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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井食品:安井食品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日期:2023-01-12 08:35:3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1799) 用户喜爱度:等级964 本文被分享:995次 互动意愿(强)

    安井食品:安井食品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1. 证券代码:603345证券简称:安井食品公告编号:临2023-005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19号)核准,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48,884,872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16.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674,555,941.76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39,981,864.58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634,574,077.18元。

    2.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22日全部到账。

    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2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123号)。

    4. (二)募投项目变更情况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募投项目变更发表了同意意见。

    5. 具体内容详见《安井食品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临2022-093)。

    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1、为继续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7.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洪湖安井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湖安井”)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正在办理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手续。

    8. 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9.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单位:万元序号户名开户行账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1广东安井食品有限公司华夏银行福州分行1885000000008888719,688.552山东安井食品有限公司中国银行福州市分行413081947614320.143河南安井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376901880001405727,574.284泰州安井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131501010400287185.425辽宁安井食品有限公司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3510080100130004634233.936四川安井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海峡银行1000791228700100011,589.007泰州安井食品有限公司平安银行福州分行15215899999911548.548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福州分行8111301012500718029864.149无锡安井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6343245005,618.1610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东支行35050161000700008154692.7411洪湖安井食品有限公司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3510080100130006575470.00注: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有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340,542.62万元未到期。

    1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安井(以下并称“甲方”)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募集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1.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

    12. 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

    13. 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

    14. 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15.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16.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强、史记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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