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閣下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如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之持牌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2. 閣下如已將名下之仁德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出售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函及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送交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持牌證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3.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4.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125)RoyalCenturyResourcesHoldingsLimited仁德資源控股有限公司(1)購回股份及發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權;(2)重選董事之建議;(3)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4)續聘核數師;及(5)股東週年大會通告仁德資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干諾道中41號盈置大廈22樓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召開大會之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9至24頁,通函隨附股東週年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5. 無論 閣下能否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按照隨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備之指示填妥及簽署表格,並盡快但無論如何不遲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48小時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及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6.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其時委任代表文據將視作已撤銷論。
7. 本通函將由其刊登日期起,最少一連七天刊登於聯交所網站之「最新公司公告」網頁內及本公司網站www.royalcentury.hk內。
8.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GEM之特色–i–GEM的定位,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9.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10. 由於GEM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在GEM買賣的證券可能會較於聯交所主板買賣之證券承受較大的市場波動風險,同時無法保證在GEM買賣的證券會有高流通量的市場。
11. 目 錄–ii–頁次釋義..............................................................1董事會函件........................................................3附錄一 - 說明函件..............................................9附錄二 - 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董事之資料...................12股東週年大會通告..................................................19釋 義–1–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股東週年大會」指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干諾道中41號盈置大廈22樓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以考慮及(如適用)批准本通函第19至24頁所載大會通告載列之決議案「細則」或「組織章程細則」指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聯繫人」指具有GEM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董事會」指董事會「公司條例」指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本公司」指仁德資源控股有限公司(RoyalCenturyResourcesHoldingsLimited),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GEM上市「關連人士」指具有GEM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擴大授權」指將本公司根據購回授權而購回之股份總數加入一般授權之一般授權,上限為通過授出該授權之普通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GEM」指由聯交所營運的GEM「GEM上市規則」指GEM證券上市規則釋 義–2–「一般授權」指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最多於通過授出該授權之普通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20%之新股份之一般授權「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貨幣「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指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為確定本通函所載若干資料之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購回授權」指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權力以購回最多於通過授出該授權之普通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10%之股份之購回授權「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股份」指本公司普通股「股東」指股份之登記持有人「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購守則」指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指百分比董事會函件–3–(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125)RoyalCenturyResourcesHoldingsLimited仁德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繆仙柳女士羅學儒先生馬敏姿女士王軍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曾巧慧女士李家俊先生陳慧恩女士註冊辦事處:香港灣仔港灣道26號華潤大廈22樓2201室敬啟者:(1)購回股份及發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權;(2)重選董事之建議;(3)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4)續聘核數師;及(5)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緒言於應屆股東週年大會上,本公司將提呈決議案以尋求股東批准(其中包括)(i)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權及購回授權;(ii)重選董事;及(iii)續聘核數師。
12. 董事會函件–4–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有關將於股東週年大會所提呈決議案之相關資料:授出一般授權及購回授權、重選董事、續聘核數師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3. 一般授權及購回授權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董事擬尋求股東向董事批授一般授權及購回授權。
14. 一般授權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本公司將提呈普通決議案,無條件授予董事授權(即一般授權)以配發、發行及處置新股份(不包括透過供股或按照為本公司僱員或董事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而設立之購股權計劃或按照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所規定,根據組織章程細則配發及發行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或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該項權力之建議、協議、購股權及認股權證,總面值最多為授出有關授權之普通決議案獲通過當日之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0%。
