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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天股份: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日期:2023-01-11 01:00:0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9704) 用户喜爱度:等级964 本文被分享:991次 互动意愿(强)

    海天股份: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1. 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作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海天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海天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

    2.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8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1.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43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336.75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0,101.25万元。

    3.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1CDAA60012)。

    4. 公司及子公司蒲江达海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蒲江达海”)、宜宾市翠屏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屏海天”)、雅安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安海天”)已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

    5.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情况,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2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1蒲江县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蒲江达海46,500.002翠屏区象鼻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一期)翠屏海天1,874.463雅安市大兴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雅安海天11,500.004补充流动资金公司15,000.005翠屏区象鼻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一期)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5,226.79合计80,101.25注1:上述募投项目投资额与拟投入募集资金的差额,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6. 注2:以上募集资金金额不包含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理财产品收益。

    7. 注3:翠屏区象鼻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一期)已结项,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包括公司根据该项目政府审计结果需支付的金额。

    8. 三、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9. 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10. 公司承诺,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到期前,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程加快而需要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部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以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11. 四、公司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12.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13. 3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14.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15.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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