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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亿道信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日期:2023-01-16 01:00:0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46655) 用户喜爱度:等级969 本文被分享:987次 互动意愿(强)

    亿道信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1. 3-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二〇二二年十二月3-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接受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亿道信息”、“公司”)的委托,担任亿道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本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4. 本发行保荐书中若出现表格内合计数与实际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5. 3-1-3目录目录............................................................................................................................3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4一、本保荐机构负责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员情况.............................................4二、发行人基本情况.............................................................................................4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5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5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8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8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8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9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10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10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10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14四、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14五、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22六、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24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25八、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31九、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373-1-4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一、本保荐机构负责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员情况(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国泰君安证券指定张勇、周聪作为亿道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6. 张勇: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

    7. 曾负责及参与了伊戈尔电气、万兴科技、元道通信、天力锂能、澳华集团等IPO项目;英维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财务顾问项目。

    8. 周聪: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

    9. 曾负责及参与万兴科技、华智融、深南电路、锐科激光、嘉必优、特发服务、正弦电气、澳华集团等IPO项目;莎普爱思非公开、海南橡胶非公开、广济药业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

    10. (二)负责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谢志雄:曾任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先后参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审计项目、威灵控股有限公司年度审计项目、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年度审计项目、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审计项目;曾参与了正弦电气IPO项目。

    11.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原项目协办人已离职,保荐机构不再指派项目协办人。

    12.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基本情况其他参与本次亿道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韦喆、张力、曹子建、刘雨晴、李宁、朱琦、邹仕华、祁佳。

    1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注册中文名称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3-1-5注册英文名称EmdoorInformationCo.,Ltd注册资本10,533.45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治宇成立日期2008年12月25日整体变更日期2015年12月14日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合社区33区大宝路83号美生慧谷科技园3.5.6栋美谷5栋三楼邮政编码518000电话号码0755-83142770传真号码0755-83142771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ir@emdoor.com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一)除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通过发行人股东华芯远景间接持有发行人4.72万股,持股占比为0.04%外,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14.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君安制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3-1-6法》、《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15. (一)内部审核程序国泰君安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16.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决策职责。

    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君安《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核风控部、投行质控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权类项目)组成。

    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7人,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

    此外,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

    国泰君安内核程序如下: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经投行质控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2、提交质量控制报告:投行质控部主审员提交质控报告,并同时提交相关问核记录和文件;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的,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3-1-7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实、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投行质控部质量控制过程以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内核意见国泰君安内核委员会于2021年5月24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核,投票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不同意,投票结果为通过。

    保荐机构认为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票发行并上市的法定条件。

    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3-1-8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根据发行人的委托,保荐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辅导,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至少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3-1-9(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一)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关联关系;(二)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未通过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三)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1-10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在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机构认为,亿道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同意推荐亿道信息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资料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履行了以下决策程序:(一)2021年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董事会决议2021年1月1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关于本次发行与上市的议案,形成《董事会决议》,相关议案如下: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4、《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5、《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6、《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7、《关于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发展目标的议案》3-1-11(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决议2021年2月1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三)2021年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董事会决议2021年5月2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关于本次发行与上市的议案,形成《董事会决议》,相关议案如下:1、《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2、《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3、《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4、《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5、《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6、《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7、《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8、《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9、《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10、《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11、《关于通过拟上市后适用的<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12、《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13、《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14、《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15、《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3-1-1216、《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17、《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18、《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19、《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20、《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21、《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22、《关于制定<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23、《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2020年12月审计报告>的议案》24、《关于确认公司2018年1月-2020年12月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合法性的议案》(四)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决议2021年6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1、《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2、《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3、《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4、《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5、《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6、《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7、《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3-1-138、《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9、《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10、《关于制定<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11、《关于确认公司2018年1月-2020年12月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合法性的议案》等议案。

