;(c)選舉董事,不論是輪流或接替卸任人員;(d)委任核數師(公司法未有要求表明有意作出該委任的特別通知)及其他高級職員;(e)確定核數師的薪酬及表決董事的薪酬或特別薪酬;(f)向董事授予任何委託書或授權書,以提呈出售、配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或授予股份期權,代表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本面值不超過百分之二十(20)的本公司資本內的未發行股份;及(g)向董事會授出回購本公司證券的任何委任書或授權書。

    (2)除非於開始處理事務之時出席的人數達到必須的法定人數,否則會議不得處理任何事務(委任股東大會主席除外)。

    就所有目的而言,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為親自(如股東為一法團,則其妥善授權之代表)出席或委派授權人代為出席會議並有權投票的兩(2)名股東。

    62.如在指定的會議時間之後三十(30)分鐘(或股東大會主席決定等待的更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小時))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而該會議是應股東的請求書而召開的,該會議即須解散;如屬其他情況,該會議須延期至下星期的同一日在相同時間及(如適用)相同地點,或於大會主席全權釐定(如無大會主席,則由董事會全權釐定)的時間及(如適用)地點並以本章程細則第57條所述的形式和方式舉行。

    如果在延期會議的指定召開時間之後半個小時之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該會議即須解散。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23─63.本公司主席應作為股東大會主席主持所有股東大會。

    如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主席未在該會議指定召開時間之後十五(15)分鐘內出席或不願擔任股東大會主席,出席會議的董事應選擇一位董事作為股東大會主席,或如果只有一名董事出席股東大會,該董事若願意應擔任股東大會主席。

    如果沒有董事出席會議或所有出席會議的董事均拒絕主持會議,或被選擇的主席應退任,則親自或由授權人代其出席或(如股東為一法團,則其妥善授權之代表)出席會議並有權投票的股東應從他們當中選擇一人擔任會議的主席。

    63A.股東大會(不論為實體會議、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的主席可通過電子設施出席、主持會議及進行會議議程。

    64.在本章程細則第64C條的規限下,主席可以在得到符合法定開會人數的股東大會的同意下,將會議延至股東大會決定的另一時間(或無限期延期)及╱或在另一地點及╱或改以另一形式(實體會議、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舉行;如果會議指示延會,則主席必須按該指示延會,惟除了在假設未發生延期的情況下本可能合法地在股東大會上處理的事務外,延期會議不得處理任何其他事務。

    如果會議延期十四(14)天或以上,則必須至少提前七(7)整天發出通知,指明本章程細則第59(2)條所述的詳情,但沒有必要在該通知中說明延期會議處理的事務的性質及擬處理的事務的一般性質。

    除上述規定外,無須發出延期通知。

    64A.(1)董事會可依其絕對酌情權,安排有權出席股東大會的人士,通過電子設施同時出席和參加在董事會依其絕對酌情權釐定的一個或多個地點(「會議地點」)舉行的股東大會。

    以該方式出席及參加會議的任何股東或任何授權人,或通過電子設施參加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任何股東,均應被視為出席會議,並計入會議的法定人數。

    (2)所有股東大會均須遵守以下規定:(a)如一名股東正在會議地點出席會議及╱或如屬混合會議,該會議應於其在主要會議場地開始時視為開始;(b)在會議地點親自出席(如股東為一法團,透過其妥善授權代表人出席)或以授權人出席及╱或通過電子設施參加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股東,應被計入相關會議的法定人數且有權表決,及該會議應已妥善組成且其議程屬有效,惟大會主席須確信整個會議期間均有足夠的電子設施可用,以確保所有會議地點的股東以及通過電子設施參加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股東均能夠參與召開會議的事務;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24─(c)如股東在某一會議地點親自出席會議,及╱或如股東通過電子設施參加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則電子設施或通訊設備(出於任何原因)出現故障,或可令身處主要會議場地以外的會議地點的股東能夠參與召開會議的事務的安排出現任何其他失誤,或如為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一名或多名股東或授權人無法接入或繼續接入電子設施(儘管本公司已提供了足夠的電子設施),均不得影響會議或所通過的決議的效力,也不得影響會議處理的任何事務或依據此等事務採取的任何行動,惟整個會議期間須有法定人數出席;及(d)如任何會議地點位於香港以外及╱或如屬混合會議,本章程細則中關於會議通知的送達和發出以及委託書提交時間的條文,應參照有關主要會議場地的條文適用;如屬電子會議,提交委託書的時間應於會議通知中載明。

    64B.董事會及(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大會主席可不時作出依其絕對酌情權認為適當的安排,管理主要會議場地、任何會議地點的出席及╱或參與及╱或表決情況及╱或通過電子設施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情況(不論是否涉及門票分發或其他身份識別方式、密碼、座位預留、電子表決或其他事項),並可不時更改任何該等安排,惟依據該等安排無權在任何會議地點親自出席(如股東為一法團,透過其妥善授權代表人出席)或通過授權人代為出席會議的股東,應有權在其他會議地點之一出席會議;及任何股東在該一個或多個會議地點按此方式出席會議或延期會議的權利應受限於該會議或延期會議的通知載明適用於該會議且當其時有效的安排。

    64C.如股東大會主席認為:(a)主要會議場地或股東可能出席會議的其他會議地點的電子設施已變得不足以滿足本章程細則第64A(1)條所述的目的,或在其他方面不足以使得會議實質上按照會議通知所載的條文進行;或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25─(b).本公司提供的電子設施變得不足(如為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或(c)無法確定與會者的觀點,或無法給予所有有權在會議上溝通及╱或表決的人士表達觀點的合理機會;或(d)會議中發生暴力或暴力威脅、不守規矩的行為或其他擾亂行為,或無法確保會議正常有序地進行;則在不影響大會主席依據本章程細則或普通法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力的情況下,主席毋須經大會同意,無論是否達到法定人數,即可在會議開始之前或之後依其絕對酌情權中斷或延期會議(包括無限期延會)。

    直至延期之時於會上處理的所有事務均屬有效。

    64D.董事會及(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大會主席可在其認為為確保安全及促成會議正常有序且有效地進行而屬恰當的情況下,作出任何安排、決定及╱或實施任何規定、程序或措施(視情況而定),包括但不限於規定出席會議者須提供身份證明,以及決定在會議中可以提出的問題的數目、頻次和時間。

    股東亦應遵守舉行會議場地的業主實施的所有規定。

    根據本條作出的任何決定應為最終定論,拒絕遵守任何有關安排或規定的人士,可被拒進入會議場地或遭逐離會議(無論是實體或電子形式)。

    64E.所有尋求出席和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人士應負責維持有足夠設施使彼等能夠出席和參與會議。

    在本章程細則第64C條的規限下,任何人士未能通過電子設施出席或參加股東大會,不應使該會議的議程及╱或通過的決議無效。

    64F.在不影響本章程細則第64條其他條文的情況下,實體會議亦可以電話、電子或可使所有與會者同時並即時地互相溝通的其他通訊設施舉行,而參加該會議應構成親自出席該會議。

    65.若提出對正在審議的任何決議作出修改,而股東大會主席秉誠認定該修改違反議事程序,有關實際決議的議事程序並不會因為該認定當中的任何錯誤而失效。

    若某項決議作為特別決議妥為提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就該決議的修改(純粹修改明顯的書寫錯誤除外)進行審議或表決。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26─投票66.除當其時任何股份類別所附帶的有關表決之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外,或根據本章程細則之規定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a)與會的每一股東(包括可親自出席;如股東為一法團,則其妥善授權之代表;或委託授權人代表出席)均有發言權;(b)在以舉手方式進行表決時,與會的每一股東均有一(1)票表決權;(c)在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時,與會的每一股東凡持有一股已完全繳足的股份,即有一(1)票表決權(但是,如屬在尚未催繳股款或其分期付款時已預先繳付或記錄為已繳付的股款,不能視為已就有關股份繳付的股款)。

    儘管本章程細則中有任何規定,如屬於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的股東委任了一(1)名以上授權人,每一名授權人在以舉手方式進行表決時均有一(1)票表決權。

    凡交股東大會表決的決議均應通過舉手方式進行表決予以決定,除非(在宣佈以舉手方式進行表決結果之前或宣佈結果之時,或撤回任何其他以投票方式表決之要求時),下列人士要求進行投票表決:(a)該股東大會之主席;或(b)最少三(3)名親自(或,如股東為一法團,則其妥善授權之代表)或經由授權人代表出席會議並於當時有權在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或(c)親自(或,如股東為一法團,則其妥善授權之代表)出席或經由授權人代表出席會議的一名或多名股東,而該等股東佔全體有權在會上表決的股東的總表決權不少於十分之一;或(d)持有賦予在會上表決的權利的股份,並親自(或,如股東為一法團,則其妥善授權之代表)或經由授權人代表出席會議的一名或多名股東,而該等股份之已繳足股款總額不少於賦予有關表決權的全部股份已繳足總款額的十分之一。

    作為股東的授權人的人士或(如股東為一法團,則其妥善授權之代表)提出的要求應視同股東提出的要求。

    67.除非有人如此要求進行投票而且並無收回有關請求,否則主席宣佈有關的決議案已獲通過、或一致通過、獲或不獲特定大多數通過,且其被記錄在本公司會議記錄本當中,即為有關事實的不可推翻證據,毋須證明有關決議案所得的贊成或反對票數。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27─68.若一項投票表決被妥當要求,投票表決的結果應視為有要求投票表決的股東大會的決議。

    主席無必要披露投票表決的票數。

    69.凡就選舉主席或會議應否延期的問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須在要求提出後隨即進行表決。

    就任何其他問題要求的投票表決應以主席釐定的方式(包括使用不記名選票或投票表格或標籤),隨即或於主席釐定的時間(不得超過要求日期之後三十(30)天)和地點進行。

    對於不是立即進行的投票表決,無須發出通知(主席另行指示者除外)。

    70.投票表決的要求不妨礙股東大會繼續處理該投票表決的要求涉及的問題以外的任何事務,及經主席同意,該要求可在股東大會閉會之前或進行投票之前(以較早者為準)的任何時候撤回。

    71.在以投票方式進行的表決中,有關人士可親自或經由授權人代為表決。

    72.在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時,具有多於一票表決權的股東不必用盡其表決權,亦不必將其票數投於同一選擇。

