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此乃要件請即處理2024年7月30日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之持牌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2. 閣下如已將名下漢國置業有限公司之股份全部售出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函連同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持牌證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3.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4. 漢國置業有限公司將於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干諾道中200號信德中心(近招商局大廈)4樓401A雅辰會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召開大會之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5至19頁。
5. 無論 閣下是否有意出席大會,務請將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列之指示填妥,並盡快惟無論如何於2024年8月28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正前(即最遲於大會(及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6.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屆時仍可依願親身出席大會(及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表決,而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被撤回。
7.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60)(1)發行股份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2)重選退任董事;及(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i–目錄頁次釋義............................................................1董事會函件.......................................................3附錄一-說明函件.............................................7附錄二-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連任之退任董事詳情................10股東週年大會通告.................................................15–1–釋義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股東週年大會」指本公司將於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干諾道中200號信德中心(近招商局大廈)4樓401A雅辰會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組織章程細則」指本公司之組織章程大綱及新組織章程細則「董事會」指董事會「建業實業」指建業實業有限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在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216),為本公司之控股公司「緊密聯繫人」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相同涵義「本公司」指漢國置業有限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160)「控股股東」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相同涵義「核心關連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相同涵義「董事」指本公司董事「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港元「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2–釋義「發行授權」指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數目不超過於批准該授權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20%的額外股份之一般授權「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指2024年7月19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確定其中所載若干資料之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股份」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購回授權」指授予董事可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購回數目不超過於批准該授權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10%的股份之一般授權「股東」指股份之登記持有人「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要股東」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相同涵義「收購守則」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頒佈之香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指百分比–3–董事會函件(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60)董事會執行董事:王承偉先生(主席)李曉平先生林炳麟先生林燕勝先生非執行董事:王妍醫生獨立非執行董事:方文靜女士馬德瑋先生陳家俊先生周明祖先生註冊辦事處香港干諾道中111號永安中心23樓敬啟者:(1)發行股份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2)重選退任董事;及(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緒言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有關建議(i)授出發行授權及股份購回授權;(ii)重選退任董事;及(iii)股東週年大會通告之詳情。
8. –4–董事會函件發行授權及股份購回授權董事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尋求股東通過普通決議案,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權,以於截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限期屆滿或股東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撤回或更改或更新有關授權之日(以較早者為準)止期間任何時間,(i)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數目不超過於通過相關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20%之額外股份,以及擴大上述授權,於該授權中加入本公司根據購回股份之建議一般授權所購回而總數最多相等於下文所述相關決議案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10%之股份,及(ii)購回數目不超過於相關決議案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10%之股份。
9.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數目為720,429,301股。
