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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安林业:内部审计制度

    日期:2023-01-11 00:04:42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6472) 用户喜爱度:等级967 本文被分享:983次 互动意愿(强)

    永安林业:内部审计制度

    1. 1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2023年1月1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升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经济监督行为,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以促进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3.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目标,是促进公司建立并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公司管理层有效履职,共同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4.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任何公司、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阻碍审计部及人员履行职责。

    5.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2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控股、重要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6.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7.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8. 第六条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名,设负责人1名。

    9. 审计部负责人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10. 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经党委前置审议后,由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方式作出选任决策。

    11. 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12. 第七条审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13.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独立性原则。

    14.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15. 内部审计人员不能直接参与或负责被审计公司(部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相关的决策和执行。

    16. 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部门、子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公司(部3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

    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

    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汇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十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四)对公司及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关键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五)对被审计单位重大投资项目及发生的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财务危机、重大经营亏损、重大经济事件以及资4产质量严重不实等情形进行专项审计;(六)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七)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涵盖的业务环节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由审计委员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5(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6(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7(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8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9施。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公司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视情况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审计权限第二十四条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10(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被审计公司(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被审计公司(部门)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审计部应该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二)盘点被审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三)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审计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五)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六)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七)根据审计结果对需要提出责任追究的事项和人员,由11审计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后,移交相应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流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八)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六条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审计方案。

    根据被审计公司(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八条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公司(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审计人员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意见,被审计公司(部门)应在审计部指定的内部审计报告反馈意见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审计结果运用。

    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公司(部门)负责人之前,应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根据审计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事项和人员,由审计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后,移交相应的有权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规12定流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后续审计。

    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事项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结合其他审计项目一并进行。

    通过后续审计跟踪评价被审计公司(部门)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并可将后续审计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公司(部门)应承担未及时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和个人,审计部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对有以下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由相关部门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流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三)泄露被审计公司(部门)商业秘密的。

    有证据表明审计部及其人员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履行了相应职责,及时报告了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在审计对象相关问题暴露时,可免除审计部和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13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一)拒绝、阻扰、妨碍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四)威胁、侮辱、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章程》未定义的,依照《上市规则》确定;《上市规则》未定义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原《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14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升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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