    73.呈交會議的所有問題應透過簡單多數票決定,除非本章程細則或公司法規定應以更大的多數票決定。

    如果票數相等(無論是舉手表決還是投票表決),股東大會主席無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且該決議應予否決。

    74.如任何股份在聯名持有人名下,其中任何一人均可親自或經由授權人代表,就該股份在任何股東大會上投票,如同其完全享有該股份一樣。

    但是,如該等聯名持有人的其中超過一人親自或經由授權人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就該股份而言,排名靠前的人士所投的票(不論親自投票或經由授權人代表投票)應獲接納,排除其他聯名所有人的投票。

    「排名靠前」透過聯名持有人的姓名在登記冊中的排列順序確定。

    在本條中,去世股東的多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就本條而言應視為該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75.(1)如某股東屬在任何方面涉及精神健康的病人,或對無力管理自身事務的人士的保護或事務管理具有管轄權的任何法院就某股東作出了命令,不論是在舉手或投票以作出表決中,該股東均可由其受託監管人、接管人、財產保佐人,或由法院所指定具有監管人、接管人或財產保佐人性質的其他人作出表決;任何此等受託監管人、接管人、財產保佐人或其他人,均可在以投票方式進行的表決中,由代表代為表決。

    及就股東大會而言可如同其為該等股份的登記持有人一樣以其他方式行事及獲對待,但條件是董事會要求的有關主張行使表決權的人士的權力的證據必須在舉行會議或延期會議或以投票進行表決(視乎情況而定)的時間之前至少四十八(48)小時提交至辦事處、總辦事處或登記辦事處(視何者適用)。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28─(2)在第53條項下有權被登記為任何股份的持有人的任何人士,可以如同其為該等股份的登記持有人一樣,以同樣的方式就該等股份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表決,惟該人士應在其擬作出表決的股東大會或延期會議(視乎情況而定)舉行的時間之前四十八(48)小時,使董事會信納其對該等股份的權益或董事會已事先承認其就該等股份在該股東大會上表決的權利。

    76.除非董事會另行釐定,任何股東均無權出席任何股東大會及在會上投票並獲計入法定人數,除非其已妥為登記及其現時就本公司股份應繳付的所有催繳股款及其他款項均已繳付。

    77.在第77(d)條的規限下,若:(a)就任何投票人的資格提出任何異議;或(b)不應被計算或可能被拒絕的任何投票已被計算;或(c)任何應被計算的投票未有被計算;異議或錯誤並不影響會議或延期會議關於任何決議的決定,除非該異議或錯誤是在提出異議或發生錯誤的股東大會或延期會議(視乎情況而定)之上提出或指出的。

    任何異議錯誤應呈交股東大會主席,且只有在主席認為該異議或錯誤影響股東大會決定的情況下才會對股東大會關於任何決議的決定構成影響。

    主席關於該等事務的決定應為最終的及不可推翻的。

    (d)若任何股東在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下必須迴避就任何特定決議進行表決,或被限制只能投票支持或反對任何特定的決議,則由該股東作出或由他人代其作出的違反該規定或限制的任何投票均不予計算。

    代表78.有權出席本公司會議並在會上投票的任何股東均有權委託另一人士作為授權人,代其出席會議及進行投票。

    如果股東是兩股或更高份額的股份持有人,該股東可委任一名以上的授權人,作為其代表並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或某類別會議上作出投票。

    授權人無須為本公司的股東。

    此外,代表作為個人的股東或作為法團的股東之一名或多名授權人應有權代其所代表的股東,行使該股東可以行使的同等權力。

    79.授權人的委任文書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經過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的授權人簽字,或若委任人為一法團,則必須加蓋其印章或經過獲授權的高級人員、授權人或其他人士作出同等簽署。

    若委任授權人之文書聲稱將由法團的高級人員代表法團作出簽字的情況下,則除非出現不同的情況,該高級人員應被假定為獲正式授權代表該法團簽署該委任授權人文書,而無須提出進一步的事實證據。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29─80.(1)本公司可依其絕對酌情權提供一個電子地址,用於接收與股東大會授權人相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包括任何授權人的委任書或委任授權人之邀請、證明授權人的委任有效或其他相關的任何必要文件(不論是否根據本章程細則所須)以及終止授權人的授權的通知)。

    如提供了該電子地址,本公司應被視為已同意,與上述授權人有關的任何該等文件或資料可以通過電子方式發送至該地址,惟須受到以下規限及須受到本公司在提供地址時指明的任何其他限制或條件的規限。

    不限於此,本公司可不時確定任何該電子地址可通用於該等事務或專用於特定會議或目的,如屬此情況,本公司可為不同目的提供不同的電子地址。

    本公司還可對該等電子通訊的傳輸及接收施加任何條件,包括(為免產生懷疑)施加本公司可能規定的任何安全或加密安排。

    如根據本條須向本公司發送的任何文件或資料以電子方式發送給本公司,如本公司未於根據本條提供的指定電子地址收到該等文件或資料或本公司並未指定電子地址用於接收該等文件或資料,該等文件或資料即不被視為有效送達或交存本公司。

    (2)委任授權人的文書,及(如經董事會要求)其他據以簽署該委任授權人的文書的授權書或特許書(如有的話),或該授權書或特許書的核證副本,須於該文書所指名的人士擬行使表決權的會議或延期會議舉行前不少於四十八(48)小時,送達本公司發出的該會議通知或以短簡形式或以任何文件形式隨附於該會議通知並以此為目的而指明的該地點或該等地點之一(如有)或(如果未指定該地點)登記辦事處或辦事處(視何者適用而定),或如本公司已根據前款規定提供電子地址,則須發送至指明的電子地址。

    其中指定的簽署日期之後十二(12)個月的期間屆滿之後,委任授權人的文書將告失效;但是,原本要在簽署日期之後十二(12)個月之內召開的會議的延期會議作出的委任文書則除外。

    交付委任授權人的文書並不妨礙股東親自出席相關會議並作出投票,而在該情況下,委任授權人的文書將視為被撤回。

    81.委任授權人的文書須以任何通用格式或董事會批准的該等其他格式作出(惟此並不防礙雙向格式的使用)。

    而董事會亦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隨任何股東大會會議通知書同時發出用於該股東大會的以任何格式作出的委任授權人的文書。

    委任授權人的文書須當作有授權予代表要求或參與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及代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酌情對呈交相關股東大會的決議的任何修訂進行表決。

    除非其中另行規定,委任授權人的文書對與會議相關的任何延期之會議同樣有效。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30─82.根據委任授權人的文書的條款所作出的投票應為有效,即使委託人在事前去世或精神失常,委任授權人之文書或據以簽署該委任授權人文書的授權書被撤回,除非本公司在委任授權人文件擬被使用的會議或延期會議或以投票方式作出表決開始之前至少兩(2)個小時,在辦事處或登記辦事處(或於召集會議的會議通知書或隨附於通知書的其他文件內所指明的送達委任授權人文書的該等其他地點)收到上述去世、精神失常或撤回的書面提示。

    83.股東根據本章程細則可透過授權人做出的任何事情,也可由其獲正式委任的受託代表人作出,本章程細則中關於授權人代表及委任授權人文書的條文經必要的變通後,應適用於任何該等受託代表人及據以委任該受託代表人的任何該等文書。

    法團透過代表行事84.(1)凡屬股東的任何法團,可藉其董事或其他管治團體的決議,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人作為其代表,出席本公司的任何會議或任何類別股東的任何會議;且被授權的人士應有權代表該法團,行使假設該法團為本公司的個人股東時可行使的同等權力。

    如獲如此授權的人士出席任何該等股東大會,該法團就本章程細則的目的而言應視為親自出席。

    (2)如股東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並作為一法團,其可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人士作為其在本公司任何會議或任何類別股東的任何會議上的代表,只要授權書說明各名代表就其獲授權的股份的數量及類別。

    在本條條文項下獲授權的各名人士無需其他的事實證據即應視為獲正式授權並有權代表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同樣的權利和權力,包括以舉手表決時單獨作出發言與表決的權利,如同該人士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登記持有人一樣。

    (3)在本章程細則中,凡提及股東(作為一法團)的正式授權代表之處均指根據本條條文獲授權的代表。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31─股東的書面決議85.由或以其他人士代其作出的當時有權接收本公司股東大會通知書及出席股東大會並在會上投票的人士(以明示或暗示無條件批准的方式)簽署的書面決議,就本章程細則而言,應被視為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妥為通過的決議,以及(在相關的情況下)如此通過的特別決議。

    任何該等決議應視為已由最後一名簽字的股東作出簽署的當日所召開的會議上獲得通過;如果決議上註明的某個日期為任何股東在決議上作出簽署的日期,則該聲明應成為該股東於該日就決議作出簽字的表面證據。

    該決議可包含各經一名或多名相關股東簽字的類似形式的多份文件。

    董事會86.(1)除非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另行釐定,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兩(2)人。

    除非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不時釐定,董事人數並無最高限制。

    董事首先由組織章程大綱的簽署人或他們的多數選舉或委任,隨後根據第87條選舉或委任,且董事任職至其繼任人獲選舉或委任。

    (2)在本章程細則及公司法的規限下,本公司可藉由普通決議選舉任何人士擔任董事,以填補董事會的臨時空缺或增補董事會成員。

    (3)董事會可以隨時及不時委任任何人士擔任董事,以填補董事會臨時空缺或增補董事會成員。

    董事會如此委任的任何董事任職至其任職後的第一屆本公司股東大會,並且重選可以連任。

    (4)董事或替任董事無需持有本公司任何資格股份,且並非股東的董事或替任董事(視乎情況而定)有權接收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及本公司所有類別股份大會的會議通知書並出席大會及在會上發言。

    (5)本章程細則的任何不同的條文的規限下,股東可在根據本章程細則召集及召開的任何股東大會上藉由普通決議在任何董事的任期屆滿之前罷免該董事,儘管本章程細則或本公司與該董事之間的任何協議有任何規定(這並不損害任何該協議項下對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主張)。

