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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艾可蓝: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日期:2024-05-14 21:13:1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0813) 用户喜爱度:等级977 本文被分享:983次 互动意愿(强)

    艾可蓝: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 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45层电话:(86-551)65226519传真:(86-551)65226502邮编:230000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1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德恒19G20240008-1号致: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冯天成律师、王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4.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5.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6.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本所及列席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9. 2024年4月2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9)。

    10. 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1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4日下午14:30召开。

    1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上午9:15至9:25,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4.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4日下午14:30在安徽省池州高新区玉镜路12号公司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

    1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6.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3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176,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114%(公司总股本为80,000,000股,其中回购账户中股份737,600股,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账户中股份),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176,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114%。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上述人员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股东共计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表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4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投票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予以公布。

    (二)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13项,表决情况为: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42,176,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42,176,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5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42,176,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42,176,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6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42,176,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42,176,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42,176,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7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42,176,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42,176,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42,176,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42,176,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12.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42,176,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9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2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42,176,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3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42,176,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4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10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42,176,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5审议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42,176,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42,176,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11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10(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肖莉见证律师:冯天成见证律师:王睿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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