    (五)2022年第三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及董事会决议2022年5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关于本次发行与上市的议案,形成《董事会决议》,相关议案如下:1、《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补充流动资金金额的议案》3、《关于提请召开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六)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决议2022年5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1、《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补充流动资金金额的议案》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已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发行人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授权,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3-1-14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一)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的公司架构及组织结构,发行人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资料,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选举了独立董事,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运行良好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已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发行人主营业务最近三年经营情况等业务资料,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已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三)经核查工商、税务、土地、社保、海关、住房公积金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合法合规证明、各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结果、企业及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已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一)主体资格1、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3-1-15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档案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系于2015年12月14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2015年12月14日按原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验资报告、发行人全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核查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行公司章程、主营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及开展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资质情况,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一家以ODM为模式,专业从事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其他智能硬件等电子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全球范围内的消费类电子产品以及行业三防类电子产品品牌商、系统集成商等客户提供定制化的产品方案设计、采购管理、生产制造等全流程服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因此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1)经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报告期内重大销售合同、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经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变动情况如下:3-1-16①董事变动情况2019年初,公司董事会由石庆、钟景维、张治宇、刘远贵、陈洪武组成,其中张治宇为董事长。

    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了董事人数,增选王林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新董事会由石庆、钟景维、张治宇、刘远贵、陈洪武、王林组成。

    2020年12月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了董事人数,并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增选古范球、赵仁英、林国辉为公司独立董事,新董事会由石庆、钟景维、张治宇、刘远贵、陈洪武、王林、古范球、赵仁英、林国辉组成。

    2021年1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因公司独立董事古范球提出辞职申请,选举产生了新独立董事赵晋琳,新董事会由石庆、钟景维、张治宇、刘远贵、陈洪武、王林、赵晋琳、赵仁英、林国辉组成。

    2021年12月20日,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选举石庆、钟景维、张治宇、刘远贵、陈洪武、王林担任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赵仁英、林国辉、赵晋琳为公司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由石庆、钟景维、张治宇、刘远贵、陈洪武、王林、赵晋琳、赵仁英、林国辉组成。

    2021年12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治宇担任董事长。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其他变化。

    报告期内,石庆、钟景维、张治宇、刘远贵、陈洪武长期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新增董事王林及独立董事古范球、赵仁英、林国辉、赵晋琳均由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张治宇提名,其中古范球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成员上述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化。

    ②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2019年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刘远贵、财务负责人陈粮、董事会秘书张铁军。

    3-1-17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因董事会秘书张铁军辞职,聘任乔敏洋为董事会秘书。

    2021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聘任乔敏洋为公司副总经理。

    2021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因董事会换届,续聘刘远贵为公司总经理、乔敏洋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粮为财务负责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变化。

    报告期内,刘远贵长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张铁军辞任董事会秘书系因公司对经营管理团队进行适当调整。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化。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经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亿道信息内部决策文件及与公司高管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张治宇、钟景维、石庆,未发生过变更,因此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情况调查表、股东访谈记录,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二)规范运行1、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3-1-182、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保荐机构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辅导人员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进行上市辅导,辅导对象参加辅导验收考试且成绩良好。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出具的承诺和保证,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核查发行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运行情况,并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发行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工商、税务、土地、社保、海关、住房公积金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并实地走访上述政府部门,在网上查询行政处罚公开信息,获取发行人及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和承诺文件,参考发行人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3-1-19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文件、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及资金管理制度、信永中和出具的发行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审计报告》,经核查往来款明细账、货币资金明细账等内部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财务与会计1、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3-1-20银行记录,并对相关财务指标进行分析,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执行情况,并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发行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行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信永中和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重大合同、记账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会计科目的账务处理,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会计科目明细账、关联交易合同、交易数量、交易价格等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地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状况和盈利能3-1-21力,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下条件:(1)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5,819.53万元、17,209.86万、21,519.46万,累计为44,548.85万元,超过3,000万元;(2)发行人在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700.78万元、17,761.41万元和26,082.94万元,累计为54,545.13万元,超过5,000万元;发行人在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10,906.20万元、191,122.12万元和339,150.86万元,累计641,179.18万元,超过3亿元;(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0,533.45万股,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00万元;(4)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34%,不高于20%;(5)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为58,093.51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核查发行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凭证、税收优惠证明文件,并根据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经核查发行人全部资产及其权属情况,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3-1-22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重要会计政策、会计科目明细账、财务制度、重大合同,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查阅分析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资料、重大资产权属文件、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本保荐机构认为,确认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以下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以及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全部条件。