10. 假設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至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並無變動,(i)全面行使發行授權可讓本公司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最多144,085,860股股份;及(ii)全面行使股份購回授權可讓本公司購回最多72,042,930股股份。
11. 發行授權旨在讓董事能夠把握證券市場時機,擴大本公司之資本基礎。
12. 根據上市規則規定載有股份購回授權的資料之說明函件載於本通函附錄一。
13. 重選退任董事根據組織章程細則之細則第95條,林燕勝先生、王妍醫生及周明祖先生之任期將於股東週年大會屆滿,惟符合資格並願意膺選連任。
14.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之細則第104條,李曉平先生及方文靜女士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值退任。
15. 李曉平先生及方文靜女士均符合資格並願意膺選連任。
16. 上述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退任董事之履歷詳情已根據上市規則之相關規定載於本通函附錄二。
–5–董事會函件本公司乃根據本公司之提名政策建議重選方文靜女士及周明祖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考慮到各種多元化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種族、專業經驗、技能、知識及服務年期,並適當關注到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所載之多元化裨益。
本公司之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亦已根據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之獨立性條件,評估及檢討方文靜女士及周明祖先生各自之獨立性確認書,並信納方文靜女士及周明祖先生各自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仍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規定之獨立身份。
此外,提名委員會已評估方文靜女士及周明祖先生各自之表現,認為彼等曾向本公司作出寶貴貢獻,並展現彼等就本公司事務提供獨立、平衡及客觀意見之能力。
提名委員會亦認為,誠如本通函附錄二所載彼等各自的履歷所詳述,方文靜女士及周明祖先生可為董事會帶來其本身之觀點、技巧及經驗,並可因應彼等多方面的教育背景及專業經驗,對董事會成員多元化作出貢獻。
在提名委員會建議下,董事會相信,重選方文靜女士及周明祖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最佳利益,並建議在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彼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股東週年大會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之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5至19頁。
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本公司將提呈決議案,供股東考慮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i)授出發行授權及股份購回授權;及(ii)重選退任董事。
本通函隨附股東週年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無論 閣下是否有意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將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列之指示填妥,並盡快惟無論如何於2024年8月28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正前(即最遲於股東週年大會(及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屆時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及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表決,而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被撤回。
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於股東大會上,股東的任何表決須以按股數投票方式進行。
本公司將以上市規則第2.07C條及第13.39(5)條規定之方式宣佈投票結果。
–6–董事會函件責任聲明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規則之規定而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各董事願共同及個別對此負全責。
各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通函所載資料於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完整,且無誤導或欺詐成分,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致使本通函所載任何聲明或本通函有所誤導。
推薦建議董事會相信,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有關(i)發行授權及股份購回授權;及(ii)重選退任董事之建議,均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最佳利益。
因此,董事會建議股東表決贊成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有關決議案。
務請 閣下垂注本通函各附錄所載資料。
此致列位股東 台照代表董事會王承偉主席謹啟2024年7月30日–7–附錄一說明函件本附錄乃按照上市規則規定編製之說明函件,旨在向 閣下提供所需資料,以便 閣下考慮股份購回授權。
股份購回授權以下說明函件為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須寄發予股東,內容有關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普通決議案,以批准授予董事一般及無條件授權,於直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或於普通決議案所述較早期間內任何時間,行使本公司之權力,購回最多相等於通過該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10%之股份。
董事相信股份購回授權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利益,故建議股東表決贊成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相關決議案。
已發行股份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數目為720,429,301股。
在授予股份購回授權之普通決議案獲通過之前提下,且假設於股東週年大會前已發行股份總數並無變動,本公司將獲准根據股份購回授權購回最多72,042,930股股份。
購回之原因董事認為,股東向董事授予一般授權以在市場上購回股份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最佳利益。
視乎當時市況及資金安排而定,該購回或可提高本公司之資產淨值及其每股資產及╱或盈利,並僅會在董事相信該購回對本公司及股東整體有利之情況下方會進行。
購回之資金購回股份時,本公司僅可動用根據組織章程細則、香港法例及上市規則規定可合法撥作購回用途的資金。
根據股份購回授權而進行之任何股份購回,將動用本公司可合法容許作此用途之資金,包括原可供分派之本公司利潤或為此目的而發行新股份所得之款項。
–8–附錄一說明函件對營運資金之影響倘全面行使股份購回授權,則可能對本公司之營運資金需要或資本負債水平帶來重大不利影響(與本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之年報所載經審核財務報表所披露狀況比較)。
然而,董事不建議在對董事不時認為就本公司而言屬恰當之本公司營運資金或資本負債狀況構成重大不利影響之情況下行使股份購回授權。
一般事項董事將根據上市規則及香港適用法例按照股份購回授權行使本公司權力購回股份。
據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概無任何董事或彼等各自任何的緊密聯繫人,目前有意於授出股份購回授權後,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
