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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尔玛: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日期:2024-07-29 20:50:2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5648) 用户喜爱度:等级980 本文被分享:989次 互动意愿(强)

    德尔玛: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证券代码:301332证券简称:德尔玛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七月2声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3. 特别提示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4.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 股票来源为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登记。

    7.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8.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415.325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156.25万股的0.90%。

    9.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32.260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156.25万股的0.72%,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83.065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156.25万股的0.18%,预留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10. 本激励计划为公司上市后实行的首期激励计划,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3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11.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12.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4.50元/股。

    13. 五、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14.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9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15.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16.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4(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5目录声明......................................................................................................................2特别提示...................................................................................................................2第一章释义..........................................................................................................6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来源、数量和分配........................................................11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其他限售规定........................12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4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15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0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2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4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7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9第十四章附则..................................................................................................326第一章释义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德尔玛、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指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指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指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指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有效期指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归属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归属条件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归属日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指《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7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8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表决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9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59人。

    具体包括: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包含1名中国香港籍员工。

    公司将这名员工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是该名员工在市场开发、销售策略制定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二)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依10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1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来源、数量和分配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和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415.325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156.25万股的0.90%。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32.260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156.25万股的0.72%,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83.065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156.25万股的0.18%,预留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本激励计划为公司上市后实行的首期激励计划,截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姓名职务国籍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一、高级管理人员1孙斐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中国13.023.13%0.03%2孙秀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中国13.023.13%0.03%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1MarcusTam(譚頌樑)核心管理人员中国香港8.141.96%0.02%其他中国大陆籍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共计56人)298.0871.77%0.65%首次授予部分合计332.260080.00%0.72%预留部分83.065020.00%0.18%合计415.3250100.00%0.90%12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其他限售规定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13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第一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第二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第三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归属安排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其他限售规定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后的其他限售规定,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有关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4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每股4.5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5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8.77元/股的50%,即4.38元/股;(二)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8.98元/股的50%,即4.49元/股。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50元/股。

    15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16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Am)(定比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Bm)(定比2023年)第一个归属期202420%38%第二个归属期202544%82%第三个归属期202673%135%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17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Am)(定比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Bm)(定比2023年)第一个归属期202544%82%第二个归属期202673%135%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归属期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情况相挂钩,则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归属比例(X)确定方法如下:考核指标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考核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定比2023年)A≥AmX1=100%80%×Am≤A<AmX1=A/Am×100%A<80%×AmX1=0%考核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增长率(B)(定比2023年)B≥BmX2=100%80%×Bm≤B<BmX2=B/Bm×100%B<80%×BmX2=0%各个归属期,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X)取X1和X2的孰高值注:1、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满足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需与公司各事业部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事业部层面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归属比例(Y),具体业绩考核要求及归属比例按照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

    (六)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卓越、优秀、一般、待提升、不合格五个档18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卓越-S优秀-A一般-B待提升-C不合格-D个人层面归属比例(S)100%0%0%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权益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权益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事业部层面归属比例(Y)×个人层面归属比例(S)。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选择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增长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

    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

    从公司历史业绩来看,公司2021年~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36.35%、8.85%、-4.6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1.85%、12.03%、-42.93%。

    由于公司所处小家电行业发展有所承压以及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公司2023年的增长速度较2022年有所放缓,未来公司将积极调整经营策略,拓展品类布局。

    未来三年归属期,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的考核目标分别为20%、20%、2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的考核目标分别为38%、32%、29%,从历史业绩来看,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根据各事业部层面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归属比例,激励对象的归属比例与各事业部层面的业绩完成情况挂钩。

    同时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19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Q=Q0×P1×(1+n)÷(P1+P2×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0÷(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1(二)配股P=P0×(P1+P2×n)÷[P1×(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P=P0÷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22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一)标的股票:8.78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4年7月12日收盘价);(二)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三)历史波动率:25.1537%、22.2486%、23.7140%(采用创业板综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四)无风险利率:1.5390%、1.6353%、1.8272%(分别采用中国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收益率);(五)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2024年7月底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预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23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4年(万元)2025年(万元)2026年(万元)2027年(万元)1,474.52396.09709.70280.3788.36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

    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

    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24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登记)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25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六)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一)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6(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27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28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29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做出相应变更或调整: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

    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30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在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三)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是否再纳入归属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31(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七)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

    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2第十四章附则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29日 声明 特别提示 第一章释义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和股票来源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其他限售规定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四、本激励计划的其他限售规定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后的其他限售规定,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第十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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