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北京炜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江山农化工份有公司2023年年度东大会的法律意书南江山农化工份有公司北京炜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本所”接受南江山农化工份有公司以下“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的2023年年度东大会以下“本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券法》以下“《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公司法》”、《上市公司东大会则》法律、法、及性文件以及《南江山农化工份有公司》以下“《公司》”的定出具本法律意书。
2. 为出具本法律意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券法律业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券法律业务执业则》定严格履了法定循了勤勉尽和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了必的核查和核查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书所的相关文件、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东大会的全。
3. 本所保本法律意书所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的性意合法、准确不存在假、导性或大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任。
4. 本法律意书仅供公司本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书公司本次东大会决一予以公告。
6. 此本所律师根据上法律、法、及性文件的求按照律师业公的业务标准、德和勤勉尽神现出具法律意如下2一、关于本次东大会的召和召开序一本次东大会的召本所律师查公司本次东大会由公司事会召召开。
7. 2024年4月23日公司事会在《中国券报》《上海券报》和上海券交易所上公告了《南江山农化工份有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东大会的知》知明了会召开的时、地点、投票的时明了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使决权、有权出席东大会的东的权登日、出席会东的登办法内容同时列明了本次东大会的审事并对有关案的内容了充分披。
8. 二本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本次东大会所用的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投票相合的方式。
9. 现场会于2024年5月15日下午14时在公司会室如期召开。
10. 本次投票用上海券交易所投票交易投票平台的投票时为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互投票平台的投票时为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11. 本所律师审核后为本次东大会召人格合法、有效本次东大会召和召开序合相关法律、法、性文件和《公司》的定。
12. 二、关于出席本次东大会的人员格根据出席现场会的东的持明、相关份明文件、东代理人提交的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份件、上海券信息有公司反的投票果、截本次东大会权登日的东名册并公司及本所律师查确本次东大会现场和投票的东东代理人合54人代份176,173,322占公司有决权份总数的39.7248%。
13. 3公司东东代理人外现场或方式出席本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事、监事、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14. 公司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东大会现场会。
15. 本所律师审核后为出席本次东大会的人员格合法律、法、性文件和《公司》的定。
16. 三、关于本次东大会的决序及决果查本次东大会依照法律、法、、性文件及《公司》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知中所列明的全案了审决果如下1、公司2023年度事会工作报告决情况同意176,168,172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99.9970%反对4,280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0.0024%弃权870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0.0006%。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决情况同意176,168,172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99.9970%反对4,280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0.0024%弃权870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0.0006%。
3、《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决情况同意176,168,172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99.9970%反对4,280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4总数的0.0024%弃权870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0.0006%。
4、公司2023年度务决报告决情况同意176,165,062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99.9953%反对7,390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0.0041%弃权870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0.0006%。
5、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案决情况同意176,165,062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99.9953%反对7,390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0.0041%弃权870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决情况为同意25,319,718占出席会中小投及中小投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99.9673%反对7,390占出席会中小投及中小投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0.0291%弃权870占出席会中小投及中小投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0.0036%。
6、关于开展生品利汇率生品业务的案决情况同意176,168,172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99.9970%反对4,280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0.0024%弃权870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决情况为同意25,322,828占出席会中小投及中小投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99.9796%反对4,280占出席会中小投及中小投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0.0168%弃权870占出席会中小投及中小投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0.0036%。
7、关于制《会师事务所制度》的案决情况同意176,169,042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99.9975%反对4,280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0.0025%弃权0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公司2024-2028年激励划方案》的案决情况同意176,165,062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99.9953%反对7,390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0.0041%弃权870占出席会东及东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决情况为同意25,319,718占出席会中小投及中小投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99.9673%反对7,390占出席会中小投及中小投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的0.0291%弃权870占出席会中小投及中小投代理人代有决权份总数0.0036%。
就本案的审无关东参与投票不涉及回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为本次东大会的决序合法律、法、性文件和《公司》的相关定决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性意上本所律师为公司本次东大会的召和召开序合《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东大会则》法律、法、、性文件及《公司》的定本次东大会的召人和出席会人员的格以及本次东大会的决序和决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