    五、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根据《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3-1-23等规定,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专项核查。

    (一)核查对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13名法人股东中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基金备案的情况进行了逐一核查,发行人的法人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万股)股份比例(%)1深圳市亿道控股有限公司5,819.4755.252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11.643.913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00.003.804义乌华芯远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90.003.705深圳市睿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4.862.896深圳市亿道合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3.511.747深圳市亿丰众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3.621.468汇芯四期股权投资(南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0.001.049深圳市亿嵘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6.251.0110广东粤财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8.000.9311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870.7712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50.000.4713珠海横琴依星伴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0.02合计8,110.2276.99(二)核查方式3-1-24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上述股东中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基金备案的情况进行了逐一核查,核查方式包括查阅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及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检索等。

    (三)核查结果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中共有6家为私募基金,具体情况如下:序号名称基金编号1义乌华芯远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SLB1632汇芯四期股权投资(南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SLV3563广东粤财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SJS4184珠海横琴依星伴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ST13705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SD24016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SM1354保荐机构认为上述6家股东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且均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符合《监管指引》的规定要求。

    六、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一)保荐机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发行人聘请国泰君安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和验资复核机构,聘请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上述机构均为本次发行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此外,亿道信息聘请了深圳深投研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咨询机构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咨询服务,聘请了统一翻译(上海)有限公司作为翻译机3-1-25构对本次发行涉及的外文文件提供翻译服务,聘请了观韬律师事务所(香港)作为发行人子公司信息国际、数码国际的境外律师,聘请了国巨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子公司台湾亿道的境外律师。

    发行人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上述中介机构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规定对本次发行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本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机构、翻译机构及境外律师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进行了尽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发行人在业务发展中面临一定的风险。

    针对该等风险,保荐机构已敦促并会同发行人在其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尽披露。

    发行人主要面临以下主要风险:(一)市场风险1、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公司为ODM生产制造企业,下游客户主要为消费类电子产品及行业三防类电子产品品牌商和系统集成商,终端用户为电子产品消费者及行业应用领域需求者。

    公司产品的终端用户与宏观经济发展情况相关性较高,在宏观经济向好的年度,消费电子行业及各行业应用领域的景气程度较高,但若消费电子行业及各行业应用领域受到经济环境、技术环境,或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恶化等潜在不利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可能面临下滑风险。

    3-1-262、客户合作稳定性风险公司主要服务于消费类电子产品及行业三防类电子产品品牌商、系统集成商,主要客户包括TCL、Medion、Unowhy等国内外知名企业。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规模不断扩大,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37.39%、52.15%、42.34%和45.22%。

    公司大部分客户在选择合格供应商时通常需经过严格、复杂、长期的认证过程,要求供应商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质量控制体系,以及较强的研发设计、制造及服务能力。

    若未来由于客户行业需求下滑、经营状况不佳、自身经营策略、采购策略调整,或转向竞争对手产品等原因而减少或取消与公司之间的后续业务合作,则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3、新冠疫情后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爆发,居家办公、居家娱乐及在线教育等方式的普及使得公司消费类电子相关产品市场需求量短期内大幅增长,这对公司业绩促进作用较为显著,2020年及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同比增长72.33%和77.4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134.18%和25.04%。

    2022年以来,受海外市场高通胀、地缘政治动荡、国际物流受限等因素影响,全球消费电子市场需求整体有所收缩,根据IDC预计,2022年全年PC(含笔记本电脑和台式机)、平板电脑预计出货量较上年分别同比下降12.80%和6.80%;受此影响,公司2022年1-9月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有所下降。

