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Trip.comGroupLimited攜程集團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9961)海外監管公告我們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刊發本公告。
3. 攜程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於2024年7月29日(美國東部時間)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表格8-A的修訂,內容有關於2024年7月26日就本公司與作為權利代理人的紐約梅隆銀行(前稱紐約銀行)之間原日期為2007年11月23日的權利協議(經修訂)(「權利協議」)訂立第八份修訂,主要是為根據權利協議的條款將最終到期日(定義見權利協議)延長至2034年7月25日。
4. 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2021年4月8日的招股章程「股本」一節及本公司於2024年4月30日所刊發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報告「第10項:額外資料—B.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股東權益計劃」披露的資料以了解有關權利協議的詳情。
5. 請參閱隨附的表格8-A修訂以了解有關我們提交的詳情。
6. 承董事會命攜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執行主席梁建章新加坡,2024年7月29日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包括董事梁建章先生、范敏先生、孫潔女士及何俊傑先生以及獨立董事沈南鵬先生、季琦先生、李基培先生及甘劍平先生。
7.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華盛頓特區20549表格8-A/A(第7號修訂)適用於註冊若干類別證券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2(b)或(g)條攜程集團有限公司(註冊人章程訂明的確切名稱)開曼群島不適用(註冊成立或組建的州份或其他司法權區)(I.R.S.僱主識別編號)30萊佛士坊,#29-01新加坡048622(主要行政辦事處地址,包括郵區編號)根據交易法第12(b)條擬將註冊之證券:擬將註冊的各類別名稱擬將註冊各類別的交易所名稱普通股購買權納斯達克股票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倘本表格涉及根據交易法第12(b)條註冊某類別證券,並根據一般指示第A.(c)或(e)條生效,請勾選以下方框。
8. □倘本表格涉及根據交易法第12(g)條註冊某類別證券,並根據一般指示第A.(d)或(e)條生效,請勾選以下方框。
9. □倘本表格涉及與A規例發售同時進行的某類別證券的註冊,請勾選以下方框。
10. □與本表格有關的證券法註冊聲明或A規例發售聲明文件編號: 不適用 (如適用)根據交易法第12(g)條擬將註冊之證券:無。
11. 2註冊聲明所需資料第1項: 註冊人擬將註冊之證券的說明。
12. 茲對第1項進行修訂及補充,在其末端加入下文:於2024年7月26日,註冊人就註冊人與作為權利代理人的紐約梅隆銀行(前稱紐約銀行)之間日期為2007年11月23日的權利協議(經修訂)(「權利協議」)訂立第八份修訂,主要是為延長最終到期日(定義見權利協議)至2034年7月25日。
13. 上文所用詞彙應具有權利協議所賦予該詞的相同涵義。
14. 本第八份修訂權利協議的概要說明並不完整,全文須參考權利協議的第八份修訂,該文副本作為附件4.9提交,並通過引述方式納入本文。
15. 3第2項: 附件附件序號說明4.1註冊人與作為權利代理人的紐約銀行於2007年11月23日訂立的權利協議(引用2007年11月23日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供的外國私人發行人報告表格6-K的附件4.1併入)4.2註冊人與作為權利代理人的紐約梅隆銀行於2014年8月7日訂立第一份權利協議修訂(引用2014年8月8日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註冊聲明表格8-A/A的附件4.1併入)4.3註冊人與作為權利代理人的紐約梅隆銀行於2014年8月7日訂立第二份權利協議修訂(引用2014年8月8日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註冊聲明表格8-A/A的附件4.2併入)4.4註冊人與作為權利代理人的紐約梅隆銀行於2015年5月29日訂立第三份權利協議修訂(引用2015年6月4日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註冊聲明表格8-A/A的附件4.3併入)4.5註冊人與作為權利代理人的紐約梅隆銀行於2015年10月26日訂立第四份權利協議修訂(引用2015年10月27日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註冊聲明表格8-A/A的附件4.3併入)4.6註冊人與作為權利代理人的紐約梅隆銀行於2015年12月23日訂立第五份權利協議修訂(引用2015年12月23日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註冊聲明表格8-A/A的附件4.3併入)4.7註冊人與作為權利代理人的紐約梅隆銀行於2019年8月30日訂立第六份權利協議修訂(引用2019年11月14日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註冊聲明表格8-A/A的附件4.1併入)4.8註冊人與作為權利代理人的紐約梅隆銀行於2019年11月13日訂立第七份權利協議修訂(引用2019年11月14日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註冊聲明表格8-A/A的附件4.2併入)4.9*註冊人與作為權利代理人的紐約梅隆銀行於2024年7月26日訂立第八份權利協議修訂*連同本表格提交。
