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海德股份: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关于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5 20:33:4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9341) 用户喜爱度:等级983 本文被分享:998次 互动意愿(强)

    海德股份: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关于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关于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楼21层邮编:03002121/F,TowerT4,ChinaResourcesBuilding,No.1ChangxingRoad,WanbailinDistrict,Taiyuan,Shanxi电话/Tel:(+86)(351)7032237/38/39传真/Fax:(+86)(351)7024340网址/Website:2024年5月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关于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编号:GPBA3218001致: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郭长渊、鲁悦欣律师出席了海德股份于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2.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海德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4.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5.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6.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7. 公司应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副本及复印件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8.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与其它需要公告的材料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4月2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暨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决定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10. 2024年4月2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2024年4月2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暨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11. 《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

    12.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3.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下午2:50,在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三层会议室召开。

    14. 该现场会议由海德股份董事长王广西先生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15. 3.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6.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14,804,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为75.2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182,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为0.3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9人,代表股份1,019,987,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67%。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922,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为2.2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5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00《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00《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00《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5.00《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6.00《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7.00《关于公司2024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8.00《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9.00《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期限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0.00《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1.00《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612.00《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补充通知相同,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对会议通知、补充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应审议议案均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应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8.00、9.00获得了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获得了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他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他议案中的4.00、6.00还获得了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