本公司並未獲其任何核心關連人士知會,表示彼目前有意在授出股份購回授權後出售彼之任何股份予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亦無承諾不會在授出股份購回授權後出售彼之任何股份予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
本公司確認,本說明函件及建議股份購回概無任何異常之處。
收購守則及股份購回倘根據股份購回授權行使購回股份之權力而導致某股東所持本公司投票權之權益比例增加,則就收購守則規則32而言該增加將被視作一項收購。
因此,若某股東或一群一致行動的股東取得或鞏固本公司之控制權,則須按照收購守則規則26及32提出強制性收購要約。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王世榮博士(「王世榮博士」,本公司創始主席)擁有合共502,262,139股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69.72%(包括透過LuckyYearFinanceLimited、建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及建業實業間接持有的490,506,139股股份(佔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68.09%)及透過建業金融投資有限公司間接持有的11,756,000股股份(佔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1.63%))。
倘全面行使股份購回授權,王世榮博士於本–9–附錄一說明函件公司已發行股本之權益將增加至約77.46%。
該增加:(i)不會導致根據收購守則26作出強制性要約之責任;及(ii)會導致公眾持有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百分比降至低於上市規則第8.08條所規定之25%水平(即公眾持股量由30.28%下降至22.54%)。
董事現無意過度行使股份購回授權以致公眾持股量降至低於25%之指定百分比。
股價下表列示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過去十二個月,股份在聯交所之最高及最低成交價:每股股份價格最高最低港元港元2023年7月2.0301.9008月1.9501.7709月1.8401.67010月1.7401.65011月1.7201.44012月1.4401.3602024年1月1.5001.2402月1.4101.3203月1.4501.3604月1.5001.3605月1.7801.5506月1.6501.3907月(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1.3801.270本公司購回股份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六個月內,本公司並無於聯交所或以其他方式購回任何股份。
–10–附錄二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連任之退任董事詳情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五名董事之履歷詳情載列如下:執行董事李曉平先生(「李先生」),七十二歲,1999年加入本集團,自2009年起擔任本公司執行董事。
彼亦為本公司若干附屬公司之董事。
李先生於中國之經濟及管理方面擁有逾四十年經驗。
彼持有中國高級經濟師資格證書,並為中國機械工程學會設備維修學會會員。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界定,李先生並無擁有任何股份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先生概無於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位,於過往三年內亦概無擔任任何上市公司之董事,且與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
本公司並無與李先生签订服務合約。
然而,李先生與本公司訂有僱傭合約。
李先生並無按特定任期獲委任,惟須根據組織章程細則之規定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值退任及可膺選連任。
李先生現時可獲取每年薪金8,351,220港元,另加將由董事會釐定之酌情花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無與李先生有關之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第(h)至(v)段而須予以披露,亦無其他事宜需要股東注意。
林燕勝先生(「林先生」),六十歲,2024年4月獲委任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彼主要負責本集團的整體財務管理。
彼於銀行業擁有豐富經驗。
彼於恒生銀行有限公司(「該銀行」)任職二十一年,於2024年1月退休前,最後任職大中華區商業銀行業務總監及該銀行執行委員會成員。
彼規劃、指導及管理該銀行大中華區的商業銀行業務,以及全球貿易及應收賬款融資、全球支付解決方案、保險銷售及企業財富管理等職能部門。
在此之前,彼於香港滙豐任職十四年,最後任職企業營銷及規劃主管,負責企業及機構銀行業務之價值轉型,之後曾短暫擔任一家香港上市公司之財務總監,任職不到三年。
–11–附錄二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連任之退任董事詳情彼為香港銀行學會之銀行專業會士及英國特許銀行家學會之特許銀行家。
彼於1987年取得香港大學經濟及管理學社會科學學士(一級榮譽)及香港中文大學科學(電子商貿)碩士及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林先生積極參與多項社區服務。
彼於2021年至2022年擔任公益金董事會成員、第二副會長、籌募委員會主席及執行委員會成員;2013年至2022年,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委員;2008年至2012年,擔任長沙市政協委員;2016年至2022年,擔任香港會計師公會紀律委員會委員。
林先生為建業實業之執行董事,該公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216)及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
彼亦為本公司若干附屬公司之董事。
林先生現為超盈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該公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2111),並為嘉利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該公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1050)。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界定,林先生並無擁有任何股份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林先生概無於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位,於過往三年內亦概無擔任任何上市公司之董事,且與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
林先生已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協議,自2024年4月19日起初步為期三年,彼之董事職位須根據組織章程細則之規定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值退任及可膺選連任。
根據服務協議,彼無權享有董事酬金。
彼與本公司訂有僱傭合約,可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發出三個月事先書面通知予以終止。
彼可獲取每年薪金約5,000,000港元,乃根據其職位、責任程度及本集團薪酬政策而釐定。
此外,彼享有將由董事會釐定之酌情花紅及本集團向所有合資格員工提供之其他僱員福利。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無與林先生有關之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第(h)至(v)段而須予以披露,亦無其他事宜需要股東注意。
–12–附錄二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連任之退任董事詳情非執行董事王妍醫生(「王妍醫生」),五十八歲,2023年12月獲委任為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
王妍醫生持有華盛頓大學醫學博士學位及高階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及美國內科醫學委員會文憑。