    鉴于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产品下游终端需求趋于下降,公司可能出现订单需求不足、原材料库存积压等情况,2022年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存在下滑的风险。

    若全球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的需求持续下滑,且公司未能就上述影响及时采取市场开拓、产品创新等有效措施,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风险。

    (二)经营风险1、原材料价格波动和供应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94.48%、93.47%、3-1-2794.13%和94.20%,为生产成本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包括中央处理器、双倍速率同步动态随机存储器、功能类芯片、液晶显示器等。

    若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且公司不能有效的将原材料价格上涨压力转移到下游客户,公司经营业绩会面临下降风险。

    同时,公司的原材料均来自对外采购,若受市场环境影响,公司核心原材料短期内出现紧缺,导致公司无法保证充足的原材料供应,将影响订单的交付,给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外协加工风险公司专注产品研发设计,除行业三防类电子产品的整机组装工序由企业自身完成外,其他产品生产环节均由外协厂完成,因此公司的多数生产环节依靠外协厂商完成。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外协加工的规模将进一步增长,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对外协厂商的良好管理,或现有外协厂商出现加工任务饱和、加工能力下降而公司未能及时找到替代厂商,将面临产品质量问题和订单无法如期交付的风险,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知识产权风险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拥有246项专利及188项软件著作权。

    公司主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与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等维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虽然公司长期以来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并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不能排除公司的知识产权被泄露、盗用,被宣告无效,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

    未来如果发生上述风险情形,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若公司需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可能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

    4、房屋租赁风险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办公、研发及生产用房均系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一旦出现合同到期不能续约、出租方提前终止协议或者租金大幅上涨的情形,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地无法续租的风险,将在短时间内对公司的办公及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3-1-281、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电子产品产业链发展节奏较快,尤其是消费类电子产品更新频繁,由此带动电子产品产业链整体技术水平不断提升。

    公司需要保持较高的研发能力及生产管理水平,在产品开发和产品质量上保持比较优势,以应对下游客户不断提高的要求及日益激烈的竞争格局。

    如公司未能保持较高的研发能力及生产管理水平,则可能因市场竞争逐渐加剧而面临部分产品市场份额下降甚至被竞争对手替代的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公司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很大程度上依靠专业人才。

    随着电子产业的快速发展,业内的人才竞争日益激烈,能否维持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并不断吸引优秀技术人员加入,关系到公司能否继续保持竞争优势和未来的行业竞争力。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行业背景下,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完善各类激励机制,建立更具吸引力的薪酬制度,可能存在核心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流失的风险,对公司产品研发更新以及技术提升带来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财务风险1、毛利率下降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2.28%、20.94%、17.16%和19.80%,2019年-2021年呈下降趋势。

    公司产品毛利率主要受产品结构、产品类型,以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

    若产品所涉及的技术工艺普及或快速更新迭代导致产品定价降低,或者公司无法保持对产品的持续创新迭代,或者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或者销售进一步向议价能力较强的行业大型客户集中,均可能对公司主要产品的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若未来宏观经济环境下行压力增大、行业竞争加剧或优质客户流失造成消费电子市场规模及产品销售价格下滑或成本上升,将对公司综合毛利率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业绩表现。

    2、存货跌价风险3-1-29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8,254.86万元、38,908.65万元、48,261.71万元和55,542.36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8.94%、39.56%、35.51%和40.85%。

    公司根据客户的订单、未来需求量的预测,并结合原材料的库存情况制定采购需求计划。

    若客户因自身需求变更等因素调整或取消订单计划,或者公司无法准确预测市场需求并管控好存货规模,可能导致存货库龄变长,进而使得存货跌价的风险上升。

    3、汇率变动的风险公司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结算,受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影响较为明显。

    汇率波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影响产品出口的价格竞争力,人民币升值将一定程度削弱公司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优势;另一方面汇兑损益将造成公司业绩波动。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收入分别为46,886.41万元、81,327.99万元、185,432.03万元和120,230.59万元,占比分别为45.61%、44.41%、57.02%和58.63%,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135.65万元、-327.53万元、505.74万元和-2,951.64万元。

