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7月12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9号院北区1号楼会议室十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
5.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6.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8.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9号院北区1号楼会议室十举行。
9.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上午9:15至2024年7月31日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1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1.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20人,代表股份325,164,15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8.0832%。
12.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4,343,12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2388%。
1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16人,代表股份310,821,03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6.8444%。
1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5.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1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1,283,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066%;反对3,475,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88%;弃权40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6%。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0,368,7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31%;反对3,475,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44%;弃权40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5%。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事项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1,221,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76%;反对3,45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28%;弃权486,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6%。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0,307,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376%;反对3,455,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32%;弃权486,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以特别决议方式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签字)负责人:(签字)刘恋恋:颜克兵:闫凌燕: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