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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亨鑫科技:第二份公佈須予披露交易 - 認購理財產品

    日期:2024-07-29 19:43:3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42187) 用户喜爱度:等级975 本文被分享:988次 互动意愿(强)

    亨鑫科技:第二份公佈須予披露交易 - 認購理財產品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HENGXINTECHNOLOGYLTD.亨鑫科技有限公司*(以HXSingaporeLtd.名稱在香港經營業務)(於新加坡共和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85)第二份公佈須予披露交易認購理財產品認購理財產品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之公佈,內容有關本公司附屬公司浙江中光認購華安證券理財產品(「第一份公佈」)。

    3. 除文義另有所指,文內所用詞彙與第一份公佈中所界定之詞彙具有相同涵義。

    4.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及七月二十九日,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浙江中光進一步認購華安證券提供及管理的2號產品、3號產品及4號產品,浙江中光認購的相關產品本金總額為人民幣68百萬元(「第三認購事項」,連同第一認購事項、第二認購事項統稱「認購事項」)。

    5. 上市規則之涵義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鑒於認購事項乃於12個月期間內與交易的相同訂約方進行,故於計算相關百分比率時,彼等將被合併匯總並視為一系列交易。

    6. *僅供識別由於就認購事項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之最高百分比率(見上市規則所載)超過5%但少於25%,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認購事項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通知及公佈規定。

    7. 認購理財產品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之公佈,內容有關本公司附屬公司浙江中光認購華安證券理財產品(「第一份公佈」)。

    8. 除文義另有所指,文內所用詞彙與第一份公佈中所界定之詞彙具有相同涵義。

    9. 第三認購事項第三認購事項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第三認購事項之完成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訂約方:(1)浙江中光(作為認購人)(2)華安證券(作為發行人及管理人)產品名稱及認購金額:(a)2號產品人民幣25百萬元(b)3號產品人民幣18百萬元(c)4號產品人民幣25百萬元產品年期:10年產品類型:固定收益類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相關投資:透過發行2號產品、3號產品及4號產品籌集之資金將用於投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的債券、票據及固定收益資產。

    10. 產品風險水平(華安證券內部風險評級):R2(低風險)認購理財產品之理由及裨益第三認購事項的資金為本集團內部資金,毋須立即用於運營或資本支出。

    11. 本集團合理動用上述資金認購中國及香港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在不影響其正常運營及對其流動資產不產生額外風險的前提下,賺取額外收益。

    12. 同時,相較於中國及香港的商業銀行通常提供的存款利率,理財產品為本集團提供更佳潛在回報。

    13. 此外,本集團於認購產品及釐定認購金額時,已充分考慮本集團日常營運及資本運作所需的資金。

    14. 董事認為,產品的第三認購事項乃根據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釐定,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15. 訂約方之資料本集團之資料本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

    16. 本集團主要從事提供數字科技及數字安全產品和服務、提供新能源及服務以及提供無線通信產品及服務。

    浙江中光及浙江中光集團之資料浙江中光為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的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浙江中光集團主要從事太陽能光熱和儲能領域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於本公佈日期,浙江中光集團在青海省德令哈市擁有並運營兩座光熱熔鹽儲能電站,運營規模分別為10兆瓦和50兆瓦,其中50兆瓦塔式光熱電站是全球首座也是迄今為止唯一一座達到設計值的新一代塔式熔鹽儲能光熱電站。

    華安證券之資料據董事所深知、盡悉及確信,華安證券主要從事(其中包括)證券、資產管理及投資銀行業務。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華安證券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上市規則之涵義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鑒於認購事項乃於12個月期間內與交易的相同訂約方進行,故於計算相關百分比率時,彼等將被合併匯總並視為一系列交易。

    由於就認購事項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之最高百分比率(見上市規則所載)超過5%但少於25%,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認購事項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通知及公佈規定。

    釋義於本公佈,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以下涵義:「董事會」指董事會「本公司」指亨鑫科技有限公司,一間在新加坡共和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董事」指本公司董事「第一認購事項」指浙江中光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及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認購總額為人民幣15百萬元的2號產品、3號產品及4號產品「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華安證券」指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其股份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600909)「獨立第三方」指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並非本公司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的個人或公司「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修改或補充)「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佈而言,不包括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產品」指華安證券發行及管理的1號產品、2號產品、3號產品及4號產品「1號產品」指華安證券專享月月贏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2號產品」指華安證券專享月月贏2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3號產品」指華安證券專享月月贏3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4號產品」指華安證券專享月月贏4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人民幣」指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第二認購事項」指浙江中光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認購金額為人民幣30百萬元的1號產品「股東」指本公司股東「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認購事項」指第一認購事項、第二認購事項及第三認購事項「第三認購事項」指浙江中光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完成認購總額為人民幣68百萬元的2號產品、3號產品及4號產品「浙江中光」指浙江中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且為本公司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浙江中光集團」指浙江中光及其不時的附屬公司「%」指百分比承董事會命亨鑫科技有限公司主席崔巍香港,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彭一楠先生及宋海燕博士;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為崔巍先生、杜西平先生及張鍾女士;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錢自嚴先生、李珺博士及浦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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