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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诺思格: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日期:2024-07-30 19:33:4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3719) 用户喜爱度:等级960 本文被分享:984次 互动意愿(强)

    诺思格: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1. 1证券代码:301333证券简称:诺思格公告编号:2024-053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3,2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95,601,797.73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7,598,202.27元。

    2. 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7月2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3.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7月28日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436号),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4. 二、此前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力城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5. 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与储存情况如下: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 2序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1招商银行北京富力城支行110907787010208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2平安银行天津分行15202277777740临床试验管理平台项目3宁波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77030122000374444数据科学中心项目4宁波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77030122000395480数据科学中心项目5民生银行北京通州新城支行616996622SMO中心项目6北京银行华安支行20000017739800140771530超募资金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临床试验管理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将存放于平安银行天津分行(银行账号:15202277777740)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转存至北京银行华安支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与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办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事宜。

    7. 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8. 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9.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用于上述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1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北京银行华安支行20000017739800153468241临床试验管理平台项目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协议各方3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1. (二)协议主要内容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1773980015346824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2.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3.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4.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15.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16.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贻亮、任孟琦可以在工作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4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市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应根据申请时有效的贸仲规则进行。

    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五、备查文件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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