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承义法字第00119号致: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张辰琦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2.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3.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35,082,833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22.1440%,均为截止至2024年5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35,075,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395%。
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文一科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文一科技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文一科技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文一科技2023年度报告全文与摘要》《文一科技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文一科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文一科技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贷款授信的议案》《文一科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文一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 《文一科技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由第八届监事提出,其余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1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13.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15. 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16.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一)审议通过了《文一科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35,082,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73%;反对10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文一科技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35,082,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73%;反对10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文一科技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35,082,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73%;反对10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文一科技2023年度报告全文与摘要》;总表决情况:同意35,082,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73%;反对10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文一科技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35,082,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73%;反对10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文一科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5,082,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73%;反对10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文一科技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贷款授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5,082,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73%;反对10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文一科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5,082,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73%;反对100股;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了《文一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5,082,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73%;反对100股;弃权0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五、结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