    报告期内,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在各年间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人民币汇率波动日趋市场化及复杂化,受国内外经济、政治等多重因素共同影响。

    若未来人民币汇率发生较大波动,则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4、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风险公司及子公司亿道数码、亿境虚拟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目前所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其中公司为2019年度至2021年度,亿道数码为2021年度至2023年度,亿境虚拟为2021年度至2023年度。

    若未来公司及子公司因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或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不能继续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将对公司整体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续期的各项主要资格条件,不存在不能续期的实质障碍,公司无法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可能性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因高3-1-30新技术企业资质优惠的所得税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79%、7.97%、6.23%和1.97%。

    若未来公司及子公司因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或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不能继续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五)管理风险1、规模扩张引发的管理风险消费电子产品的ODM模式要求公司具备较强的定制化开发以及生产交付能力,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产品需求,公司的行业三防类电子产品则具有多批次、小批量的业务特点,两者对公司的经营及生产管理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随着本次发行完成、募投项目逐步实施,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在经营决策、风险控制、系统管理等方面的难度将随之增加。

    若公司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配置等方面未能及时适应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则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2、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张治宇、钟景维、石庆。

    张治宇、钟景维、石庆直接持有发行人14.05%的股份,通过亿道控股间接控制发行人55.25%的股份,通过睿窗科技、亿道合创、亿丰众创、深圳亿嵘间接控制发行人7.10%的股份,三人合计控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76.40%。

    如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发行后利用其实际控制人地位,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活动,将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综合当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市场供求、产业政策和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做出的。

    虽然本次募投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如果上述外部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募投项目在募集资金按期足额到位、项目组织管理、厂房建设工期、生产设备安装调试、通线3-1-31试产、产量达标以及市场开发等方面仍可能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将增加固定资产41,257.42万元,按照公司目前的会计政策,项目建成后每年将新增固定资产折旧额2,821.67万元。

    尽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广阔,预计项目建成并达产后效益较好,但若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难以实现,公司存在因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大幅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3、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净资产为88,502.50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0.08%、53.43%、36.10%和19.6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在短时间内大幅增长,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预计短期内难以实现收益,如公司净利润不能同步增长,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八、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一)发行人主要产品及行业地位1、主要产品及用途公司的主要产品分为消费类电子产品、行业三防类电子产品。

    消费类电子产品主要包括个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智能硬件等,主要应用在生活娱乐、商务办公、在线教育等领域;行业三防类电子产品主要包括三防加固平板电脑、三防加固笔记本电脑和三防手持终端等,主要应用在物流仓储、工业控制、商业经营等领域。

    根据不同客户的特性和需求,公司提供产品的形态主要分为电子产品的整机、主板(PCBA)、散装套料(CKD)以及半散装套料(SKD)。

    2、行业地位公司是一家以ODM为模式,专业从事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其他智能硬件等电子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多年的持续研发3-1-32创新,公司已逐步成为能够提供从产品设计、研发实现、供应链整合、生产制造及交付的一站式电子产品原始设计商(ODM),在消费类电子产品和行业三防类电子产品的细分领域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和行业知名度。

    (1)消费类电子产品市场ODM在整个电子产业链中位于一个承上启下的位置,是产业链的关键一环,ODM上游主要为电子元器件等厂商,下游为品牌厂商和系统集成商。

    消费类电子产品ODM企业主要分为内资企业和台资企业。

    中国台湾消费电子制造行业发展起步较早,广达电脑、仁宝电脑等台系ODM发展进入成熟阶段,在联想、惠普、戴尔等品牌厂商中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根据IDC以及广达电脑、仁宝电脑、纬创年报数据显示,2020年广达电脑、仁宝电脑、纬创三家台系ODM占全球笔记本电脑出货量的61.93%。