王妍醫生於求是科技基金會執行委員會擔任職務。
彼現時為香港大學李嘉誠醫學院家庭醫學及基層醫療學系之榮譽副教授,亦為華盛頓大學醫療中心之前任醫療參謀長。
王妍醫生現為建業實業、建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及LuckyYearFinanceLimited之董事,該等公司均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被視為擁有同一批的490,506,139股股份(佔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68.09%)。
彼亦為建業金融投資有限公司之董事,該公司為本公司股東,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實益擁有11,756,000股股份(佔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1.63%)。
王妍醫生為本公司及建業實業之創始主席兼主要股東王世榮博士之女兒,亦為本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王承偉先生之胞妹。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界定,王妍醫生並無擁有任何股份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王妍醫生概無於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位,於過往三年內亦概無擔任任何上市公司之董事,且與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
王妍醫生已與本公司訂立委任函。
根據該委任函,王妍醫生之任期可由其中一方發出一個月書面通知予以終止。
彼之董事職位須根據組織章程細則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值退任及可膺選連任。
王妍醫生可獲取每年320,000港元之董事酬金,乃根據本集團之薪酬政策而釐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無與王妍醫生有關之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第(h)至(v)段而須予以披露,亦無其他事宜需要股東注意。
–13–附錄二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連任之退任董事詳情獨立非執行董事方文靜女士(「方女士」),五十七歲,自2019年起擔任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彼為本公司提名委員會主席以及薪酬委員會及審核委員會之成員。
方女士現擔任華美銀行(EastWestBank)之高級董事總經理,該銀行為EastWestBancorp,Inc.旗下全資附屬公司,而EastWestBancorp,Inc.為一家在亞洲開展業務的美利堅合眾國(「美國」)公有公司。
作為加州(世界第五大經濟體)的前首席代表,方女士於2000年至2004年期間獲加州州長任命為加州駐大中華區代表。
過去擔任加州首席代表期間,方女士成功在美國加州與亞太區企業之間建立了新的外交、經濟、貿易及投資連繫,有利跨太平洋地區的利益雙向流動。
方女士身為國際商務律師,在管理國際商業交易、企業併購活動以及策略諮詢工作方面擁有豐富經驗,並擅長於美國-亞洲跨境交易。
方女士曾擔任香港策略發展委員會的諮詢委員,現為哈佛肯尼迪政府學院婦女領導委員會(HarvardKennedySchoolofGovernment’sWomen’sLeadershipBoard)成員,並曾擔任包括HongKongAmericaFulbrightCenter在內的多個非牟利委員會的主席及成員。
方女士先前曾與矽谷新創公司合作,並擔任香港科技大學(HKUST)MBA全球領導力課程的客座講師及主講嘉賓,在國際觀眾面前就國際商業及政策議題發表演講。
方女士此前曾在上市公司及顧問委員會任職。
彼為加州律師協會會員,現任ChinaSF顧問委員會成員,並曾在亞洲及美國多個慈善和商業委員會任職。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界定,方女士並無擁有任何股份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方女士概無於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位,於過往三年內亦概無擔任任何上市公司之董事,且與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
方女士已與本公司訂立委任函。
根據該委任函,方女士之任期可由其中一方發出一個月書面通知予以終止。
彼之董事職位須根據組織章程細則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值退任及可膺選連任。
方女士可獲取每年320,000港元之董事酬金,乃根據本集團之薪酬政策而釐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無與方女士有關之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第(h)至(v)段而須予以披露,亦無其他事宜需要股東注意。
–14–附錄二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連任之退任董事詳情周明祖先生(「周先生」),五十七歲,2023年12月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彼於1994年加入香港置地集團公司(「香港置地」),於2000年至2022年擔任香港置地執行董事。
彼最終負責香港置地的所有商用物業事務,包括香港置地旗下優質寫字樓、高級零售及酒店物業投資組合的所有發展及資產管理業務,其物業價值約美金300億元,年收入達美金10億元。
周先生於物業領域擁有逾三十五年經驗。
在加入香港置地之前,周先生曾在加拿大及香港多家公司擔任多個房地產管理職務。
彼曾出差至世界各地,處理國際合作夥伴及客戶事宜,並確保對所管理的投資組合維持全球最佳實踐。
周先生現為海洋公園董事局成員。
彼於溫哥華接受教育,擁有西門菲沙大學之工商管理學士學位。
彼亦曾在哈佛商學院攻讀高級管理課程。
彼為城市土地學會的亞洲受託人及創始成員之一以及該學會的全球領導人之一;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資深會員,現╱曾在多個專業機構擔任要職,為房地產投資者、政府、企業及資產管理人提供諮詢服務。
彼曾加入各類非牟利及慈善組織的委員會。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界定,周先生並無擁有任何股份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周先生概無於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位,於過往三年內亦概無擔任任何上市公司之董事,且與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
周先生已與本公司訂立委任函。
根據該委任函,周先生之任期可由其中一方發出一個月書面通知予以終止。
彼之董事職位須根據組織章程細則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值退任及可膺選連任。
周先生可獲取每年320,000港元之董事酬金,乃根據本集團之薪酬政策而釐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無與周先生有關之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第(h)至(v)段而須予以披露,亦無其他事宜需要股東注意。
–15–股東週年大會通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60)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漢國置業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干諾道中200號信德中心(近招商局大廈)4樓401A雅辰會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藉以討論下列事項:1.省覽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之經審核財務報表、董事會報告及獨立核數師報告。
2.宣佈派發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重選本公司董事(「董事」)及授權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