    (6)於根據前文第(5)子段的條文規定罷免董事而造成的董事會空缺可透過股東在該董事被罷免的股東大會上藉由普通決議選舉或委任而彌補。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32─(7)本公司可不時在股東大會上藉普通決議增加或減少董事人數,但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兩(2)人。

    董事之退任87.(1)儘管本章程細則有任何其他規定,在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當時三分之一的董事(或,如果董事人數不是三(3)或三(3)的整數倍,則以最接近但不超過三分之一的數字為準)必須輪流退任。

    但是,儘管有本章程細則的任何規定,董事會主席及/或本公司董事總經理在擔任該職務期間不須受到輪流退職的限制,且於每年確定退職的董事人數時不須計算,及在自動於2007年3月23日午夜屆滿的三(3)年期間,當其時的所有董事應在每屆週年股東大會上退職。

    (2)退任的董事有資格再度當選。

    輪流退任的董事包括(達到規定人數需要的情況下)希望退任且不參加重選的任何董事。

    退任的任何其他董事必須是自上一次重選或委任以來任職時間最長的董事。

    因此,於同一天成為或重選為董事的人士應通過抽籤決定誰退任(該等人士之間另有約定的情況除外)。

    根據本章程細則第86(3)條委任的任何董事於確定哪些特别的董事應輪流退任或輪流退任的董事人數時不予計算。

    88.除退任董事之外,其他人士(除董事推薦參選外)均無資格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膺選為董事,除非經有資格參加相關會議並在會上表決的股東(擬被提名的人士除外)簽字表明其有意提名該人士參選的通知,及經擬被提名的人士表明其願意參選的通知已呈交總辦事處或登記辦事處,但該通知的期限至少應為七(7)天,及該通知的期限最早應始於為該選舉而召開的股東大會通知寄發次日並止於該股東大會日期前至少七(7)天。

    董事資格的取消89.董事如有下述情形,即須停任董事職位:(1)在辦事處或在董事會議上以書面通知向本公司辭去董事職位;(2)精神不健全或身故;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33─(3)該董事在未專門向董事會請假的情況下連續六(6)個月未出席董事會議,而其替任董事(如有)不應在該期間代其出席,且董事會通過該董事因缺席而辭職的決議;(4)該董事破產,或被下達了破產接管令,或中止了支付或與其債權人達成了債務和解;(5)法律禁止其擔任董事;或(6)因為開曼群島法例的任何條文不再是董事或根據本章程細則被罷免董事之職。

    執行董事90.董事會可不時委任其團體之一名或多名人士在董事會釐定的期間(在其持續擔任董事的規限下)按董事會釐定的條款擔任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或副董事總經理或擔任本公司的任何其他僱傭或執行職位,且董事會亦可撤回或終止該等委任。

    上述任何撤回或終止並不損害該董事針對本公司或本公司針對該董事可能具有的對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主張。

    根據本條獲委任至某個職位的董事應受到與本公司其他董事相同的關於罷免的條文的規限,且若其出於任何原因不再擔任董事之職,其(在其與本公司之間的任何合約的條文的規限下)應依據事實立即停止擔任該等職位。

    91.儘管有本章程細則第96、97、98及99條,根據本章程細則第90條獲委任至某個職位的執行董事應獲得董事會不時釐定的薪酬(不論以工資、佣金、參與利潤分配或其他方式或以上述所有或任何方式)及其他福利(包括退休金和/或年金和/或其他退休福利)及補貼,不論作為董事薪酬的補充或替代。

    替任董事92.任何董事可隨時藉向辦事處或總辦事處發送通知或在董事會會議上委任任何人士(包括另一董事)擔任其替任董事。

    如此獲委任的任何人士應具有其所替任的董事的所有權利及權力,惟該人士於確定出席人士是否達到法定人數時不予計算超過一次。

    委任替任董事的團體可隨時對替任董事作出罷免,及在該規限下,替任董事的任期應持續至假若其為董事的情形下將導致其停止擔任職務的任何事件發生或其委任人出於任何原因停止擔任董事之時。

    替任董事的任何委任或罷免應藉經委任人簽字及送達辦事處或總辦事處或呈交董事會議的通知落實。

    替任董事自身可以是董事,及可為不止一名董事擔任替任董事。

    如其委任人如此要求,替任董事有權在與委任其的董事相同的程度上代替委任其的董事接收董事會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會議的通知,並有權在該程度上作為董事出席委任其的董事未親自出席的任何該等會議及在會上投票,及總體上作為董事行使及履行其委任人的所有職能、權力及職責,且就該會議的議程而言,本章程細則的條文應適用,如同其為董事,但如果其為不止一名董事擔任替任董事,則其投票權可以累積。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34─93.替任董事履行其為之替任董事的董事的職能之時,僅在涉及董事的職責及義務時屬公司法項下的董事及受公司法的條文的規限,並應單獨就其行為及失職向本公司負責,且不得視為委任其的董事的代理。

    替任董事有權訂約,對合約、安排或交易擁有權益並從中獲利,並得到經必要修改之後同樣程度的費用償還和補償,如同其為董事。

    但是,其無權就其被委任為替任董事從本公司獲得任何費用,除非其委任人不時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指示從本公司應向該委任人支付的普通薪酬中撥出部分(如有)予替任董事。

    94.擔任替任董事的每一人士(如其也是董事,除其自己的票數之外)就委任其擔任替任董事的各名董事擁有一票表決權。

    若其委任人當時不在香港或由於其他原因無法或無力行事,替任董事在董事會或其委任人為之成員的董事委員會的任何書面決議上的簽字應與其委任人的簽字一樣有效,除非其委任通知另有規定。

    95.如其委任人出於任何原因不再擔任董事,替任董事應依據事實停止擔任替任董事,但該替任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士可被董事重新委任為替任董事,惟若任何董事在任何會議上退任但在該會議上重新當選,根據緊接其退任之前有效的組織章程細則對該替任董事的任何委任仍然有效,如同其並未退任。

    董事的費用及開支96.董事酬金將不時在本公司大會上釐定,及(除非該酬金的表決涉及的決議另行規定)應按董事約定的比例和方式在董事之間分配。

    如果沒有達成約定,則該金額由董事平分,但是,如果任何董事的任職時間不足普通酬金所覆蓋的整個相關期間,該董事只能按其任職時間獲得等比例的薪酬。

    該酬金應視為按日累算。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35─97..每名董事應有權就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委員會會議或股東大會,或是本公司任何類別的股份或債券的各別會議,或與其執行作為董事的職責相關的其他情況下,獲得其所合理引致或預期將引致的一切旅遊、酒店及附帶開支的償付或預付款項。

    98.如任何董事應要求為了本公司的任何目的前往或定居於國外,或提供按董事會的意見並不在董事的一般職責範圍內的服務,該董事可獲支付董事會所釐定的該等額外酬金(不論是工資、佣金、參與利潤分配或其他形式),而該等額外酬金應為章程細則的任何其他條例作出或根據該等條例所作出的任何普通酬金的補充或替代。

    99.董事會應事先在股東大會上徵得本公司批准,再以離職補償的方式或作為其退休對價或與其退休相關的對價(並非董事享有合約權益的款項)向本公司的任何董事或前董事支付任何款項。

    董事的權益100.董事可以:(a)在擔任董事的同時,按董事會確定的條款在董事會確定的期間內擔任本公司的任何其他職務或受薪職位(核數師職務除外)。

    就任何該職務或受薪職位支付予任何董事的額外薪酬(無論是工資、佣金、參與利潤分配還是其他形式),是任何其他細則規定的任何薪酬以外的薪酬;(b)以其專業身份(核數師除外)通過自己或其本公司為本公司行事,且其或其本公司有權獲得專業服務的報酬,如同其不是董事;(c)董事可以繼續擔任或成為本公司發起的任何其他公司或本公司作為供應商、股東或其他而於其中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或股東,且(除非另行約定),董事均沒有義務向本公司或股東報告其作為該等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或股東獲得的或從其對該等其他公司的權益獲得的任何報酬、利潤或其他利益。

    除非本章程細則另行規定,董事會還可安排本公司持有或擁有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賦予的或可由他們作為該其他公司的董事行使的投票權在所有方面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行使(包括行使該投票權支持委任任何董事擔任該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的任何決議),或投票支持或規定向該其他公司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支付薪酬。

    任何董事可以上述方式投票支持該等投票權的行使,即使其可能或即將獲委任為該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或其可能因此變得對以上述方式行使該表決權擁有權益。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36─101.在公司法及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董事或建議或擬定董事不應因為其職位而喪失與本公司訂約的資格(無論是關於其任何職務或受薪職位的任期的合約,還是作為供應商、購買人或任何其他方式訂約),董事或建議或擬定董事無須迴避與之有關的任何合約或任何董事以任何方式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合約或安排,如此訂約或具有該等權益的任何董事無須僅僅因為該董事擔任的職務或所建立的信託關係而向本公司或股東報告其通過任何該等合約或安排實現的任何報酬、利潤或其他利益,惟該董事應根據本章程細則第102條披露其於其中擁有權益的任何合約或安排中的該等權益的性質。

    102.如果董事知悉自己對與本公司签订的或擬與本公司签订的合約或安排擁有任何直接或間接利益,該董事必須在知悉該項利益之後,於首次考慮訂立該合約或安排的董事會會議上聲明其利益的性質,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該董事須在知悉其存在此項利益之後的首次董事會會議上聲明其利益的性質。

