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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中车:中国中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日期:2023-01-11 08:26:2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45262) 用户喜爱度:等级964 本文被分享:995次 互动意愿(强)

    中国中车:中国中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1. 1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本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第二条本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3.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第三条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本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4. 第四条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本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5.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 2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7. 第六条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8.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流程第七条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9.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10. 第九条本公司总部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及时将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其书面保密承诺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11. 第十条本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12.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与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审批。

    13.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3项内容,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以及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14. 第十二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15. 出现前款第(三)项的情形时,本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及本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16.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相关档案。

    第四章其他第十四条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制度及其修订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如本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应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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