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我们作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拟与关联方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简称“复星财务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复星财务公司为豫园股份(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授信服务、结算服务以及其他金融业务,《金融服务协议》期限自2024年9月至2027年8月。
2. 在《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间,本公司可以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
3.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如下:1.财务公司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获准范围内,按其运营要求提供服务;客户仅限于成员单位。
4. 因此,财务公司风险相对可控。
5. 2.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授信、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时,收费标准均等同于或优于国内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的金融服务,且不逊于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服务。
6. 3.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本公司财务管理、增加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7.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 董事会表决时,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