    就本條規定而言,董事向董事會發出的表明如下意思的通知應視為本條項下關於任何該等合約或安排的充分權益聲明:(a)其為特定公司或企業的股東,將被視為對通知日期之後可能與該公司或企業訂立的任何合約或安排擁有利益;或(b)其將被視為對通知日期之後可能與其任何關聯人訂立的任何合約或安排擁有利益;但是,該通知必須已提交給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採取合理的措施確保該通知發出之後已於下次董事會會議上提呈並宣讀,否則該通知無效。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37─103.(1)對於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定義見指定證券交易所(如適用)的規則)擁有重大利益的任何合約、安排或提議的任何相關董事會決議,該董事無權投票(也不得計入對該決議投票之法定人數),但是,此項限制不適用於以下任何事項:(i)向董事或其聯繫人(定義見指定證券交易所(如適用)的規則)提供任何擔保或補償的任何合約或安排,而該合約或安排涉及其或他們當中的任何人士應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要求或為了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利益借出的款項或引致或承擔的義務;(ii)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擔保的任何合約或安排,而該合約或安排涉及由董事或其聯繫人(定義見指定證券交易所(如適用)的規則)本人在擔保或彌償下或透過提供擔保而個別或共同地負有全部或部分責任的,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債務或義務;(iii)有關提呈發售本公司(或本公司發起或擁有權益的任何公司)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以供認購或購買,或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發起或擁有權益的任何公司)提呈發售的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以供認購或購買的任何合約或安排,而董事或其聯繫人(定義見指定證券交易所(如適用)的規則)因參與該發售的包銷或分銷而擁有或將擁有權益;(iv)董事或其聯繫人(定義見指定證券交易所(如適用)的規則)僅因對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權益,而與本公司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其他持有人以同樣方式擁有權益的任何合約或安排;(v)關於董事或其聯繫人(定義見指定證券交易所(如適用)的規則)作為高級職員或行政人員或股東直接或間接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合約或安排,董事及其聯繫人(定義見指定證券交易所(如適用)的規則)合共實益擁有該公司(或透過其獲取董事或其聯繫人(定義見指定證券交易所(如適用)的規則)的權益的任何第三方公司)已發行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的表決權的至少百分之五(5)的情況除外;(vi)涉及董事、其聯繫人(定義見指定證券交易所(如適用)的規則)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員工的任何提議(包括採納、修訂或執行股份獎勵或認股權計劃、長俸或退休金、身故或傷殘撫恤金計劃或其他安排),且該提議並未賦予董事或其聯繫人(定義見指定證券交易所(如適用)的規則)有別於該等計劃或基金涉及的員工的任何特權;或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38─(vii)任何事項,而指定證券交易所已向本公司授予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的任何豁免,使得董事可就該事項進行表決。

    (2)當(且僅當)董事及其聯繫人(定義見指定證券交易所(如適用)的規則及指定證券交易所授予本公司的該規則的任何豁免)(直接或間接)合共持有或實益擁有某家公司(或透過其獲取董事或其聯繫人的權益的任何第三方公司)任何類別股本或該公司股東可獲得的投票權的至少百分之五(5)的權益,則該公司視為董事及/或其聯繫人(定義見指定證券交易所(如適用)的規則及指定證券交易所授予本公司的該規則的任何豁免)擁有至少百分之五(5)的權益的公司。

    在本款規定中,董事或其聯繫人(定義見指定證券交易所(如適用)的規則及指定證券交易所授予本公司的該規則的任何豁免)以被動受託人或保管受託人身份持有且其不具有任何實益權益的任何股份、計入董事或其聯繫人(定義見指定證券交易所(如適用)的規則及指定證券交易所授予本公司的該規則的任何豁免)對信託持有的權益為複歸權益或剩餘權益的任何股份(只要若干其他人士有權收取有關收入)、董事或其聯繫人(定義見指定證券交易所(如適用)的規則及指定證券交易所授予本公司的該規則的任何豁免)僅以單位持有人身份擁有權益的法定單位信託計劃的任何股份,以及不附有股東大會投票權,且附有非常有限的股息及資本回報權的任何股份均不予計算。

    (3)如果董事及/或其任何聯繫人(定義見指定證券交易所(如適用)的規則及指定證券交易所授予本公司的該規則的任何豁免)合共持有某公司至少百分之五(5)的權益,在該公司對某項交易擁有重大權益的情況下,則該董事也視為對該交易擁有重大權益。

    (4)如果任何董事會會議上出現關於董事或其聯繫人(定義見指定證券交易所(如適用)的規則及指定證券交易所授予本公司的該規則的任何豁免)所持的重大權益或關於任何董事投票的權利的任何問題,且該問題無法通過該董事自願放棄投票的方式解決,該問題應藉董事會決議(目標董事不得對該決議投票)予以決定,且該決議為最終的及不可推翻的裁決,惟據該董事所知該董事或其聯繫人(定義見指定證券交易所(如適用)的規則及指定證券交易所授予本公司的該規則的任何豁免)權益的性質或範圍未向董事會公允披露的情況除外。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39─董事會的一般權力104.(1)本公司業務應由董事會管理及開展,董事會可支付在本公司的籌組及註冊過程中引致的所有開支,並可行使開曼群島法例或本章程細則並未要求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行使的所有本公司權力(不論關於本公司業務的管理或其他),但仍應受到開曼群島法例和本章程細則的規限,及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作出的不違背該等條文的規定,但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作出的任何規定不應使董事會作出的在假若未作出該規定的情形下本來有效的先前行為失效。

    本條賦予的一般權力並不受任何其他細則賦予董事會的任何特別權限或權力的限制。

    (2)在日常業務過程中與本公司訂約或交易的任何人士有權依賴經代表本公司的任何兩(2)名共同行事的董事訂立或簽署(視乎情況而定)的任何書面或口頭合約或協議或契約、文件或文書,且該等合約或協議或契約、文件或文書應視為由本公司有效訂立或簽署(視乎情況而定)及在任何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對本公司具有約束力。

    (3)在不損害本章程細則賦予的一般權力的前提下,茲此明確聲明董事會具有如下權力:(a)給予任何人士要求於未來日期按面值或約定的溢價向其作出任何股份配發的權利或選擇權;(b)給予本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於本公司的任何特定業務或交易之中的利益或參與該業務或交易的利潤的分配或本公司的總利潤的分配的權益,不論作為工資或其他薪酬的補充或替代;及(c)在公司法的規限下議決本公司在開曼群島終止註冊及在開曼群島以外的指定司法管轄區內繼續經營。

    (4).除了假若本公司屬於在香港設立的公司,及於本章程細則通過之時有效的公司條例(香港公司法第622章)第500條至第503條准許的情況外,及除了公司法准許的情況外,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40─(i)向董事或本公司的任何控股公司的董事或向他們各自的任何聯繫人(定義見指定證券交易所(如適用)的規則及指定證券交易所授予本公司的該規則的任何豁免)作出貸款;(ii)就任何人士向董事或本公司的任何控股公司的董事作出的貸款訂立任何保證或提供任何擔保;或(iii)任何一或多名董事(聯名或個別地;直接或間接地)持有另一家公司的控股權益,向該其他公司作出貸款或就任何人士向該其他公司作出的貸款訂立任何保證或提供任何擔保。

    第104(4)條只有在本公司股份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期間才有效。

    105.董事會可成立任何地區或地方董事會或代理,以管理本公司任何地方的任何事務,並可委任任何人士成為這些地方董事會的成員或任何經理或代理人,並釐定他們的酬金,(不論是工資、佣金或參與本公司利潤分配的權力的賦予或以上兩種或更多種方式的組合),並支付其為本公司事務而僱用的任何員工的工作開支。

    董事會可授予任何地區或地方董事會、經理或代理人任何屬於董事會的或可由董事會行使的權力、權限和酌情權(董事會作出股款催繳及沒收股份的權力除外),以及把有關權力轉授他人的權力,並可授權其任何成員填補任何出缺的位置,亦可在職位出缺的情況下繼續履行職務。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和條件作出該等委任或權力轉授,亦可免除對任何已獲委任的人士的委任和撤回或更改該等權力轉授,但秉誠行事而未收到任何撤回或更改通知的人士將不受影響。

    106.董事會可不時、隨時地藉發出蓋有本公司印章的授權書,委任任何公司、商號、人士或非固定團體(不論是否由董事會直接或間接地提名者)作為本公司的一名或多名授權人,而委任的目的、所授權力、權限和酌情權(不可超過根據本章程細則歸於董事會或可由董事會行使的權力)以及委任的期限和限制條件,則按董事會認為合適者而定。

    任何有關授權書均可載述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文,以保障和方便與任何有關授權人進行交易的任何人士,有關授權書亦可授權任何有關授權人把歸其所有的全部或任何權力、權限和酌情權轉授他人。

    該名或多名授權人,如在本公司印章下獲如此授權,可在其個人印章下簽署任何契據或文書,其效力等同於經加蓋本公司印章所具有的同等效力。

    107.董事會可不時按其認為合適的該等條款及條件以及該等限制,將可由董事會行使的任何權力交託及授予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執行董事或任何董事,不論有關權力與董事會的權力並行或排除於董事會自身的權力之外,並可不時撤回或變更上述任何及所有權力,但在沒有該等撤回或變更通知的情況下,任何秉誠行事的人士均不應受到影響。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41─108.所有支票、承付票、銀行匯票、匯票和其他票據(不論其是否可流轉或可轉讓),以及支付予本公司款項的所有收據,均須按照董事會不時藉決議決定的方式簽署、開出、承兌、背書,或以其他形式簽立,視情況而定。

    本公司須於董事會不時決定的一家或多家銀行設立銀行賬戶。

    109.(1)董事會可建立或與其他公司(即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與其在業務上有聯繫的公司)共同建立任何計劃或基金並從本公司的錢款中對該計劃或基金作出供款,以為本公司的僱員(本段及下一段中的僱員包括目前或過去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擔任任何執行職務或任何受薪職務的董事或前董事)及前僱員及他們的受贍養者或任何類別的該等人士提供退休、疾病或恩恤津貼、壽險或其他福利。

    (2)董事會可在或不在任何條款的規限下,支付、訂約支付或可撤銷或不可撤銷地授出退休金或其他福利予僱員或前僱員及他們的受贍養人或任何該等人士,包括向該等僱員或前僱員或他們的受贍養人授予在前一段所述的任何計劃或基金項下有權或可能變得有權享有的任何退休金及福利之外的額外退休金及福利(如有)。

    如董事會認為適宜,任何該等退休金或福利可在僱員退休之前及在預期退休之時或即將退休之時或於其實際退休之後的任何時間授予該僱員。

    借款權力110.董事會可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籌措或借取款項、並將本公司的業務、財產、資產(包括現在和未來的)及未催繳資本或當中的任何部分作為抵押或加以押記;並在公司法的規限下,其亦可通過直接發行本公司的債權證、債券或其他證券,或者發行該等證券,作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債務、責任或義務的擔保。

