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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远光软件:关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5 20:55:4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7329) 用户喜爱度:等级960 本文被分享:999次 互动意愿(强)

    远光软件:关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1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11-12F.,TAIPINGFINANCETOWER,NO.6001YITIANROAD,SHENZHEN,P.R.CHINA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8265537网址(Website):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141号致: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2.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3.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2024年3月30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2024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前述两个公告以下合称“公告”)。

    4. 2024年5月15日上午1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东省珠海市科技二路23号远光智能产业园会议室如期召开。

    5.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7名,持有贵公司股份203,559,1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50%。

    9.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1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7名,持有贵公司股份432,609,61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080%。

    1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12.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25名,持有贵公司股份72,682,587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8152%。

    1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3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14.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15.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16.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2023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636,002,0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66,7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23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636,002,0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66,7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02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636,002,0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66,7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4同意634,291,9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0%;反对1,876,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805,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78%;反对1,876,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636,002,0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66,7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同意636,002,0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66,7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2,515,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5%;反对166,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董事报酬的议案》同意192,621,2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5%;反对166,7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2,515,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5%;反对166,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58.《关于监事报酬的议案》同意636,002,0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66,7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同意190,771,4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7%;反对166,7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2,515,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5%;反对166,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补充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75,498,4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6%;反对166,7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2,515,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5%;反对166,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关于签署金融业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190,439,5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47%;反对3,481,3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201,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102%;反对3,481,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6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636,002,0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66,7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2,515,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5%;反对166,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141号)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魏天慧林晓春洪玉珍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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