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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科A: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06 00:00:00
    股票名称:万科A 股票代码:000002
    研报栏目:公司公告  (PDF) 222K
    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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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科A: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法律意见书1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11F/12F.,TaipingFinanceTower,6001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电话:(0755)88265288邮政编码:518038网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0157号致: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2.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以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3.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4. 法律意见书2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5.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刊登《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A股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登记方法、投票规则等内容予以公告。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二十届董事会,并于召开日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7.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2日晚在巨潮资讯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2023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公告》、2023年度股东大会文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刊登《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H股股东参加2023年股东周年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23年度股东大会文件。

    8.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9. 2024年4月30日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主席郁亮先生主持。

    10. 贵公司A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法律意见书3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9:15-15:00。

    11.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2.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信达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了验证。

    1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74名,合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57,623,050股。

    14. 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1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358名,合计持有贵公司股份1,021,646,193股。

    1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9,213,656股。

    以上H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贵公司予以认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437名,合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678,482,89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5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A股股东的资格及本次股法律意见书4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下:序号议案名称1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2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3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4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8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发行公司H股股份之一般性授权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议案序号议案名称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1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4,656,958,44799.539914,536,4200.31076,988,0320.14942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4,656,366,94799.527314,513,3200.31027,602,6320.16253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4,656,738,14799.535214,798,0200.31636,946,7320.14854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4,618,684,35198.721853,651,6481.14686,146,9000.1314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4,663,612,25399.68215,865,0460.12549,005,6000.1925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4,523,895,51796.6958144,355,4623.085510,231,9200.2187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4,377,772,00293.5725292,412,9976.25028,297,9000.17738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4,664,065,83499.691810,892,3650.23283,524,7000.0754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发行公司H股股份之一般性授权的议案4,385,190,30593.7310289,921,0946.19693,371,5000.0721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0157号)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魏天慧麻云燕董楚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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