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华鹏飞: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5 20:22:3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4920) 用户喜爱度:等级965 本文被分享:980次 互动意愿(强)

    华鹏飞: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300350)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四年五月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楼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4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含网络投票时间)及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法律意见书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4.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8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6. 由于公司董事长张京豫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经公司董事会选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张倩先生主持。

    7.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至2024年5月1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9.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1.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3人。

    10. 根据本所律师对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037,1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1639%。

    11.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5月7日(星期二)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12. 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之本所见证律师。

    1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844,6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02%。

    14.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法律意见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6.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1.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议案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19,685,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8,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95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议案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19,685,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法律意见书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8,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95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议案三:《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119,685,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8,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95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议案四:《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119,685,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8,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95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议案五:《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同意:119,685,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8,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95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议案六:《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119,685,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8,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95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045%;法律意见书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议案七:《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意:648,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795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2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8,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95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议案八:《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意:119,685,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8,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95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议案九:《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法律意见书同意:119,685,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8,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95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议案十:《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同意:119,685,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8,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95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议案十一:《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648,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795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2045%法律意见书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8,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95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2)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119,685,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8,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95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3)议案十三:《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119,685,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5%;法律意见书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8,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955%;反对:19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高树彭天池王振宇2024年5月15日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