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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只松鼠: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5 20:55:5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9558) 用户喜爱度:等级974 本文被分享:984次 互动意愿(强)

    三只松鼠: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四年五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致: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只松鼠”)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南塔22-31层邮编:10002022-31/F,SouthTowerofCPCenter,20JinHeEast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l00020,P.R.China电话/Tel:+861059572288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法律意见书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3.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4.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7)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9.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履行了如下程序:1.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审议通过了《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议案,并已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0. 2.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11. 3.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12. 4.2024年5月10日,公司于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内部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正式核查意见。

    13. 5.2024年5月15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14. 6.2024年5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15. 7.2024年5月1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法律意见书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1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根据2024年5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调整情况如下: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中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96人调整为93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由243.86万份调整为236.46万份,其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21.86万份调整为214.46万份,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未调整,仍为22.00万份。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相关情况(一)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2024年5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2024年5月15日。

    法律意见书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确定的授权日2024年5月15日符合上述要求。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意确定以2024年5月15日为首次授权日,向9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14.4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4.02元/份。

    (三)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法律意见书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4]0011010911号《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公司及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权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权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经办律师:张学兵都伟经办律师:李诗滢2024年5月15日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三、本次授予相关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三)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条件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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