    111.債權證、債券和其他證券可於本公司和獲發行以上證券的人士之間轉讓,而不附帶任何衡平法權益。

    112.任何債權證、債券和其他證券(除股份外)均可按折讓價,及以溢價或其他方式發行,並可附帶關於贖回、交回、抽出或配發股份、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並在會上表決、委任董事和其他方面的任何特別權力。

    113.(1)如本公司的未催繳資本存在押記,其後取得該等未催繳資本的押記權益的人士均應受制於上述在先的押記,而無權藉向股東發給通知或其他方法獲得優先於該等在先押記的權利。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42─(2)董事會應按照公司法的條文規定,責成妥善地就所有特別影響到本公司財產的押記及本公司所發行的任何系列的債權證保存登記冊,並應妥善遵守公司法説明或要求關於押記及債權證的登記規定。

    董事會的議事程序114.董事會可開會迅速處理事務、押後會議、或按其認為合適之方式對會議作出規定。

    在任何董事會會議上產生的問題,須由過半票數決定。

    如票數均等,主席並無權投出第二票或決定票。

    115.董事會會議可由秘書在一名董事的提請下予以召集,或經由任何董事作出召集。

    若經總裁或主席(視乎情況而定)或任何董事作出要求,秘書應召集董事會會議,會議通知可通過書面形式或電話或董事會不時釐定的該等其他方式發出。

    116.(1)處理董事會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可由董事會確定,且除非如此確定為任何其他人數,該人數應為兩(2)人。

    替任董事在為其擔任替任董事的董事缺席的情況下應被計入法定人數內,惟其就確定出席人數是否達到法定人數時不得被計算超過一次。

    (2)董事可通過會議電話或其他允許所有與會人士同時並即時地互相溝通的通訊設施參加任何董事會會議,且就計算法定人數的目的而言,該參加即構成出席會議,如同該等人士親自出席該會議一般。

    (3)只要其他董事不作出反對,以及在出席董事將無法達到法定人數的其他情況下,則在董事會會議上終止擔任董事的任何董事,仍可繼續出席董事會會議,並履行董事職責及被計入法定人數內,直至該董事會會議結束為止。

    117.儘管董事會內存在任何職位空缺,在職董事或唯一在職董事仍可履行職責,但是,如果且只要董事人數降至本章程細則所訂定或根據本章程細則的最低人數之下,則即使董事人數低於本章程細則所訂定或按照本章程細則而定的法定人數或只有一名在職董事,在職董事或董事可為了填補董事會空缺或召集本公司股東大會之目的而行事,但不能為了任何其他目的而行事。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43─118.董事會可不時就其會議選出一名主席或一名或多名副主席並分別就其各自的任期進行確定。

    但若沒有主席或副主席被選出,又或若主席或任何副主席均未能在任何會議的指定召開時間五(5)分鐘之內出席,則出席會議的董事可從他們當中選出一人擔任會議的主席。

    119.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有權行使當時歸於或可由董事會行使的所有權力、權限及酌情權。

    120.(1)董事會可將其任何權力、權限或酌情權轉授予由董事會認為合適的該名董事或該等董事及其他人士所組成的委員會,且董事會可不時撤回該轉授或撤回該委員會的委任或全部或局部撤銷該委員會,不論是關於人員抑或目的而言。

    上述成立的任何委員會,在行使如此轉授的權力、權限及酌情權的過程中,應遵守董事會可在其身上施加的任何規定。

    (2)任何該等委員會根據該等規定作出的及為了達成其因之獲委任的目的而作出的所有行為(但非其他行為),應擁有猶如由董事會作出該等行為所擁有的同等效力及作用,且董事會在經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的同意下,有權向任何該等委員會的成員支付酬金,並將該酬金計入本公司的日常開支之中。

    121.由兩(2)名或兩名以上成員組成的任何委員會的會議與議事程序應受到本章程細則就董事會會議及議事程序作出規管的條文所管轄,只要該等條文適用且未被董事會根據前一條所施予的任何規定所取代。

    122.如果書面決議經所有董事作出簽署(由於疾病或殘疾而暫時無法行事的董事除外)及經其委任人由於上述原因而暫時無法行事的所有替任董事(如適用)作出簽署(只要簽字人數達到法定人數,且只要該決議的副本或就決議內容所作出的同意書已經以本章程細則規定的發出會議通知的方式發送予當時有權收到董事會議通知的所有董事),則該書面決議應如同在妥善召集及召開的董事會議上通過的決議一樣有效。

    任何該等書面決議可包括分別經一名或多名董事或替任董事作出簽署的類似形式的多份文件,且就此而言,董事或替任董事的傳真本簽字應視為有效。

    123.對於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或作為董事或委員會成員行事的任何人士真誠地作出的所有行為,即使其後發現上述任何董事、委員會成員或行事的人士的委任存在某種缺陷,或上述人士或其中任何人士並不合資格或已停任職務,該等行為仍然有效,如同各該人士已獲妥善委任並符合資格及繼續擔任董事或該委員會的成員。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44─經理124.董事會可不時委任一名本公司總經理、一名或多名本公司經理,並可通過工資、佣金、或賦予其參與本公司利潤分配的權力或透過結合以上兩種或更多種方式的組合釐定其薪酬,並支付總經理或經理為了本公司業務可能僱用的任何員工的工作費用。

    125.該總經理或該(等)經理的任期由董事會確定,且董事會可授予其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所有或任何權力。

    126.董事會可按照其根據絕對酌情權認為在所有方面合適的該等條款與條件,與任何該等總經理或經理訂立一份或多份合約,包括該等總經理或經理為了開展本公司業務之目的而委任副經理、經理或其他下屬員工的權力。

    高級職員127.(1)本公司的高級人員應包括主席、董事和秘書及董事會所不時釐定的該等其他高級職員(可以是董事也可以不是董事),並均應被視作為就公司法及本章程細則而言的高級職員。

    (2)董事會應在每次董事委任或選舉之後儘快從董事當中選擇一名主席,且若超過一(1)名董事被提議擔任該職務,該職務的選舉應以董事所釐定的該等方式進行。

    (3)高級人員應獲得董事會所不時釐定的該等薪酬。

    128.(1)秘書及其他高級人員(如有)應由董事會委任並按照董事會所釐定的該等條款及在該段期間內任職。

    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形下委任兩(2)名或更多名人士擔任聯席秘書。

    董事會還可不時按其認為適當的該等條款委任一名或多名助理或副秘書。

    (2)秘書應出席所有的股東會議並應為該會議建立正確的會議紀錄,及將之記入為此而提供的適當簿冊上。

    秘書應履行公司法或本章程細則所規定的或董事會可能規定的該等其他職責。

    129.本公司的高級人員應在本公司的管理、業務和事務中享有董事會不時轉授的該等權力,並應履行董事會所不時轉授的該等職責。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45─130.如公司法或本章程細則的一項條文要求或授權一名董事或秘書完成某事項,則此事項不能由既出任董事一職,同時又擔任(或替任)秘書職務的人士完成。

    董事及高級職員登記冊131.本公司應責成在其辦事處的一本或多本簿冊中建立董事及高級人員登記冊,並在其中記入董事及高級人員的全名及地址,以及公司法規定的或董事要求的其他詳情。

    本公司應向開曼群島的公司註冊處處長發送該登記冊的副本,並應就有關該等董事或高級人員的記錄所出現的任何變更,按公司法規定不時向上述公司註冊處處長作出通知。

    會議紀錄132.(1)董事會須安排將會議紀錄妥為記入為下述事項而設置的簿冊之中:(a)高級人員一切選舉及委任事宜;(b)每次董事會會議及任何董事委員會會議的出席董事的姓名;(c)每次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會議和董事委員會會議的所有決議和議程,及如設有經理,經理會議的所有議程。

    (2)會議記錄應交由秘書保管,並保存於辦事處內。

    印章133.(1)本公司可擁有董事會確定其數量的一(1)枚或多枚印章。

    就在創設或證明本公司發行的證券上蓋章而言,本公司可擁有一枚本公司證券章,其應為於表面加有「證券章」字樣或以董事會所批准的本公司該等其他形式的印章複製品。

    董事會應保管各枚印章,而未經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授權的董事委員會代其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使用任何印章。

    除非本章程細則另行規定,加蓋或印製印章的任何文書應經過一(1)名董事以及秘書,或兩(2)名董事,或董事會為此而在一般或特別情形下委任的該名其他人士(包括董事)或該等其他人士的親筆簽字;但對於本公司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任何證書,董事會可藉決議決定以特定方法或機械簽字系統免除或代替上述證書的全部或某個簽字。

    以本條規定的方式簽署的每一份文書應視為在董事會的事先授權下獲得蓋章及簽署。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46─(2)若本公司擁有一枚於海外使用的印章,董事會可藉加蓋印章的書面文件,委任海外的任何代理人或委員會就加蓋及使用該印章而言擔任本公司的正式授權代理人,及董事會可對該印章的使用施予其認為適當的限制。

    在本章程細則中,凡提及印章之處,只要及在適當的情形下,則應視為包括上述的任何該等其他印章。

    文件之認證134.任何董事或秘書或董事會為此而委任的任何人士可對影響本公司組建的任何文件及本公司或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通過的任何決議,以及有關本公司事務的任何簿冊、記錄、文件及賬冊,及證實上述文件的副本或從其中摘錄為真實的副本或摘錄進行認證,且若任何簿冊、記錄、文件或賬冊在辦事處或總辦事處以外的其他地方,在當地保管該等文件的本公司當地管理人或其他高級人員應視為獲董事會如此委任的人士。

    經如此認證的聲明為本公司或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的決議的副本或某一會議之會議紀錄的摘要的文件,基於確信該決議已經妥為通過或該會議紀錄或摘要為妥為召集的會議的議程的真實及準確記錄的保證,應為有利於與本公司往來的所有人士的確證。

