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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益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日期:2023-01-13 01:38:32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9518) 用户喜爱度:等级979 本文被分享:980次 互动意愿(强)

    新益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昌”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新益昌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2021年3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28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533,600股,并于2021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2.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02,133,6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8,936,96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3,196,636股。

    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且自2019年12月3日起锁定3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股东数量为1名,为股东李国军持有的股票,对应股票数量1,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7%,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且自2019年12月3日起锁定36个月。

    4.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5.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李国军所作承诺如下:“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 ②就本人于发行人本次申报前六个月内通过增资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完成此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7. ③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9.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10.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 ”此外,李国军曾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并于2022年4月离职,详情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李国军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时所作承诺如下:“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12. ②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13. ③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4.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15.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16.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李国军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7%;(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数量(股)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剩余限售股数量(股)1李国军1,600,0001.57%1,600,0000合计1,600,0001.57%1,600,0000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股数量(股)限售期1首发限售股1,600,000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且自2019年12月3日起锁定36个月合计1,600,000-五、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新益昌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持有人李国军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新益昌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同意新益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字:林宏金陈胜可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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