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代码:002652证券简称:扬子新材公告编号:2024-034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重要内容提示: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案件已受理。
3. 2、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4. 3、涉案金额:18,580,070.93元。
5.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判决的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6.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胡卫林于2018到2020年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通过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清偿事宜,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本次诉讼已于近日获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苏05民初915号。
8. 二、本次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1、诉讼当事人原告一: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二: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被告一:胡卫林被告二: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圆”)被告三:德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峰国际”)2、事实和理由被告胡卫林于2018到2020年期间担任原告一公司总经理,在职期间通过被告汇丰圆违规占用资金共计363,311,398.12元,后续被告陆续进行还款。
9. 原告一与胡卫林、汇丰圆、德峰国际于2023年3月23日签订《债务清偿协议》,四方确认:1、被告胡卫林及汇丰圆截止协议签署之日尚有57,264,769.57元(本息合计)未归还。
10. 2、被告德峰国际因由胡卫林实际控制,因此加入前述债务偿还。
11. 协议签署后,三被告共偿还10,100,000元,尚有本息合计47,428,200元未偿还。
12. 胡卫林同意将其持有原告0.98%的股份合计500万股进行质押作为还款担保。
13. 但基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质押登记要求,原告一只能委托其全资子公司即原告二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代为持有质权。
14. 胡卫林与原告二于2023年5月26日签订两份《股份质押协议》,出质股票数额分别为200万股和300万股,约定如三被告于2023年12月31日前未还清上述47,428,200元资金占用款,则原告有权对共计出质的500万股票进行折价、拍卖及变卖,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15. 截止2023年11月31日,被告尚有本息合计48,658,814.71元未偿还。
16. 公司随即提起诉讼,起诉后被告于2024年5月14日偿还占用资金30,078,743.78元,扣除该笔偿还资金后,尚有18,580,070.93元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截至目前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
3、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向原告偿还资金占用款本息合计18,580,070.93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未付金额年利率5.66%自202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出质的原告一公司500万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3)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按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