    文件之銷毀135.(1)本公司有權於以下時間銷毀以下文件:(a)在任何股票註銷之日屆滿一(1)年之後銷毀該等已註銷的股票;(b)在本公司記錄任何股息委託書或其任何變更或註銷文件或任何姓名或地址變更通知之日屆滿兩(2)年之後隨時銷毀該委託書、或該變更或註銷文件或通知;(c)在登記日期屆滿七(7)年之後隨時銷毀已登記的任何股份轉讓書;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47─(d)在任何配發函的發出日期屆滿七(7)年之後銷毀該配發函;及(e)在相關的授權書、遺囑認證書或管理遺產委任狀所涉及的簿冊關閉七(7)年之後隨時銷毀該授權書、遺囑認證書或管理遺產委任狀的副本;並應為了本公司的利益不可推翻地推定,登記冊上聲稱根據如此銷毀的任何該等文件所作出的每項登記均為妥善及正確地作出的,如此銷毀的每一份股票均為妥善及正確地註銷的有效證書,而如此銷毀的每一份轉讓文書均為妥善及正確地登記的有效及有作用文書或文件,且已如此銷毀的上述每一其他文件為與本公司簿冊或記錄中已記錄的詳情相一致的有效文件,但必須在有關前提下:(1)本條的上述規定僅適用於秉誠地予以銷毀的且本公司未收到涉及相關文件之保存與某一項權利主張相關的明確通知的文件;(2)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就早於上述時間的就任何該文件的銷毀或在前文(1)項的條件未得到滿足的任何情況下向本公司施加了任何責任,或向本公司施加了在沒有前文(1)項所規定的情況下本公司無須承擔的其他責任;及(3)本條中所提及到的任何文件的銷毀包括所提到的任何方式的就其所作出的處理行為。

    (2)儘管本章程細則中包含有任何規定,但如果經適用法律允許,董事會可以授權對本條(1)段(a)至(e)分段所提及的任何文件進行銷毀,及對已經由本公司或股份登記機構代表本公司用微縮膠卷拍攝的或進行電子儲存的且與股份登記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進行銷毀,但是本條只適用於本着真誠所銷毀的文件,且沒有明確的通知告知本公司及其股份登記機構該文件的保存可能與某一項權利主張有關的情形。

    股息及其他支付136.在公司法的規限下,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上不時宣佈以任何貨幣向股東支付股息,惟所派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所建議之金額。

    137.股息可從本公司利潤(已實現或未實現的),或從利潤中撥備的該等董事會認為不再需要的任何儲備金當中作出宣派及支付。

    經普通決議批准,股息還可根據公司法從股份溢價賬戶或為此而批准的任何其他基金或賬戶中作出宣派及支付。

    138.除任何股份所附有的權利或發行條款另行規定之外: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48─(a)所有股息應按就相關已支付股息的股份的已繳足股款金額作出宣派及支付,但在股款催繳之前就股份所繳付的金額就本條的目的而言不得視為已就該股份作出繳付;及(b)所有股息應就已支付股息的股份在任何期間內已繳足的股款金額按比例地分攤及支付。

    139.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支付就本公司利潤而言屬合理的中期股息。

    特別是(但在不損害前述規定的普遍適用性的情況下)任何時間,如本公司股本分為不同類別,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賦予持有人延遞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和賦予持有人獲派股息的優先的股份,支付有關中期股息。

    只要董事會秉誠行事,即不必就優先股持有人因任何附帶延遞或非優先權的股份獲支付中期股息所蒙受的損失而承擔任何責任,及可每半年或於任何其他日期支付應就本公司的任何股份支付的任何固定股息,只要董事會認為該支付就該利潤而言屬合理。

    140.董事會可從本公司就或關乎於任何股份應向股東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金額當中扣除其由於催繳股款或其他原因而於現時應向本公司繳付的所有款項(如有)。

    141.本公司毋須就股份應支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項支付任何利息。

    142.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應支付給股份持有人的現金都可以通過支票或憑單的形式支付,通過向股東的登記地址郵寄的方式,或者,如果是聯名持有人,則郵寄給就有關股份的登記冊上其姓名顯示在首位的人士的登記地址,或者寄發給由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直接書面告知的該等人士和該等地址。

    除非該等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另行指示,每一該等支票或憑單應根據持有人的指令支付,或者如果是聯名持有人,則根據在該等股份登記冊上其姓名顯示在首位的人士的指令支付,而且該等支票或憑單的支付應由該等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承擔風險,支付該等支票或憑單的銀行作出支付即有效地向本公司履行償款義務,不論該等支票或憑單是否在其後顯示已經遭竊或其任何背書乃屬偽造。

    兩名或更多名聯名持有人當中的任何一位都可以開出有效的任何股息及其他應付款項或就該等聯名持有人持有的股份應分派的財產的收據。

    143.董事會可以將宣派後一(1)年仍無人領取的所有股息或紅利基於本公司的利益而用於投資或用於其他用途,直至該等股息或紅利被領取為止。

    任何在宣派之日起計後六(6)年仍未被領取的股息或紅利可以被董事會沒收並轉給本公司。

    董事會將某一股份或有關某一股份的任何無人領取的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付入單獨的賬戶並不應使本公司成為該等股息或款項的受託人。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49─144.若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議決支付或宣派股息,董事會還可議決該等股息透過分派任何類型的特定資產尤其是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的繳足股款的股份、債券或認股權證以認購證券而全部或部分支付,或以上述任何一種或多種方式作出支付。

    如分派出現任何困難,董事會可以其認為合宜的方式予以解決,尤其是出具零星股份的相關證書,可略去零碎配額,或以四捨五入計算零碎配額,且董事會可定該特定資產分派或其任何部分的金額,及決定根據如此確定的金額向任何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所有各方的權利,在董事會認為適宜的情況下將任何該等特定資產交予受託人保管,並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獲得股息的人士簽署任何必要的轉讓文書及其他文件,且該委任應為有效並對股東具有約束力。

    董事會可議決不將該等資產提供予登記地址在任何特定管轄區的股東,而在缺少登記聲明或其他特別手續的情況下,董事會認為該等資產分派將會或可能屬於非法或不可行。

    在上述情況下,上述股東的唯一權利為接受上述的現金支付。

    由於上一句的規定而受影響的股東就任何目的而言均不可為或被視為單獨類別的股東。

    145.(1)如果董事會或者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決議就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本的股息作出支付或宣派,則董事會還可進一步議決:(a)以配發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全部或者部分支付該股息,惟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可選擇以現金形式取代該配發形式而獲得該股息(如董事會如此決定,則或為其部分)。

    在這種情況下,以下條文應當適用:(i)任何該股份配發的基準應由董事會確定;(ii)在確定該股份分配的基準後,董事會應當提前至少兩(2)週發出通知,通知相關股份持有人的選擇權利,向股東發送書面選擇表格,並且詳細說明相關程序,以及該選擇表格應當妥為完成並必須作出提呈的地點、最後日期和時間,以使該表格得以生效;(iii)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全部或部分股息行使選擇權;及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50─(iv)未被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相關股份(「未被選擇之股份」)的股息(或將通過上述股份配發支付的部分股息)不得以現金支付,為了支付股息,相關類別的股份應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在上文確定的股份分配的基礎之上分配予未被選擇之股份的持有人,而為該目的董事會應將其釐定的本公司未分配利潤的任何部分(包括結轉至並存於貸方的任何儲備金或其他特別賬戶、股份溢價賬戶、資本贖回儲備金(第149(1)(a)條定義的認購權儲備金除外)的利潤)用作資本,並將之用於或被要求全額繳付並將在該等基礎上在未被選擇之股份的持有人之間配發及分配的適當數量的相關類別股份的該等股款之上;或(b)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應有權透過選擇接受獲配發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以代替全部或董事會認為適當的部分股息。

    在這種情況下,以下條文應當適用:(i)任何該股份配發的標準應由董事會確定;(ii)在確定該股份的配發的標準後,董事會應當提前至少兩(2)週發出通知,通知相關股份持有人其所獲給予的選擇權利,及應隨該通知寄出選擇表格,並且詳細說明相關程序,以及該選擇表格應當妥為完成並必須作出提呈的地點、最後日期和時間,以使該表格得以生效;(iii)選擇權可就選擇權利所對應的全部或部分股息部分行使;及(iv)被正式行使該股份選擇權的股份(「被選擇股份」)的股息(或被正式行使股份選擇權的該部分股息)不得以現金支付及作為其替代,相關類別的股份應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在上文確定的股份配發的基礎之上分配予被選擇股份的持有人,而為該目的而言,董事會應將其釐定的本公司未分配利潤的任何部分(包括結轉至並存於貸方的任何儲備金或其他特別賬戶、股份溢價賬戶、資本贖回儲備金(認購權儲備金除外)的利潤)用作資本,並將之用於或被要求全額繳付並將在該等基礎上在被選擇股份的持有人之間配發及分配的適當數量的相關類別股份的股款之上。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51─(2)(a)根據本條第(1)段的條文所配發的股份應與屆時已發行的同類別股份(如有)在所有方面享有同等權益,惟有關於相關股息作出支付或宣派之前或同時所參與的相關股息或任何其他分配物、紅利或權利的支付、作出、宣派或宣佈者則除外。

    除非在董事會宣佈提議採用與相關股息有關的本條第(2)段(a)項或者(b)項的條文規定的同時,又或在作出針對該等分配物、紅利或權利的宣佈之同時或者宣佈該分配物、紅利或者權利的同時,董事會已表明根據本條第(1)段的條文規定所配發的股份應當參與該分配物、紅利或者權利的分配。

    (b)董事會可作出一切其應為必要或合宜的行為及事情,以令任何根據本條第(1)段的條文規定所進行的資本化得以生效;而就可以拆分為部分的方式作出分配的股份,董事會擁有全權作出該等其應為合適的條文(包括規定了累積和出售零星權利以及將淨收益分配予該等有權獲取或被忽略的人士,又或向上或向下的調整淨收益的全部或者部分的相關規定;以及規定了零星權利的利益應當屬於本公司而不是有關股東的全部或者部分的相關規定)。

    董事會可以授權任何人士代表所有有關股東與本公司签订一份協議,約定該資本化以及相關的附帶事項,而根據該授權所簽訂的任何協議均應有效並應對有關各方具有約束力。

    (3)儘管有本條第(1)段的條文規定,經董事會提議,本公司可就本公司的任何特殊股息,通過普通決議作出議決,決定股息可以通過股份配發的方式進行全面分配,而不向股東授予可選擇以現金取代該等配發的方式收取該股息的任何權利。

