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章总则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7月修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治理,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及《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相关活动。
3.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4.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合规性原则。
5.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二)平等性原则。
6.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三)主动性原则。
7.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四)诚实守信原则。
8.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9. 第五条公司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10.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一)透露、发布或者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或者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六)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11.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12.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13.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一)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四)其他相关机构和自然人。
14.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六)公司的文化建设;(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15. 第九条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网站、上交所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16.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路线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地址、投资者关系电话,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在公司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的重大事件;(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执行。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能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高度的责任性。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对于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载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规范运作》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如本制度与日后国家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或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相抵触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