    近年来,大陆电子制造业发展迅猛,内资企业在本地化供应链、市场响应速度等多方面更具优势,例如闻泰科技,华勤技术等内资ODM企业在手机、平板电脑等产品中已经成为主力,目前笔记本电脑品类也有非常明显的内资ODM赶超台系ODM的趋势。

    与大型ODM企业不同是,公司主要客户多为区域品牌客户,这类客户在全球范围内数量较多,且消费者特征更加多元化。

    虽然单一客户业务规模与大型品牌客户相比较小,但总量规模较大,且呈中小批量、多批次的需求特征。

    这些客户往往研发投入有限,但在产品差异化及快速响应市场方面有更高的要求,所以对ODM企业的依赖性更强。

    相比同行业参与者,公司更早投入了具备定制化特点和技术特征的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领域,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能够更好的把握住产业转移的机遇;公司特有的技术积累,产品快速迭代以及定制化开发能力能够很好地满足目标客户的特定需求,公司在行业内具有广泛的知名度。

    (2)行业三防类电子产品市场在三防加固笔记本电脑、三防加固平板电脑方面,行业龙头企业集中在美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地,如松下、神基、戴尔、惠普等品牌占据全球三防加固笔记本电脑90%的市场份额,而国内市场知名企业较少;在三防手持终端方面,斑马、霍尼韦尔、得利捷等欧美老牌厂商占据了较高的市场份额,而国内虽然厂商众多,但市场集中度却相对较低,知名企业包括优博讯、东大集成、成为信息等。

    3-1-33行业三防市场相对于消费类电子市场规模差距较大,单纯的行业三防电子厂商采购规模相对较小,一般很难获得原厂最新的技术支持以及丰富的供应链资源,行业技术发展相对滞后,物料采购成本较高,产品更新迭代速度较慢。

    公司为国内少数率先进入行业三防类电子产品市场的ODM企业,能够依托消费类电子产品与全球科技巨头英特尔、超威半导体、微软、高通、联发科、谷歌等建立的合作关系,及时共享全球领先技术,快速应用到行业三防类电子产品中,同时共享公司消费类电子产品的供应链资源,公司的行业三防类电子产品和服务在行业内已形成较强的竞争力,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二)行业发展前景1、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换代速度推进ODM厂商向技术密集型发展ODM模式集合了消费电子产品的开发设计和生产制造,具有较强的技术壁垒。

    一方面,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涉及多项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前沿的技术运用,产品生产具有工艺复杂、精密度高的特点,因此,研发和制造均需要大量复合型技术人才。

    另一方面,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较快,需要大量进行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的研发人员。

    只有工艺技能高、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才能满足复杂多变、精密生产的要求。

    对于能够生产笔记本电脑的ODM厂商,其技术水平主要体现在根据英特尔、超威半导体等主要中央处理器生产厂商对中央处理器升级更新换代而带来的配套技术及设计方案落地能力。

    从笔记本电脑内部结构来看,中央处理器发挥“大脑”的功能,负责数据的处理和运算,图形处理器、内存、硬盘和网卡等其他核心部件需要内存控制芯片、总线等与中央处理器相连。

    由于中央处理器结构和功能设计影响芯片的集成度和总线类型,因此中央处理器的更新换代将带动芯片总线集成等同步换代。

    中央处理器厂商在新一代中央处理器正式发布之前,一般提前2年左右将平台雏形、投放和测试性能以及样片给ODM生产厂商,做同步测试(兼容性和生态)和研发,确保芯片与使用该芯片的产品同步上市。

    因而围绕其中央处理器平台的升级仍是决定了ODM生产厂商技术水平的关键因素。

    3-1-342、行业市场空间增长迅速推动ODM厂商向规模化生产发展消费电子产品的成本与生产规模具有直接关系,只有进行规模化生产,才能有效分摊固定成本和各项期间费用,进而产生效益;ODM厂商生产规模越大,对原材料供应商的议价能力越强,能够有效降低生产成本。