    (4)董事會可以隨時決定:本條第(1)段項下的選擇權和股份配發並不開放予或提供予在缺少登記聲明或其他特別手續的情況下,董事會認為該選擇權或股份配發的提供將會或可能屬於非法或不可行的登記地址在任何地區的任何股東。

    而在該情況下,上述的條文應在該決定的規限下予以閱讀及解釋。

    由於上一句的規定而受影響的股東,不論其目的如何,均不得成為或被視為一單獨類別的股東。

    (5)就任何類別的股份宣派股息的任何決議(不管是股東大會上的本公司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均可指定該股息應於特定日期結業之前支付或分配予登記為該等股份的持有人的人士,儘管該日期或為該決議獲得通過之前的一個日期,且該股息應隨即按照上述人士所登記的相關持股數量對其作出支付或分配,但並不損害任何該等股份的出讓人及受讓人之間關於該等股息的權利。

    本條的條文經適當修改後,應適用於紅利、資本化發行、已實現資本利潤的分配或本公司向股東所作出的提呈出售或授予之上。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52─儲備金146.(1)董事會應建立一個稱為股份溢價賬戶的賬戶,且應不時將等於就本公司所發行的任何股份所繳付的溢價金額或價值的款額結轉至該賬戶的貸方。

    除非本章程細則的條文另有規定,董事會可以公司法准許的任何方式動用股份溢價賬戶。

    本公司應在所有時候遵守公司法中有關股份溢價賬戶的條文。

    (2)董事會可以在建議任何股息之前,可以從本公司利潤中將其認為合適的該等金額撥作儲備金,而經董事會酌情決定後,該筆金額可用於任何能夠正確運用本公司利潤的用途之上,並可在未曾作出該種運用之前,根據該同樣的酌情決定下,將其運用於本公司業務或投資於董事會所不時認為合適的該等投資上;而因此並無必要將任何構成儲備金的投資與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投資作出分割或區分。

    董事會在未有將上述金額撥作儲備金的情況下,亦可結轉經其審慎考慮後不予分配的任何利潤。

    資本化147.經董事會提議,本公司可以通過一般決議的方式隨時及不時將任何儲備金賬戶或基金賬戶(包括股份溢價賬戶和資本贖回儲備金及損益賬戶)的所有或任何現有貸方餘額(不論其是否可應於分派)作為資本,並相應地將該款項留存用於分配給原本應有權按同樣比例獲分發股息的股東或任何類別股東,條件是有關款項並不以現金支付,而是以其用於或抵償或關於用作抵償該等股東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現時未繳款的任何股份中的股款,或用以全數支付本公司即將配發和分配給該等股東的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本公司未經發行的股份、債券或其他債項,或將某部分用於此一方面,某部分則用於另一方面;而董事會應使該決議得以施行。

    但條件是,就本條之目的而言,股份溢價賬戶以及代表未實現利潤的任何資本贖回儲備金或基金只能用以作全數支付本公司將配發予該等股東的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未發行股份。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53─148.如就前一條所述的任何分配出現任何困難,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宜之方式予以解決,而在個別情況下亦可就零星股份出具零有關證書,或授權任何人士出售及轉讓任何零星股份,或可議決該分配之比例應盡可能地接近正確之比例(但並非確切比例),或對零星股份全然不作理會,並可在看似適宜於董事會的情況下,決定向任何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所有各方的權利。

    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參與有關分配的人士簽署任何必要或適宜的合約,以落實該分派;而該委任應為有效並對於股東具有約束力。

    認購權儲備149.以下條文在未被公司法禁止及符合公司法的程度上應為有效:(1)若然,只要本公司為認購本公司股份而發行的任何認股權證中所附帶的任何權利仍可有效行使,則本公司作出的任何行為或開展的任何交易,因着根據有關認股權證的條件之條文對認購價作出的任何調整,而將使得某一股份的認購價減低至其面值以下,則以下條款應適用:(a)自該行為或交易作出之日起,本公司應根據本條的規定建立及在此後(在本條的規限下)繼續設有一儲備金(「認購權儲備金」),其金額在任何時候均不得低於當其時將被要求用作資本及用於繳付根據下文(c)子段必須於尚未行使的認股權悉數行使時發行及配發的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額外股份的全部面額,及應於該等額外股份配發時將認購權儲備金用於繳付該等股份的全部股款;(b)認購權儲備金不得用於上述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除非本公司的所有其他儲備金(股份溢價賬戶除外)已用盡,且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於彌補本公司的虧損;(c)於任何認股權證所代表的全部或任何認購權行使之時,就該認股權證的持有人於行使有關認股權證的認購權之時必須繳付的等同於現金金額的有關股份面額而言(或,視乎屬於何等情況,在部分行使有關認購權的情況下,則為其相關部分),相關認購權應可予行使;此外,應就該認購權向行使認股權證的認股權證持有人配發入賬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而該等股份的額外面額應等於以下兩者之差: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54─(i)該等認股權證的持有人於行使該認股權證(或,視乎屬於何等情況,在部分行使有關認購權的情況下,則為其相關部分)所代表的認購權之時必須繳付的上述現金金額;及(ii)假若該等認購權能夠代表可以低於票面值認購股份的權利,在顧及認股權證的條件之條文下本可行使的該等認購權的相關股份的面值,及於該行使之後,立即繳付該等股份的全部額外面額所需的認購權儲備金貸方金額即應用作資本化,並用於繳付該等應立即向行使認股權證的認股權證持有人配發的入賬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全部額外面額;及(d)若於任何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購權行使之時,認購權儲備金的貸方金額不足以繳付行使認股權證的認股權證持有人有權獲得的等於該上述差額的股份的全部該額外面額,董事會應將屆時或之後可用的任何利潤或儲備金(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包括股份溢價賬戶)用於該目的之上,直至股份的該等額外面額已如上文所述全部繳付及配發,及直至未有就屆時已發行本公司繳足股款的股份繳付或作出的股息或其他分派。

    於該繳付及配發未作出期間,行使認股權證的認股權證持有人應獲本公司出具證明其對股份的該等額外面額的配發的權利的證書。

    任何該等證書所代表的權利應為記名形式,及應可以一股的單位以股份當其時可轉讓的類似方式作出全部或部分轉讓,且本公司應就持續管有一本該轉讓的登記冊及其他與之相關的事務作出董事會認為適當的該等安排,並在向行使認股權證的每一相關認股權證持有人出具該證書之時,將相關的充足詳情告知有關持有人。

    (2)根據本條之條文所配發的股份應與在相關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購權的作出相關行使之時所配發的其他股份在所有方面享有同等權益。

    儘管在本條第(1)段中有任何規定,於認購權行使之時不得配發任何零星股份。

    (3)未經任何認股權證持有人或任何類別的認股權證持有人的特別決議的批准,本條關於建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金的條文不得透過任何形式的變更或廢止,或以具有變更或廢止本條項下任何認股權證持有人或任何類別之認股權證持有人的利益的條文的效果的任何方式予以更改或補充。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55─(4)本公司當其時的核數師就有關是否需要建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金,及如有需要作出該等建立及維持,該認購權儲備金之金額;關於認購權儲備金已使用的用途;關於其已用於彌補本公司虧損的程度;關於須向行使認股權證的認股權證持有人配發的入賬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額外面額;以及關於有關認購權儲備的任何其他事項的證明書或報告(如無明顯錯誤),應為不可推翻的及應對本公司和所有認股權證持有人及股東具有約束力。

    會計記錄150.董事會應為本公司所收取及支出的款項,及就該等收支的發生所涉及的事項,及本公司的財產、資產、債權與負債,以及公司法所規定的或為着真實公允地反映本公司事務和解釋其交易所必需的所有其他事項,促使備存其真實的賬目。

    151.會計記錄應保存於辦事處或董事會所釐定的其他一個或多個地點,及應在所有時候開放予董事查閱。

    任何股東(董事除外)均無審查本公司的任何會計記錄或簿冊或文件的權利,法律准許或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作出授權者除外。

    152.在本章程細則第153條的規限下,董事會報告的打印副本,附以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賬目包括法律規定必須附上的所有文件(截至適用的財務年度期末並包含方便的標題下的本公司資產負債摘要和收入及支出表),及審計報告的副本,應在股東大會日期前至少二十一(21)天,發送至有權接收該等資料的每一人士,並在根據第56條舉行的週年股東大會上呈交本公司,惟本條的規定並不要求上述文件的副本發送至本公司並不知曉其地址的任何人士或發送予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的超過一名的聯名持有人。

    153.在妥善遵守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取得其項下規定的所有必要的同意(如有)的規限下,章程細則第152條的規定就任何人士而言應透過以開曼群島法例未禁止的任何方式向該人士發送衍生自本公司的年度賬目及董事會報告的摘要財務報表而視為獲得履行,而該摘要財務報表應以適用法律及法規所規定的形式作出,並包含適用法律及法規所規定的資料;惟若通過其他原因有權接收本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及董事會報告的任何人士,在其需要的情況下可藉送達本公司的書面通知,要求本公司除向其發送摘要財務報表之外,並向其發送本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及董事會報告的完整打印版副本。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56─154.若本公司根據所有適用的開曼群島法例、規則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在本公司的電腦網絡或以任何其他獲准許的方式(包括發送任何形式的電子通訊)公佈了章程細則第152條所述的文件的副本及(如適用)章程細則第153條要求的摘要財務報告,及該人士已同意或視為已同意將該公佈或以該其他方式收到該等文件視作為本公司就向其發送該等文件的副本的義務的履行,則根據章程細則第153條應向章程細則第152條所述的某人士發送該第153條所述的文件或摘要財務報告的規定應視為得到滿足。

    審計155.(1)在每年的股東週年大會或後續的股東特別大會上,股東應藉普通決議委任一名核數師審核本公司的賬目,而該核數師應一直任職至股東委任另一核數師為止。

    該核數師可以是股東,但本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級人員或僱員在任職期間則無資格擔任本公司的核數師。

    (2)除退任核數師之外的人士不能在週年股東大會上被委任為核數師,除非表明提名該人士擔任核數師之職的意向的書面通知已在週年股東大會前至少十四(14)天作出,而此外,本公司亦應向退任核數師發送一份該通知。

    (3)在根據本章程細則召集及召開的任何股東大會上,股東可藉普通決議在核數師的任期屆滿之前隨時罷免該核數師,及應在該股東大會上藉普通決議委任另一核數師以在相關的剩餘任期內取代其位。

