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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天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日期:2023-01-11 03:45:3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6305) 用户喜爱度:等级963 本文被分享:998次 互动意愿(强)

    新天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1. 1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2.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3.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公司章程界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4.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5.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6.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7.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8.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9.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10. 2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二)研究董事及高管人员考核的标准;(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及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11.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12.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13.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14.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考评程序:(一)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15. 3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需为独立董事)主持。

    16.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它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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