16. 4簽署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2條的規定,註冊人已適當安排以下據此獲授權的簽署人士代表其簽署本註冊聲明。
攜程集團有限公司簽字人:/s/王肖璠姓名:王肖璠職位:首席財務官日期:2024年7月29日附件4.9第八份權利協議修訂攜程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與紐約梅隆銀行(TheBankofNewYorkMellon)(前稱為紐約銀行)(一家紐約銀行公司,「權利代理人」)對日期為2007年11月23日的權利協議(「權利協議」)於2024年7月26日做第八份修訂(「本份修訂」),權利協議已經本公司與權利代理人所訂立日期為2014年8月7日的第一份權利協議修訂(「第1號修訂」)、經本公司與權利代理人所訂立日期為2014年8月7日的第二份權利協議修訂(「第2號修訂」)、經本公司與權利代理人所訂立日期為2015年5月29日的第三份權利協議修訂(「第3號修訂」)、經本公司與權利代理人所訂立日期為2015年10月26日的第四份權利協議修訂(「第4號修訂」)、經本公司與權利代理人所訂立日期為2015年12月23日的第五份權利協議修訂(「第5號修訂」)、經本公司與權利代理人所訂立日期為2019年8月30日的第六份權利協議修訂(「第6號修訂」)、經本公司與權利代理人所訂立日期為2019年11月13日的第七份權利協議修訂(「第7號修訂」,連同第6號修訂、第5號修訂、第4號修訂、第3號修訂、第2號修訂及第1號修訂,統稱為「過往修訂」)。
本文所用詞彙應具有權利協議所賦予該詞的相同涵義。
鑒於本公司可根據權利協議第28條的規定,在未經任何權利、美國存託股份或普通股持有人批准的情況下,自行選擇修訂權利協議(須遵守若干條件,包括對權利持有人的權益無不利影響),包括將最終到期日延長至另一日期;鑒於倘本公司指示,權利代理人應根據權利協議第28條修訂權利協議的任何條款;及鑒於董事會希望將最終到期日變更為2034年7月25日,且本公司希望修改本份修訂所載權利協議的相應條款。
2因此,經考慮上文以及權利協議、過往修訂及本份修訂所載的雙方協議,雙方特此同意如下:第1條.第7(a)條修訂。
特此修訂權利協議第7(a)條:(a)刪除日期「2024年8月6日」及(b)將其替換為「2034年7月25日」。
第2條.第11(d)條修訂。
權利協議第11(d)條第一句特此修訂並重述,全文如下:(d)目前每股市價。
就本份協議項下的任何計算而言,除根據第11(a)條進行的計算外,任何日期每股普通股的「目前市價」應被視為緊接在該日期之前的三十(30)個連續交易日內每份美國存託股每日收盤價的平均值除以當時一份美國存託股所代表的普通股數目,及就根據第11(a)條進行的計算而言,任何日期每股普通股的「目前市價」應被視為緊接在該日期之後的十(10)個連續交易日內每份美國存託股每日收盤價的平均值除以當時一份美國存託股代表的普通股數目;惟倘每股普通股的目前市價是在該等普通股發行人宣佈(A)以普通股或可轉換為普通股的證券(權利除外)派付的普通股股息或分派或(B)該等普通股的任何細分、合併或重新分類後,並在上文所載的三十(30)個交易日或十(10)個交易日到期之前,在該股息或分派的除息日或該細分、合併或重新分類的記錄日期之後的期間內確定,在各情況下,應適當調整目前市價以考慮除息交易。
第3條.第27條修訂。
特此修訂權利協議第27條,(a)刪除本公司及權利代理人的郵寄地址及(b)將其替換為以下地址(視實際適用情況):攜程集團有限公司30萊佛士坊,#29–01新加坡048622收件人:首席財務官紐約梅隆銀行240GreenwichStreetNewYork,NY10286收件人:美國存託股部門經理3第4條.附件A修訂。
特此修訂權利協議附件A中以「此後不可行使」開頭的引言段第一句及以「茲證明」開頭的第一句:(a)刪除日期「2024年8月6日」及(b)將其替換為「2034年7月25日」。
第5條.附件B修訂。
特此修訂權利協議附件B中「分派日期;權利轉讓」為標題的段落中以「權利是」開頭的第四段:(a)刪除日期「2024年8月6日」及(b)將其替換為「2034年7月25日」。
第6條.十足效力及作用。
除非本份修訂明確修訂,否則權利協議應依其規定繼續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第7條.管限法律。
本份修訂應根據美國紐約州的法律進行解釋及理解。
權利代理人提起的與本份修訂直接或間接有關或由本份修訂引起的所有訴訟及程序可在紐約州內的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司特此接受該等法院的屬人管轄權,並同意任何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可透過掛號信、要求回執的方式,直接郵遞至本公司在權利協議下最近指定的通知收信地址。
本份修訂各方特此放棄在因本份修訂引起或與本份修訂有關的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序中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訊的權利。
第8條.多份副本;有效性。
本份修訂可分多份签订,每份在所有方面均應被視為原件,且所有副本應共同構成同一份文書。
本份修訂自本份修訂日期起生效。
第9條.描述標題。
本份修訂若干章節的描述標題僅為方便而插入,且不得控制或影響任何條款的含義或解釋。
第10條.經修訂的權利協議。
自本份修訂之日起及之後,任何對權利協議的提述均指經本份修訂修訂的權利協議。
第11條.可分割性。
倘本份修訂的任何條款、規定、契諾或限制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機構認定為無效、失效或不可執行,則本份修訂的其餘條款、規定、契諾及限制應保持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並不得以任何方式受到影響、損害或失效。
第12條.進一步保證。
各方特此同意,根據任何其他方的書面要求,簽署並交付任何及所有合理適當的進一步文書及文件,以使本份修訂完全有效。
[本頁剩餘部分刻意留白]茲證明,雙方已於上述日期及年份正式簽立本份修訂。
攜程集團有限公司簽字人:/s/王肖璠姓名:王肖璠職位:首席財務官紐約梅隆銀行簽字人:/s/AlanMacAlpine姓名:AlanMacAlpine職位:董事[第八份權利協議修訂簽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