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WONDERFULSKYFINANCIALGROUPHOLDINGSLIMITED皓天財經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代號:1260)適用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之經修訂代表委任表格本人╱吾等(附註1)地址為為皓天財經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幣0.01元普通股(附註2)股之登記持有人,茲委任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主席或(附註3)地址為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9樓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大會」)及其任何續會,以考慮並酌情通過召開大會通告所載之普通決議案,並按下列指示於會上投票。
2. 倘未有作出指示,及涉及於大會及╱或其任何續會上正式提出之任何其他事項,則本人╱吾等之代表可酌情自行投票決定:普通決議案贊成(附註4)反對(附註4)1.省覽及批准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董事會報告與核數師報告。
3. 2.(a)重選劉天倪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4. (b)重選梁子榮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5. (c)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
6. 3.重選富睿瑪澤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前稱中審眾環(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核數師並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其酬金。
7. 4.考慮及酌情以普通決議案形式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I)「動議:(A)在下文本決議案第(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額外股份,並訂立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可轉換本公司股份之認股權證、債券及債權證);–2–普通決議案贊成(附註4)反對(附註4)(B)上文本決議案第(A)段之批准將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訂立或授出可能須在有關期間或其結束後行使該等權力(包括但不限於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額外股份之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之認股權證、債券及債權證);(C)董事根據上文本決議案第(A)及(B)段之批准而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不論是否依據購股權或其他方式配發)及發行之股本總數,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數之20%,而上述批准亦受此數額限制,惟根據下列方式發行者除外:(i)供股(定義見下文);或(ii)行使根據本公司採納之購股權計劃授出之任何購股權或當時所採納可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主要行政人員及╱或僱員授出或發行股份或認購本公司股份權利之類似安排;或(iii)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不時之規定配發本公司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之類似安排;及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起至下列最早時間止之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開曼群島法例或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或(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授出權力時。
8.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當時之持股比例提呈發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權或經考慮任何相關司法權區法例之任何限制或責任,或適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區之任何認可監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作出彼等認為必要或權宜之除外或其他安排。
9. 」–3–普通決議案贊成(附註4)反對(附註4)(II)「動議:(A)在本決議案下文第(B)段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之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股本中已發行股份,而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購回該等股份須根據所有適用法例、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之規則及規例及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之規定並受其所規限而進行;(B)本公司於有關期間根據本決議案上文第(A)段之批准購回之本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數之10%,而上述批准亦應受此限制;及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起至下列最早時間止之期間:(i)於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開曼群島法例或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或(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授出權力時。
10. 」(III)「動議待本召開大會通告(本決議案構成其中部分)所載第4(I)及4(II)項決議案獲通過後,擴大根據本召開大會通告(本決議案構成其中部分)所載第4(I)項決議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一般授權,方法為加入本公司根據本召開大會通告(本決議案構成其中部分)所載第4(II)項決議案所給予授權而購回之本公司股本總數,惟有關數額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數之10%。
11. 」日期:二零二四年月日簽署:(附註5)–4–附註:1.請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12. 2.請填上以閣下名義登記與代表有關之股份數目。
13. 倘未有填上股份數目,則本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與所有以閣下名義登記之本公司股份有關。
14. 3.如擬委派大會主席以外人士為代表,請將「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主席或」字樣刪去,並在空欄內填上擬委派代表之姓名及地址。
15. 本代表委任表格之任何更改,均須由簽署人簡簽示可。
16. 4.重要提示:倘閣下欲投票贊成任何決議案,請在「贊成」欄內填上「」號,倘閣下欲投票反對任何決議案,則請在「反對」欄內填上「」號。
倘未有填上任何「」號,則閣下之代表可酌情自行投票表決或放棄投票。
閣下之代表亦有權就於大會及╱或其任何續會上正式提呈之任何決議案(召開大會之通告所述者除外)酌情自行投票表決或放棄投票。
5.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之授權人親筆簽署,倘委任人為公司,則須蓋上印鑑或由高級人員、授權代表或其他獲授權之人士親筆簽署。
如本代表委任表格聲稱乃由一名高級人員代其公司簽署,除看來另作別解外,則假設該高級人員乃獲正式授權代其公司簽署本表格,而毋須提供進一步事實證明。
6.凡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任何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之股東可委派超過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7.本代表委任表格及(如本公司董事會要求)簽署表格之任何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必須於代表委任表格所述人士擬投票之大會或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否則本代表委任表格將視為無效。
8.交回本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本代表委任表格將視作已撤回論。
9.倘為任何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可就該股份(不論親身或透過代表)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多於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大會,則會接受排名首位者(不論親身或透過代表)投票,其他聯名持有人再無投票權,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聯名持有股份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之排名次序而定。
10.召開大會之通告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之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