15. 此外,董事亦將提呈普通決議案以擴大一般授權(即擴大授權),授權董事配發、發行及處置以根據購回授權所購回股份為限之股份。
16. 購回授權詳情於下文進一步詳述。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25,763,200股。
待通過批准一般授權之決議案後,並假設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與召開股東週年大會日期期間內概無進一步發行或購回股份,本公司根據一般授權將獲准配發、發行及處置最多45,152,640股股份。
購回授權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本公司亦將提呈普通決議案,無條件授予董事授權以於聯交所購回股份(即購回授權),惟可購回股份之總數最多為授出有關授權之普通決議案獲通過當日之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
董事會函件–5–待通過批准購回授權之決議案後,並假設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與召開股東週年大會日期期間內概無進一步發行或購回股份,本公司根據購回授權將獲准購回最多22,576,320股股份。
一般授權(包括擴大授權)及購回授權分別於自批准一般授權(包括擴大授權)及購回授權而提呈之決議案獲通過之日起開始生效,至(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組織章程細則、公司條例或任何適用香港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或(iii)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透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一般授權(包括擴大授權)或購回授權(視乎情況而定)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有關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載於本通函附錄一。
說明函件載有上市規則規定須向股東提供之所有必須資料,使股東可就對為批准購回授權而提呈之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作出明智決定。
重選董事根據現行組織章程細則第141條,繆仙柳女士、羅學儒先生、馬敏姿女士、王軍先生、曾巧慧女士、李家俊先生及陳慧恩女士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董事。
繆仙柳女士、羅學儒先生、馬敏姿女士、王軍先生、曾巧慧女士、李家俊先生及陳慧恩女士均各自符合資格並願意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為執行╱獨立非執行董事(視乎情況而定)。
有關重選繆仙柳女士、羅學儒先生、馬敏姿女士、王軍先生、曾巧慧女士、李家俊先生及陳慧恩女士為執行╱獨立非執行董事(視乎情況而定)之普通決議案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
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退任董事之詳情載於本通函附錄二。
董事會函件–6–續聘核數師高嶺會計師有限公司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本公司核數師,並符合資格且願意膺選連任。
董事會建議續聘高嶺會計師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核數師,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止。
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包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期間概不會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為符合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資格,所有過戶文件及有關股票最遲須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股東週年大會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干諾道中41號盈置大廈22樓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9至24頁。
本公司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普通決議案,以批准(其中包括)授出一般授權(包括擴大授權)及購回授權以及重選董事;同時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特別決議案,以批准(其中包括)建議修訂及建議採納新組織章程細則。
適用於股東週年大會之代表委任表格隨本通函附奉,而該代表委任表格亦刊登於聯交所網站()和本公司網站()。
無論 閣下能否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按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備之指示將表格填妥,並盡快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惟無論如何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交回。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其時委任代表文據將視作已撤銷論。
董事會函件–7–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7.47(4)條,除非主席以誠信原則決定以舉手方式表決關於純粹程序性或行政事宜之決議案外,否則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之任何表決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
本公司將於股東週年大會後按GEM上市規則第17.47(5)條指定之方式就投票表決結果作出公告。
而該表決結果公告亦刊登於聯交所網站(.hk)和本公司網站()。
責任聲明本通函之資料乃遵照GEM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各董事願就本通函之資料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
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及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推薦意見董事認為,建議授出一般授權(包括擴大授權)、購回授權、建議重選董事以及建議修訂及建議採納新組織章程細則均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因此,董事建議股東投票贊成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有關決議案。
一般事項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並無股東須就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決議案放棄投票。
董事會函件–8–其他事項就詮釋而言,本通函之中英文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此 致列位股東 台照為及代表董事會仁德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公司秘書羅學儒謹啟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附錄一說明函件–9–本附錄為GEM上市規則所規定之說明函件,向 閣下提供必需之資料,以便考慮購回授權。
1.向關連人士購回證券GEM上市規則禁止本公司在聯交所知情地向「關連人士」購入其證券,所謂「關連人士」是指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彼等各自之聯繫人士(定義見GEM上市規則),而關連人士亦不得知情地向本公司出售其所持之本公司證券。
本公司並無接獲本公司任何關連人士知會,表示目前有意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亦無任何關連人士承諾於購回授權獲得通過後,不會將其所持有之任何股份出售予本公司。
2.股本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包括225,763,200股繳足股份。
待提呈批准購回授權之建議決議案通過後,並假設於股東週年大會前本公司不會進一步發行或購回股份,本公司獲准根據購回授權購回最多22,576,320股繳足股份,相當於通過決議案日期之已發行股份之10%。
3.購回之理由董事相信,購回授權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之最佳利益。
行使購回授權可提高每股股份資產淨值及╱或每股股份盈利,惟須視乎當時市場情況及資金安排而定,並僅於董事認為該項購回對本公司及股東整體有利時方會進行。
4.用以購回之資金購回之資金將全部來自本公司根據香港法例及組織章程細則之規定可合法作此用途之現金流或營運資金。