    此外,规模较大的企业具有充裕的生产能力和优化的设备工艺组合,可以同时满足多个客户、多个产品的试制及新产品研发、生产需求,有利于产品技术储备和产品线的扩充;下游客户对消费电子产品的需求量一般较大,为了保证供应效率和产品品质稳定,客户会选择几家供应商持续供货。

    只有具备大规模生产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的ODM厂商才能进入主流市场,成为知名消费电子客户的长期供应商。

    3、绿色智能制造是未来技术趋势消费类电子产品工序众多,工艺复杂、处理难度较大;同时,部分工艺会对环境产生污染,污染物处理过程比较复杂。

    2019年工信部出台的《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对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及环保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智能制造方面,《规范条件》鼓励企业推动生产设备联网与数据采集,积极建设信息化系统,推动企业数字化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智能制造,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生产周期,提高生产效率。

    在绿色制造方面,《规范条件》鼓励企业通过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认证评价;鼓励企业打造绿色供应链,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促进供应链中的利益相关方遵守行业标准与规范;鼓励企业建设绿色工厂,生产绿色产品。

    在政策的推动下,绿色智能制造是未来ODM厂商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发行人的竞争优势1、全面的研发设计能力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经验积累,公司形成了从工业设计、结构设计、硬件设计到软件设计的全方位产品开发设计体系,能够有效满足各类客户的定制化需求。

    结构设计方面,公司能够在英特尔、超威半导体、联发科、高通、展锐等芯片平台下进行电子元器件、电声器件、显示模组等器件的科学空间布局,进行正确、3-1-35有效的元器件的选型与定型,满足可靠性测试标准,保证整机生产易操作性,最大程度上提升空间利用率和节省产品成本;硬件设计方面,公司自主研发并掌握了电路设计技术、电源管理技术、散热设计、音质技术、射频信号设计方面的核心技术,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在信号完整性、电磁兼容性、高速总线系统运行、射频调试效果方面具有突出的能力;软件设计方面,公司在智能测试技术、电池分容系统、软件及算法方面的成果有效提升了研发、生产及产品测试效率。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拥有500名技术研发人员,每年在多芯片平台下的机型开发、多形态的产品应用需求方面的研发投入不断增多,不断开发和储备新的技术以应对智能硬件领域对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的要求,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研发设计以及方案落地能力。

    2、稳定高效的供应链管理能力公司具有丰富的供应链资源,有效满足了物料的稳定、高效、及时、低成本的供应,保障客户大批量、小批量以及弹性订单的物料需求。

    公司产品机型较多,产品形态各异,对原材料型号、质量标准以及供应商的定制化能力均有较高的要求。

    公司在供应链管理方面形成了良好的上下游合作关系,而且获得了英特尔、超威半导体等主流芯片平台的认可和应用支持,在中央处理器等核心部件的供应方面具有较强的保障能力,可以有效地应对原材料供应的周期性变化。

    同时,依托于公司全面的研发设计能力,公司的元器件选型方案多样,对接的供应商众多,在采购领域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既能保证稳定供应,又能有效降低产品成本,从而使得公司在物料成本和交付方面获得了市场竞争优势。

    3、快速可靠的交付能力消费类电子市场具有技术迭代快、个性化需求多的特点,行业三防类电子市场具有技术稳定、多批次、小批量需求的特点。

    公司拥有快速的研发设计以及柔性化的生产制造能力,能够快速响应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

    研发设计方面,公司在了解客户具体需求后,可以在最快时间给出设计方案,包括基础设计方案、配置标准下的材料构成、综合成本报价等。

    生产制造方面,公司根据客户订单的类型、规模、交期进行采购、生产方案的合理设计分工,综合考虑外协厂商的产能规模、产线设备标准、产线排产计划以及加工经验等因素,在合作的众多外协厂3-1-36商中进行甄选,由公司工程师、品控专员派驻生产现场提供全流程的技术指导和品质管控,既可以满足大批量的产品生产,又可以实现小批量、弹性订单的排产,实现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的快速响应。

