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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青集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1-12 06:27:59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9667) 用户喜爱度:等级962 本文被分享:994次 互动意愿(强)

    长青集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1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3楼整层及31楼01、04单元,邮编51062323/F,Units01&/F,R&FCenter,10HuaxiaRoad,ZhujiangNewTown,TianheDistrict,GuangzhouGuangdong510623,P.R.China电话/Tel:+862028261688传真/Fax:+862028261666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叶可安律师、周昊臻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2.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 法律意见书2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7.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并将前述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8. 2.2022年12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9. 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10.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月11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部分人员通过视频参会。

    11. 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1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13.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1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5. 法律意见书3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451,11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8011%。

    16.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5名,代表股份13,90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739%,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其他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法律意见书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一)《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64,95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84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684%;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3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关联股东何启强、麦正辉、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3,84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4%;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84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4%;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法律意见书5(三)《关于2023年度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联股东何启强、麦正辉、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3,84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4%;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84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4%;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法律意见书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章小炎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周昊臻______________叶可安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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