附錄一說明函件–10–全面行使購回授權可能對本公司之營運資金及資本負債比率(指相對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最近期刊發之經審核綜合賬目編製至該日止)之營運資金及資本負債比率而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然而,董事不擬在本公司營運資金或資本負債比率受到重大不利影響之情況進行任何購回活動。
5.股價股份於緊接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過去十二個月各月份在聯交所之最高及最低成交價如下:最高最低港元港元二零二三年七月0.2980.213八月0.3110.217九月0.3060.234十月0.2850.204十一月0.4100.213十二月0.3750.223二零二四年一月0.3400.230二月0.3100.245三月0.3450.245四月0.2650.160五月0.1850.150六月0.2550.160七月(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0.1850.1376.披露權益及最低公眾持股量目前並無董事或(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據彼等所知)彼等之聯繫人士有意於購回授權在股東週年大會上獲得批准後向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出售任何本公司股份。
董事已向聯交所承諾,只要有關規則及法例適用,彼等將根據購回授權及按照GEM上市規則及香港之適用法例,行使本公司權力進行購回活動。
附錄一說明函件–11–倘本公司按照購回授權行使其權力購回股份時,某位股東在本公司所佔之投票權益比例因此而增加,則就收購守則第32條而言,該項增加將被視為一項收購行動。
因此,一位股東或一群一致行動之股東可能會獲得或鞏固其於本公司之控制權,並可能有責任遵照收購守則第26及32條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
據本公司所知、盡悉及確信並按本公司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之股權基準,由於概無主要股東將於購回後持有本公司30%或以上之股權,故董事現時並不知悉根據購回授權購回任何股份將會產生收購守則項下之任何後果。
假設於本通函日期至購回日期期間並無發行股份,且並無任何主要股東出售彼等於股份之權益,則行使購回授權(不論全部或部分)將不會導致公眾人士所持股份少於25%。
倘行使購回授權致使上列股東或任何其他人士需要根據收購守則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或導致股份之公眾持股量減至少於規定之最低百分比25%,則董事無意行使購回授權。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董事無意行使任何購回授權。
7.本公司購回股份於緊接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過去六個月內,本公司概無(不論於聯交所或以其他方式)購回其任何股份。
附錄二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董事之資料–12–根據GEM上市規則,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並符合資格願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連任之董事資料載列如下:(1)繆仙柳女士繆仙柳女士(「繆女士」),48歲,自二零二四年五月起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繆女士畢業於華東理工大學安全與技術管理專業。
彼於中國工程及建築材料業務領域擁有逾25年經驗。
繆女士已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協議,為期三年,惟須根據本公司公司章程及GEM上市規則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輪值退任及膺選連任。
繆女士之薪酬為每年2,100,000港元並可收取酌情花紅,有關花紅由董事會根據薪酬委員會的推薦意見全權酌情釐定。
繆女士之薪酬乃參考其所負職務及職責以及現行市況而釐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繆女士(i)於過往三年並無於其證券在香港或海外上市之公眾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董事職務;(ii)並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務;(iii)與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或控股股東並無任何關係;(iv)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並無於本公司上市證券中擁有任何權益(定義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及(v)概無與繆女士有關之其他資料須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7.50(2)(h)至(v)條之規定予以披露,亦無與繆女士獲委任有關之任何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及聯交所垂注。
附錄二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董事之資料–13–(2)羅學儒先生羅學儒先生(「羅先生」),34歲,自二零二四年五月起為本公司執行董事及公司秘書。
羅先生獲得香港理工大學會計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
彼現為香港會計師公會之成員。
羅先生於審計、會計及企業融資方面擁有逾10年經驗。
羅先生現為恒益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94)的執行董事兼公司秘書。
羅先生獲委任之初始任期為三年,其董事職務須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章程或GEM上市規則重選連任。
羅先生可每年收取273,000港元之董事袍金,其乃經考慮彼之經驗、職責及責任以及具相若規模及類似業務之該等公司之現行市場水平後釐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羅先生(i)於過往三年並無於其證券在香港或海外上市之公眾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董事職務;(ii)並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務;(iii)與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或控股股東並無任何關係;(iv)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並無於本公司上市證券中擁有任何權益(定義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及(v)概無與羅先生有關之其他資料須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7.50(2)(h)至(v)條之規定予以披露,亦無與羅先生獲委任有關之任何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及聯交所垂注。
附錄二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董事之資料–14–(3)馬敏姿女士馬敏姿女士(「馬女士」),40歲,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起獲委任起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馬女士於會計及審計領域擁有豐富經驗,尤其於工程及建築行業擁有逾15年經驗,此乃由於彼曾一家主板上市公司及一家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任職。
馬女士曾領導香港跨國公司及規模龐大的上市公司的審計委聘工作及資本市場交易。
馬女士為香港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及於二零零九年以會計一級榮譽持有香港公開大學會計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
馬女士自二零二二年起為香港脊醫管理局成員,並自二零二三年起獲委任為香港醫務委員會業外審裁員。
馬女士獲委任之初始任期為三年,其董事職務須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章程或GEM上市規則重選連任。
馬女士每年收取120,000港元之董事袍金,其乃經考慮彼之經驗、職責及責任以及具相若規模及類似業務之該等公司之現行市場水平後釐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馬女士(i)於過往三年並無於其證券在香港或海外上市之公眾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董事職務;(ii)並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務;(iii)與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或控股股東並無任何關係;(iv)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並無於本公司上市證券中擁有任何權益(定義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及(v)概無與馬女士有關之其他資料須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7.50(2)(h)至(v)條之規定予以披露,亦無與馬女士獲委任有關之任何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及聯交所垂注。
