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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仁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日期:2022-08-08 18:14:3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2764) 用户喜爱度:等级979 本文被分享:996次 互动意愿(强)

    和仁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1. 证券代码:300550证券简称:和仁科技公告编号:2022-055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24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862,55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9.61元,共计募集资金507,164,762.38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7,547,169.81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99,617,592.57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3. 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证券登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297,983.47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96,319,609.10元。

    4.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415号)。

    5.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6.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变更情况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将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内,并授权管理层及董事会授权人员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7. 截止公告日,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已经转存至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内,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已经注销。

    8. 目前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序号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金额(单位:万元)募集资金用途1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20100031253378841,192.49基于物联网及大数据技术的智慧医院一体化建设项目注:上表中的专户金额与董事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公告日的专户金额之间的差额为结息所致。

    9.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0.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1.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2.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13.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14. 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5.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光炼、林剑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16.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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