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聯交所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StarGloryHoldingsCompanyLimited榮暉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213)(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榮暉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定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正假座中國深圳市南山區白石路東2063號華僑城華論壇二樓董事會議廳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本公司之普通決議案:普通決議案1.省覽及考慮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董事會報告書及核數師報告書。
3. 2.(a)重選陳貽平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b)重選龐曉莉女士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及(c)重選張文娟女士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4. 3.授權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釐定董事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一般酬金。
5. 4.重新聘請和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執業會計師)為本公司核數師,並授權董事釐定核數師之酬金。
6. 5.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之普通決議案:「動議:(i)在本決議案(iii)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地批准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見本決議案)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配發、發行及╱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包括自庫存出售或轉讓任何股份),以及作出及╱或授出須或可能須行使此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或購股權;(ii)本決議案(i)段之批准將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內作出及╱或授予須或可能須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此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或購股權;2(iii)董事根據本決議案(i)段之批准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不論是否根據購股權或其他方式而配發者)(包括自庫存出售或轉讓任何股份)及發行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面值總額,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通過日期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總數20%,而上述批准亦須受此數額限制,惟根據(a)供股(定義見本決議案),(b)行使本公司任何認股權證附帶之認購權,(c)行使根據本公司所採納不時生效之任何購股權計劃或類似安排而授出之購股權,或(d)根據本公司不時之組織章程細則以配發股份代替支付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除外;及(iv)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乃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起至下列三項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間:(a)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b)依照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之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及(c)於股東大會上由本公司股東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載之授權之日。
7. 「供股」乃指董事於指定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當時之持股比例提呈發售本公司股份(惟董事有權就零碎股權或在考慮本公司適用之任何地區之法律限制或責任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後,作出其認為必須或權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8. 」6.考慮及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之普通決議案:「動議:(i)在本決議案(ii)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地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本決議案),根據所有適用法例及╱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以經不時修訂者為準),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藉以於聯交所或本公司證券在其上市及就此目的而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之已發行股份;3(ii)本公司根據本決議案(i)段之批准於有關期間(定義見本決議案)可購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面值總額,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之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總數10%,而上述之批准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iii)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乃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期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之期間:(a)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b)依照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及(c)於股東大會上由本公司之股東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載之授權之日。
9. 」7.考慮及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之普通決議案:「動議待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本決議案為其中一部份)所載之第6項決議案獲通過後,擴大授予董事且當時有效使其可於有關期間(定義見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本決議案為其中一部份)所載之第5項決議案)行使本公司全部權力以配發、發行及╱或處理本公司之股份(包括自庫存出售或轉讓任何股份)之一般授權,方式為於董事根據該一般授權可配發、發行及╱或處理(包括自庫存出售或轉讓任何股份)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發行及╱或處理(包括自庫存出售或轉讓任何股份)之本公司股本面值總額之上,加入相當於本公司根據上述第6項決議案所授予之權力購回本公司股本之面值總額,惟該擴大之數額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總數之10%。
10. 」承董事會命榮暉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張韜香港,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附註:(1)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任何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11. 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之股東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12.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之股東。
13. (2)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據須由委任人或其以書面正式授權之代理人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一間公司,則須加蓋公司印鑑或經由公司負責人、代理人或獲正式授權之其他人士親筆簽署。
14. 4(3)指定格式之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副本,必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方為有效。
15.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東仍可親身出席所召開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於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已撤回論。
16. (4)為確定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本公司將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一)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星期五)(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將不會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為符合資格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行使本公司股東之投票權,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必須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舖),以辦理登記手續。
(5)倘屬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有關聯名持有人均可就有關股份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之人士,倘超過一位有關聯名持有人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則排名較前之聯名持有人(不論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所作之表決將獲接納,而其他持有人之投票一概無效。
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以本公司股東名冊上有關該聯名股權之排名次序為準。
(6)填妥及交回有關股東週年大會所提呈決議案之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東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於此情況下,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之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已撤回論。
(7)根據GEM上市規則,除主席決定容許純粹有關程序或行政事宜之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外,股東週年大會之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而投票表決結果將按照GEM上市規則刊載於聯交所網站及本公司網站。
以本公司名義登記的庫存股份(如有)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並無投票權。
為免生疑問及就GEM上市規則而言,以中央結算系統名義持有的庫存股份(如有)須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放棄投票。
(8)本通告提述的配發、發行或處理證券或股份應包括根據GEM上市規則的適用規定出售或轉讓以本公司名義持有的庫存股份。
(9)載有有關上文第6項決議案之進一步詳情之說明函件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之通函之附錄一。
(10)建議重選為董事之退任董事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之通函之附錄二。
(11)於本通告日期,執行董事為張韜先生及李鴻晨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陳貽平先生、龐曉莉女士及張文娟女士。
本通告的資料乃遵照GEM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願就本通告的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
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深知及確信:(1)本通告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屬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且(2)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足以令致本通告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本通告將由刊發當日起計至少一連七天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一頁內刊登,並將在本公司網站內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