附錄二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董事之資料–15–(4)王軍先生王軍先生(「王先生」),53歲,自二零一七年二月起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王先生於一九八八年完成中國廣東省遂溪師範學校普師證書課程。
王先生於二零一零年完成中國上海國際經濟技術進修學院工商管理專業課程及獲授予管理學學士學位。
彼亦持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從業人員資格。
王先生於房地產、企業策略管理、項目管理、投資業務及基金管理具有豐富經驗。
王先生已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協議,初始任期為兩年,直至其中一方向對方發出不少於三個月事先書面終止通知為止。
彼需按照本公司之公司章程或根據GEM上市規則重選連任。
王先生可每年收取240,000港元之基本酬金。
本公司乃根據可資比較公司支付之薪金、王先生為本公司付出之時間及承擔之責任,以及有關薪金組合是否足以吸引王先生繼續出任執行董事等因素來釐定王先生之薪酬。
除上文披露者外,王先生(i)於過往三年並無於其證券在香港或海外上市之公眾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董事職務;(ii)並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務;(iii)與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或控股股東並無任何關係;(iv)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並無於本公司上市證券中擁有任何權益(定義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及(v)概無與王先生有關之其他資料須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7.50(2)(h)至(v)條之規定予以披露,亦無與王先生獲委任有關之任何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及聯交所垂注。
附錄二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董事之資料–16–(5)曾巧慧女士曾巧慧女士(「曾女士」),43歲,自二零二三年十月起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曾女士於二零零二年獲得香港理工大學會計學文學學士(榮譽)學位。
曾女士為香港會計師公會之執業會計師、英格蘭及威爾士特許會計師公會會員及美國項目管理協會之項目管理專業人士。
曾女士於商業領域及上市公司擁有逾15年經驗。
曾女士獲委任之初始任期為三年,其董事職務須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章程或GEM上市規則重選連任。
曾女士可每年收取120,000港元之董事袍金,其乃經考慮彼之經驗、職責及責任以及具相若規模及類似業務之該等公司之現行市場水平後釐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曾女士(i)於過往三年並無於其證券在香港或海外上市之公眾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董事職務;(ii)並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務;(iii)與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或控股股東並無任何關係;(iv)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並無於本公司上市證券中擁有任何權益(定義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及(v)概無與曾女士有關之其他資料須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7.50(2)(h)至(v)條之規定予以披露,亦無與曾女士獲委任有關之任何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及聯交所垂注。
附錄二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董事之資料–17–(6)李家俊先生李家俊先生(「李先生」),32歲,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起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李先生在赫爾大學獲得會計學學士學位。
李先生在金融機構及企業的會計及財務管理領域擁有約10年經驗,曾領導多個大型審計及融資項目。
李先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起為曠逸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683)的執行董事,自二零二二年三月起為鴻盛昌資源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50)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李先生獲委任之初始任期為三年,及其董事職務須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章程或GEM上市規則重選連任。
李先生可每年收取120,000港元之董事袍金,其乃經考慮彼之經驗、職責及責任以及具相若規模及類似業務之該等公司之現行市場水平後釐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李先生(i)於過往三年並無於其證券在香港或海外上市之公眾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董事職務;(ii)並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務;(iii)與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或控股股東並無任何關係;(iv)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並無於本公司上市證券中擁有任何權益(定義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及(v)概無與李先生有關之其他資料須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7.50(2)(h)至(v)條之規定予以披露,亦無與李先生獲委任有關之任何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及聯交所垂注。
附錄二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董事之資料–18–(7)陳慧恩女士陳慧恩女士(「陳女士」),29歲,自二零二四年五月起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陳女士獲得英格蘭赫爾大學會計學學士學位。
陳女士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
陳女士在財務及會計方面擁有超過8年的經驗。
陳女士自二零二三年十月起為曠逸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683)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陳女士獲委任之初始任期為三年,及其董事職務須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章程或GEM上市規則重選連任。
陳女士可每年收取120,000港元之董事袍金,其乃經考慮彼之經驗、職責及責任以及具相若規模及類似業務之該等公司之現行市場水平後釐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陳女士(i)於過往三年並無於其證券在香港或海外上市之公眾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ii)並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務;(iii)與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或控股股東並無任何關係;(iv)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並無於本公司上市證券中擁有任何權益(定義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及(v)概無與陳女士有關之其他資料須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7.50(2)(h)至(v)條之規定予以披露,亦無與陳女士獲委任有關之任何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及聯交所垂注。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19–(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125)RoyalCenturyResourcesHoldingsLimited仁德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仁德資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干諾道中41號盈置大廈22樓召開股東週年大會,藉以處理下列事項:作為普通決議案:1.省覽及採納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及本公司核數師(「核數師」)之報告書;2.