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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峡水利: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公告

    日期:2022-08-10 00:24:0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9186) 用户喜爱度:等级977 本文被分享:982次 互动意愿(强)

    三峡水利: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公告

    1. 股票代码:600116股票简称:三峡水利编号:临2006-04号股票代码:600116股票简称:三峡水利编号:临2022-045号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重庆乌江实业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江贸易”)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和利息11,312.37万元,以及该案件涉及的相关罚息、复利、诉讼费、保全费等。

    3. 自起诉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原审被告秀山县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源矿业”)已偿还本金5,001.89万元及全部利息216.55万元,剩余未偿还借款本金为6,210.19万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

    5. 基于审慎性原则,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本案涉及的相关应收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4,600万元。

    6. 公司本次诉讼所涉及的剩余应收款项回收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2022年度业绩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7. 近日,乌江贸易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民终18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乌江贸易于2021年9月18日就其与嘉源矿业以及连带清偿责任人吴和财、张利蓉、吴琦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渝04民初466号)。

    8. 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1-049号)。

    9. 2022年2月,乌江贸易收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渝04民初466号),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嘉源矿业立即向原告乌江贸易偿还截至2021年9月17日的借款本金11,212.08万元;2.被告嘉源矿业立即向原告乌江贸易偿还截至2021年9月17日的借款利息100.29万元;3.被告嘉源矿业向原告乌江贸易偿还罚息,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11,212.08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9%)的标准,自2021年9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4.被告嘉源矿业立即向原告乌江贸易偿还复利,复利以欠付借款利息100.29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9%)的标准,从2021年9月18日起计算复利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5.被告嘉源矿业立即向原告乌江贸易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5万元、保全费0.5万元、保全担保费5.656万元;6.原告乌江贸易在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嘉源矿业的抵押物(嘉源锰矿采矿权,采许可证号为:C5000002011102130120335)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32,172.54万元为限额);7.原告乌江贸易在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吴和财、张利蓉提供其持有的被告嘉源矿业700万股、100万股,合计800万股(100%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29,000万元为限额);8.原告乌江贸易在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嘉源矿业提供的动产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9.被告吴和财、张利蓉、吴琦对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0.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告》(临2022-005号)。

    11. 二、本次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嘉源矿业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扣减嘉源矿业已经偿还的借款本息;2.二审诉讼费用由乌江贸易承担。

    1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13.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民终185号,基于嘉源矿业自2021年9月17日至2021年12月10日累计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5,218.45万元、期内利息已偿还完毕等情况,对还款本金进行了相应扣减,二审终审判决如下:1.撤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4民初466号民事判决;2.嘉源矿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乌江贸易偿还借款本金6,210.19万元;3.嘉源矿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乌江贸易支付借款罚息(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为104.11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尚欠本金6,210.1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嘉源矿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乌江贸易支付复利(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为0.73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尚欠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付清之日止);5.嘉源矿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乌江贸易支付律师费15万元;6.乌江贸易在前述第二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嘉源矿业的抵押物(嘉源锰矿采矿权,采许可证号为:C5000002011102130120335)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32,172.54万元为限额);7.乌江贸易在前述第二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吴和财、张利蓉提供其持有的嘉源矿业100%的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2.9亿元为限额);8.乌江贸易在前述第二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嘉源矿业提供的动产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9.吴和财、张利蓉、吴琦对前述第二至第五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驳回乌江贸易的其他诉讼请求。

    14.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5. 一审案件受理费60.82万元,由乌江贸易负担25.04万元,由嘉源矿业负担35.78万元,保全费0.5万元,由嘉源矿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万元,由乌江贸易负担。

    16.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

    基于审慎性原则,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本案涉及的相关应收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4,6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涉及的嘉源矿业剩余未偿还借款本金为6,210.19万元,公司本次诉讼所涉及的剩余应收款项回收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2022年度业绩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后续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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