    156.在公司法的限制下,本公司賬目每年應至少審核一次。

    157.核數師的薪酬應由股東在股東大會上藉普通決議確定。

    158.若核數師之職位由於核數師辭任或去世而懸空,或由於其因為疾病或其他殘疾而在必須提供服務的某個時候無力履行職責,董事會應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召集股東特別大會,以填補該空缺。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57─159.核數師應可在一切合理時間內查閱本公司所備存的所有簿冊及所有相關的賬戶及證明書;而其亦可要求本公司董事或高級人員提供他們所擁有的有關本公司簿冊或事務的任何資料。

    160.按本章程細則的規定的所提供的收入及支出表及資產負債表應接受核數師的檢查,並由該核數師將之與相關的簿冊、賬面及證明書作比對;且其應就以上資料製作書面報告,以說明該等報表的編制是否有公允地反映了本公司於審閱期間的財務狀況及運營業績及(在資料乃經要求本公司之董事或高級人員提供之下而取得的情況下)該資料是否已提供及是否令人滿意。

    本公司的財務報表應由核數師根據公認的審計準則予以審核。

    核數師應根據公認的審計準則製作相關的書面報告,且核數師報告應在股東大會上呈交予股東。

    本章程細則中所指涉的公認審計準則可以是開曼群島以外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的公認審計準則。

    若是如此,則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應披露該審計準則及該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的名稱。

    通知161.根據本章程細則由本公司向股東作出或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所界定的任何「公司通訊」)應為書面形式或通過電報、電傳或傳真傳輸訊息或其他電子傳輸或通訊形式作出,且任何該等通知及文件可透過以下任何方式(在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允許及遵守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之規定的情況下)由本公司向股東送達或交付:(a)專人;或(b)藉置於郵資預付並註明收件地址為登記冊中出現的該股東的登記地址或其為此目的而提供予本公司的任何其他地址的信封內郵寄;或(c)藉電子方式傳輸至該股東提供予本公司的任何地址、電傳或傳真號碼或電子號碼或地址或網站送達或交付任何股東;或(d)可透過根據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相關報紙上刊登廣告;或(e)透過將其發佈於公司網站及指定證券交易所的網站上送達。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58─對於股份的聯名持有人,所有通知應向在登記冊上其姓名顯示在首位的該名聯名持有人作出,如此作出的通知應視為充分送達或交付予所有聯名持有人。

    162.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包括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所界定的任何「公司通訊」):(a)如通過郵寄送達或交付,在適當的情況下應通過航空郵件發送及應於裝著該通知或其他文件的並妥為預付郵資及已註明正確地址的信封作出投寄的次日視為已送達或交付;在充分證明裝著該通知或文件的信封或封皮妥已正確地註明地址並作出投寄下即可為該送達或交付作出證明;而經本公司的秘書或其他高級人員或董事會所委任的其他人士簽署的表明裝著該通知或其他文件的信封或封皮已正確地註明地址並作出投寄的書面證明書即為其不可推翻的證據;(b)如通過電子通訊發送,應於成功傳送次日或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或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規定的有關較晚時間視為送達及交付,且無需接收人對電子通訊的接收進行確認;(c)如通過將其發佈於公司網站及指定證券交易所的網站上送達,應於通知或其他文件首次出現在公司網站及指定證券交易所的網站之日或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規定的有關較晚時間視為送達;(d)如通過本章程細則所規定的任何其他方式送達或交付,應於親自送達或交付之時或(視乎情況而定)在相關寄發、傳輸或刊發之時視為已送達或交付;而為證明該送達或交付,經本公司的秘書或其他高級人員或董事會所委任的其他人士簽署的關於該送達、交付、寄發、傳輸的事實及時間的書面證明書即為其不可推翻的證據;及(e)在妥善遵守所有適用的開曼群島法例、規則及法規的規限下,可以英語或中文向股東作出。

    163.(1)根據本章程細則透過郵寄作出交付或發送或留下於任何股東的登記地址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即使該股東屆時已去世或破產或任何其他事件已經發生,亦不論本公司是否已就該離世或破產或其他事件獲得通知,就該股東作為唯一或聯名持有人名下登記的任何股份而言應視為妥為送達或交付;除非於該通知或文件送達或交付之時,該股東的姓名就作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而言已從登記冊中刪除,而該送達或交付就所有目的而言應視作為該通知或文件對於股份中擁有權益的所有人士(不論與其聯名擁有權益或聲稱透過其擁有權益或在其名義下聲稱擁有權益者)的充分送達或交付。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59─(2)本公司向因為股東去世、精神紊亂或破產而對股份享有權利的人發出通知,可按該人的姓名,或按死者代理人或破產人的受託人或任何類似的描述,以預付郵資的信件、信封或封皮郵寄至聲稱如此享有權益的人為此目的而提供的地址(如有的話),或(在如此提供有關地址前)以該股東未去世、未有精神紊亂的情況或破產時本可向該股東發出通知的方式,由本公司向該人發出通知。

    (3).通過法律實施、轉讓或任何其他方式而成為有權享有任何股份的任何人士應受到在其姓名及地址未被記入登記冊之前本應向該人士(即其從該人士身上衍生出對於該股份的所有權的人士)妥為作出的每一通知所約束。

    簽字164.就本章程細則之目的而言,聲稱由股份持有人或(視乎情況而定)董事或替任董事發出或由(如股份的持有人屬法團)該法團的董事或秘書或獲正式委任的授權人或正式授權代表為或代其發出的電報、電傳、傳真或電子傳輸訊息,在倚賴其的人士於相關時間內並無明顯的不同證據的情況下,應視為經該持有人或董事或替任董事所簽署的為其收到的措辭的書面文件或文書。

    清盤165.(1)董事會有權以本公司的名義及代表本公司向法院提交本公司清盤的呈請。

    (2)本公司遭法院頒令清盤或自願清盤的決議應為一項特別決議。

    166.(1)在任何一類或多於一類別股份當其時所附的有關清盤時可供分配的剩餘資產的分配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i)(若本公司須予清盤及可供在本公司股東之間分配的資產超過償還清盤開始之時已繳付的全部資本所需的資產,多餘資產應按該等股東各自持有的股份的已繳付金額的比例在他們之間按同一比例分配,及(ii)若本公司須予清盤,及可供在股東之間分配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的已繳付資本,該等資產的分配應使股東盡量按清盤開始之時就他們各自持有的股份已繳付或應已繳付的資本的比例承擔損失。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60─(2)如本公司須予清盤(不論是自願清盤或被法院清盤),清盤人在獲得本公司特別決議的認許及公司法所規定的任何其他認許下,可將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按其原樣或原物在股東之間作出分配,不論該資產由同一類別的資產所構成,抑或由上述應作分配的不同類別的資產所構成;並可為該目的而對將分配的任何一類或以上的資產設定其認為公允的價值,並可確定如何在股東或不同類別的股東之間作出分配。

    經類似的授權下,清盤人可以股東作為該信託受益人的情況下將任何部分資產託管至清盤人經類似的授權且按法律規定認為合適的信託人,且本公司的清盤可以結束,本公司可以解散,惟任何分擔人均不應被迫接受任何存在負債的股份或其他資產。

    (3)若本公司在香港清盤,當其時不在香港的每一本公司股東必須在本公司自願清盤的有效決議獲通過或針對本公司作出的清盤命令作出之後的十四(14)天之內,向本公司發送書面通知,而該通知應委任可接收有關本公司清盤的所有傳票、通知、法律程序文件、命令及判決的居於香港的某一人士及指明該人士的全名、地址及職業;而若未指定該人士,本公司的清盤人有權代表該股東委任該人士;而不論是由股東或清盤人作出委任的,對該等獲委任人士所作出的任何通訊,在所有方面應視為有效地親自送達該股東,且若清盤人作出該委任,其應以最適宜的速度,透過其認為適當的廣告或透過藉郵遞發送並註明收件地址為登記冊上顯示的該股東的地址的掛號信向該股東發送通知,及該通知應視為於廣告首次出現或函件郵寄之後次日視為送達。

    彌償167.(1)對於本公司當其時的董事、秘書和其他高級人員及每一名核數師,以及當時就本公司各種事務行事的清盤人或受託人(如有),及他們當中的每一人與他們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或他們當中的每一人,在執行各自職位或信托任務的職責和推定職責時,如因作出、同意或遺漏各種行為,進而使他們或他們當中的任何一人,以及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或該等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中的任何一人招致各種法律行動、費用開支、損失和損害,他們或他們當中的任何一人,以及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或該等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應獲得本公司的資產及盈利給予賠償,以保證其免受損失。

    他們各人對於彼此的行為、收取行為、疏忽或過失不必負責;對於為求一致而加入收取行為,他們各人亦不必負責;對於本公司將款項或財產交付或寄存保管的任何往來銀行或其他人士,他們各人亦不必負責;對於本公司的款項或財物進行外部投放或投資時的相關擔保不足或出現缺陷,他們各人亦不必負責;對於在執行各自職務或信托任務或在相關事宜上發生的其他損失、不幸事件或損害,他們各人亦不必負責,惟該彌償並不包含上述人士存在任何欺詐或不誠實的任何相關事項。

    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衝突以英文版本爲準─61─(2)各股東同意放棄就任何董事在或為着履行其對本公司的職責的過程中因採取或未有採取任何行動而可能具有的(不論單獨地或由本公司或憑藉本公司的權力)針對該董事的任何索賠或訴訟權;惟該棄權並不包括加諸於該董事身上的關於任何欺詐或不誠實的任何事項。

    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與及本公司名稱之修改168.除非經股東的特別決議批准,不得取消、修改或修訂任何章程細則及不得作出任何新增章程細則。

    修改本章程大綱所載之條文或變更本公司名稱均須通過特别決議作出。

    資料169.任何股東均無權要求披露關於本公司的任何交易細節或屬於或可能屬於可能涉及本公司業務開展的商業秘密或秘密流程性質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資料,或董事會認為公開披露將有違於本公司股東利益的事項的任何資料。

    會計記錄 審計 通知 簽字 清盤 彌償 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與及本公司名稱之修改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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