4.重新委聘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核數師及授權董事會釐定核數師酬金。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是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5.「動議:(a)在本決議案下文(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額外股份,並作出或授予或須行使該等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債券、認股權證、票據、債權證及其他附帶權利可認購本公司股份或可兌換為本公司股份之證券;–16–股東週年大會通告(b)本決議案(a)段之批准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作出或授出或須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等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債券、認股權證、票據、債權證及其他附帶權利可認購本公司股份或可兌換為本公司股份之證券;(c)董事根據本決議案(a)段所載批准而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不論依據購股權或其他方式)之本公司股份總數,除下列情況外:(i)供股(定義見下文);(ii)根據本公司任何現有認股權證、債券、債權證、票據及其他證券之條款行使認購權或換股權;(iii)根據當時採納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高級人員及╱或僱員及╱或其他合資格人士授出或發行股份或購買本公司股份之權利之任何購股權計劃或任何類似安排所授出之購股權獲行使;(iv)根據本公司不時生效之組織章程細則為代替本公司股份全部或部份股息而配發及發行本公司股份之任何以股代息或類似安排;(v)行使附於本公司已經或將發行之任何可換股票據之任何換股權;及(v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授出之特別授權;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0%,而上述批准亦以此為限;(d)待本決議案(a)、(b)及(c)段各自獲通過後,撤銷董事獲授出本決議案(a)、(b)及(c)段所述而仍然有效之任何原有批准;及–17–股東週年大會通告(e)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乃指由本決議案通過當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及(iii)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撤回或更改或更新本決議案所授予之權力。
「供股」乃指在董事指定之一段期間內,向在某一規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當時所持有股份數額之比例而提呈發售本公司股份,或提呈發售或發行認股權證、購股權或其他有權認購本公司股份之證券,惟董事可在認為必要或權宜時就有關零碎配額或根據適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區法例或該等地區任何認可管制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之限制或責任,取消該等權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6.「動議:(a)在本決議案下文(b)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或在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獲得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惟須按照適用法例及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不時修訂之規定並在其規限下行事;(b)本公司於有關期間根據本決議案(a)段之批准獲准購回之本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而本決議案(a)段之授權亦以此數額為限;及–18–股東週年大會通告(c)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乃指由本決議案通過當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及(iii)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撤回或更改或更新本決議案所授予之權力。
」7.「動議在上述第5項及第6項決議案獲得通過之情況下,在董事根據第5項決議案而可予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同意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之本公司股份總數之內,加入本公司根據第6項決議案所述授予董事之授權而購回之本公司股份總數。
」承董事會命尹嘉怡公司秘書香港,2024年7月30日–19–股東週年大會通告附註:(1)凡有權出席上述大會及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就其所持股份數目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發言及投票。
受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上述大會及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方為有效。
(3)為確定本公司股東出席上述大會及在會上投票之資格,本公司將於2024年8月27日(星期二)至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之期間(包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本公司股份之過戶登記手續。
為符合資格出席上述大會及在會上投票,務請於2024年8月26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將所有轉讓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送交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辦理登記手續。
(4)如為聯名股東,則任何一位該等股東均可親身或委任代表於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倘超過一位以上之該等聯名股東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上述大會,則該等出席股東中,僅在股東名冊上名列首位之股東方有權憑該等股份投票。
(5)本通告所載之全部決議案將以按股數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6)就本通告第3項決議案而言,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組織章程細則」)之細則第95條,林燕勝先生、王妍醫生及周明祖先生(彼等於本公司上屆股東週年大會之後獲委任)之任期將於大會屆滿,惟符合資格並願意膺選連任。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之細則第104條,李曉平先生及方文靜女士將於大會上輪值退任。
李曉平先生及方文靜女士均符合資格並願意在大會上膺選連任。
該等董事之履歷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2024年7月30日向股東寄發之通函附錄二。
(7)倘於大會當日上午七時正或之後任何時間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大會將會延期舉行。
本公司將於本公司網站()及聯交所披露易網站()刊載公佈,通知股東有關續會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在黃色或紅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大會將會如期舉行。
股東應考慮自身之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在惡劣天氣下出席大會。
(8)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董事為執行董事王承偉先生(主席)、李曉平先生、林炳麟先生及林燕勝先生;非執行董事王妍醫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方文靜女士、馬德瑋先生、陳家俊先生及周明祖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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