    4、优质的客户资源优势在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智能硬件领域,大客户具有严格的供应商资质认定机制,一旦确定合作关系,为保证产品品质及维持供货稳定,通常不会轻易改变供应商。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凭借较强的研发设计能力、生产交付能力、质量保证能力,赢得了Medion、TCL、宏碁、HMD(诺基亚授权品牌)、传音等知名客户的认可,优质客户的数量不断增加。

    公司在与主要客户的长期合作中,一方面通过在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生产交付、售后服务等环节聚焦服务,获得客户的充分信赖和认可,实现了共同成长;另一方面通过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公司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实现了公司研发设计能力、流程管理能力、品质控制能力的提升,从而获得更多的订单机会,增强了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5、管理团队优势公司创始管理团队均具备电子、电气、通讯、计算机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从事电子产品软硬件研发工作近20年,具有丰富的行业技术经验。

    核心团队大部分成员从公司创立初期就在公司服务,深度融入公司的文化并认同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管理能力。

    通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建立起一套成熟、规范的人才培养体系,中层管理团队普遍具有丰富的市场经验,同时兼具专业技术水平,公司管理团队人员结构稳定,为公司将来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发行人深耕于消费类电子产品及行业三防类电子产品领域,在电子产品及组件研发设计方面形成了多项核心技术,建立了在行业内较为突出的定制化设计开发和供应链管理优势,多年以来持续为全球各大消费类电子品牌商以及行业三防类品牌商提供产品及组件的方案设计、供应链管理、生产制造、产品创新等全价值链服务,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一站式综合解决方案。

    3-1-37发行人将坚持以ODM为模式,致力于成为世界领先的消费类电子产品制造商及方案提供商、行业类便携计算终端及其方案提供商。

    未来,发行人将继续深耕消费类电子产品领域,以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AIoT为基础,加大云计算、AI智能、5G等前沿技术在发行人各类产品中的应用。

    发行人在开拓市场过程中,将加大产品在智慧教育、智慧城市、智能家居、物联网领域的布局,实现发行人产品多类型多行业发展。

    发行人依托全面的研发设计能力和稳定高效的供应链管理能力,在ODM厂商不断朝技术密集型发展以及规模化发展,行业市场空间增长迅速的市场环境下,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成长空间。

    九、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2年9月30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在产业政策、进出口业务、税收政策、行业周期性、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重大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不存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符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3-1-38(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项目协办人:谢志雄保荐代表人:张勇周聪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郁伟君内核负责人:刘益勇保荐业务负责人:李俊杰总经理(总裁):王松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贺青3-1-39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已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为尽职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张勇(身份证号362329198711058110)、周聪(身份证号500234198602145514)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具体授权范围包括:1、协助发行人进行本次保荐方案的策划,会同发行人编制与本次保荐有关的申请材料。

    同时,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2、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协调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次保荐事宜作出适当说明。

    4、保荐代表人的其他权利应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保荐协议》的约定。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张勇周聪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贺青授权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目录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保荐机构负责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二)内核意见 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主体资格 1、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规范运行 1、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财务与会计 1、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五、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一)核查对象 (二)核查方式 (三)核查结果 六、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二)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2、客户合作稳定性风险 3、新冠疫情后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和供应的风险 2、外协加工风险 3、知识产权风险 4、房屋租赁风险 (三)技术风险 1、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四)财务风险 1、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存货跌价风险 3、汇率变动的风险 4、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风险 (五)管理风险 1、规模扩张引发的管理风险 2、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3、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八、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主要产品及行业地位 1、主要产品及用途 2、行业地位 (二)行业发展前景 1、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换代速度推进ODM厂商向技术密集型发展 2、行业市场空间增长迅速推动ODM厂商向规模化生产发展 3、绿色智能制造是未来技术趋势 (三)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全面的研发设计能力 2、稳定高效的供应链管理能力 3、快速可靠的交付能力 4、优质的客户资源优势 5、管理团队优势 (四)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九、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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