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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星电力: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日期:2023-01-12 00:02:2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4570) 用户喜爱度:等级972 本文被分享:995次 互动意愿(强)

    明星电力: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1月11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3. 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4.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及其依法开办的网站上,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布有关信息。

    5.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6.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以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六)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7.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 (一)真实性原则。

    9.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10. (二)准确性原则。

    11.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12.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13. (三)完整性原则。

    1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15.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16. (四)及时性原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五)公平性原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原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节一般规定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参照证券监管部门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或者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相关信息未泄露;(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证券监管部门和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各方职责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二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和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二)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五)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起草、传递、审核、披露等流程;(二)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等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存档;(三)反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组织信息披露义务人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根据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四)负责拟订和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第二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节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三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该部门或该公司的信息传递事务,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等具体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该部门及该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及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履行配合义务,按本办法的要求传递和审核各类信息,并认真履行本办法所列的各项职责,保证其所传递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十七条公司宣传部门在媒体刊登本办法涉及的相关信息时,应当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同时不得先于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前刊登。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七)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书面告知,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及标准第四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四十五条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和披露,公司遵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执行,并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

    第二节定期报告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四十七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四十九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五十条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公司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其中,年度报告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五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的披露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五十九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六十条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三节临时报告第六十一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

    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一)规定的“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披露标准应当同时遵循《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应当披露的日常交易。

    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2.接受劳务;3.出售产品、商品;4.提供劳务;5.工程承包;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本条(二)规定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1.涉及本条(二)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2.涉及本条(二)第3项至第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3.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承接项目的全部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4.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公司实际承担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5.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下列事项:1.本办法规定的第六十一条第(一)项“重大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6.存贷款业务;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本条(三)规定的“关联交易”披露标准应当同时遵循《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2.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3.合并、分立、分拆;4.重大诉讼和仲裁;5.破产事项;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7.《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的披露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事件。

    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的披露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公司网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第六十五条定期报告(一)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制订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计划,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二)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定期报告编制计划,编写职责范围内定期报告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并保证其所编写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董事会办公室汇集各部门的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完成定期报告草案的统稿;(四)定期报告草案编写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对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临时报告(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或已披露事件有重大进展、变化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提供信息的部门和人员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二)董事会办公室对所收到的信息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所收到的信息文件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应当及时起草公告;(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审批表》(详见附件)的流转签批,披露事项涉及的牵头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签字予以确认;(四)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其他以董事会发布的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公司其他以董事会发布的公告还应当由全体董事予以确认;(五)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司其他以监事会发布的公告由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审批。

    公司其他以监事会发布的公告还应当由全体监事予以确认;(六)如非常驻董事、监事因工作原因不能书面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在履行完成审批程序后,按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协助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第六章信息披露保密和违规处理第六十八条信息公开披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有关登记、报备等工作,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而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公司对该等信息披露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一)通报批评;(二)警告、责令改正;(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四)降薪、停薪;(五)赔偿损失;(六)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责任人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订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若责任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由董事会决定责任追究形式;若责任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责任追究形式。

    第七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二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擅自泄露信息的,公司视情节轻重,有权依法解除服务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解释。

    公司2014年发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审批表一、基本信息公司代码公司简称经办人电话手机备用联系手机披露报刊□适用□不适用(仅上网)□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其他披露网址披露日期年月日二、公告正文序号公告标题公告编号页数见报上网三、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对应公告编号附件标题页数见报上网报备四、审批流程拟稿人意见证券事务代表/董事办负责人意见业务部门意见□适用□不适用副总经济师意见□适用□不适用分管领导意见□适用□不适用(公司董事会章/监事会章)年月日董事会秘书意见总经理意见□适用□不适用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意见□适用□不适用董事/监事意见□适用□不适用本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签名:本人对本公告存在异议,不能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理由:董事/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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