(a)重選繆仙柳女士為執行董事;(b)重選羅學儒先生為執行董事;(c)重選馬敏姿女士為執行董事;(d)重選王軍先生為執行董事;(e)重選曾巧慧女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f)重選李家俊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g)重選陳慧恩女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3.授權董事會(「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股東週年大會通告–20–4.續聘高嶺會計師有限公司為核數師及授權董事會釐定彼等之酬金;5.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動議:(a)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及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之規定,一般性及無條件批准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置本公司之普通股份(「股份」)新股,並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此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認購新股份之認股權證);(b)上文(a)段之批准將授權董事在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予或須於有關期間終止後行使上述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c)董事依據上文(a)段之批准而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將予配發(不論是否依據購股權或其他理由而配發者)之新股份總數(不包括因(i)供股(定義見下文);或(ii)根據本公司現行購股權計劃授出之任何購股權獲行使;或(iii)按照本公司不時生效之組織章程細則提供任何以股代息或類似安排,以配發及發行股份以取代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而配發者)合共不得超過以下兩者之總和:(i)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得通過之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0%;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21–(ii)(如董事獲本公司股東以另一項普通決議案授權)本公司在本決議案獲得通過之後購回之本公司任何股份總數(最多相等於本公司於第6項決議案獲得通過之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及根據本決議案第(a)段之授權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至下列三者之較早日期止之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ii)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公司條例或香港任何其他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及(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授予董事之權力;「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當時之持股比例提呈發售股份或提呈發售或發行認股權證、購股權或其他賦予權利可認購股份之證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權或經考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轄區或香港以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法例或規定所引致之任何限制或責任或釐定有關限制或責任之存在或範圍可能涉及之開支或遞延後,作出彼等認為必需或適當之豁免或另作安排)。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22–6.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動議:(a)一般性及無條件批准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以在聯交所或股份可能進行上市及就此目的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股份或按照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交所、公司條例及就此有關之所有其他適用法例之規則及法規購回股份;(b)本公司依據上文(a)段之批准在有關期間內可購回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得通過之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而根據本決議案第(a)段之授權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c)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通過之日期至下列三者之較早日期止之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之日;(ii)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公司條例或香港任何其他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及(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授予董事之權力。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23–7.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動議授權董事就上文第5項決議案第(c)段之第(ii)分段所述股份行使該決議案第(a)段所述之權力。
」承董事會命仁德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公司秘書羅學儒謹啟香港,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註冊辦事處:香港灣仔港灣道26號華潤大廈22樓2201室附註:1.凡有權出席以上通告召開之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委任一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及根據現行之組織章程細則之條文代其投票。
受委任人士毋須為本公司之股東,惟必須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以代表股東。
倘超過一名人士獲委任,則委任書上須註明每位受委任人士所代表之有關股份數目與類別。
2.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最遲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方為有效。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東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及於會上投票,其時委任代表文據將視作已撤銷論。
3.本公司股東登記冊將由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包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登記,期間概不會辦理股份過戶登記。
為符合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資格,一切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須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交至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24–4.有關上文提呈之第5及7項決議案,乃尋求股東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權以獲准根據GEM上市規則配發及發行股份。
除根據本公司購股權計劃或股東可能批准之任何以股代息計劃而可能將予發行之股份外,董事並無即時計劃發行任何新股份。
5.有關上文提呈之第6項決議案,董事謹此聲明彼等將行使獲授之權力,以在彼等認為對本公司股東有利之適當情況購回股份。
按GEM上市規則所要求載有所需資料以令股東可就提呈決議案之投票作出知情決定之說明函件,乃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之通函附錄一。
6.退任董事的詳情載列於本通函附錄二。
7.股東週年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登載於聯交所網站()及本公司網站(www.royalcentury.hk)。
8.如股東週年大會當天上午七時正以後任何時間懸掛8號風球或以上,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又或於香港政府公佈的「超強颱風後的極端情況」生效,會議將延期。
本公司將於本公司網站()及聯交所網站()刊發公告,通知股東重開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