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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潤華服務: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日期:2023-01-16 07:29:3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2944) 用户喜爱度:等级964 本文被分享:990次 互动意愿(强)

    潤華服務: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1. 開曼群島公司法(2022年修訂本)股份有限公司RUNHUALIVINGSERVICEGROUPHOLDINGSLIMITED潤華生活服務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之經修訂及經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經於2022年12月14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有條件採納並自本公司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日期起生效)開曼群島公司法(2022年修訂本)股份有限公司RUNHUALIVINGSERVICEGROUPHOLDINGSLIMITED潤華生活服務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之經修訂及經重列組織章程大綱(經於2022年12月14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有條件採納並自本公司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日期起生效)開曼群島公司法(2022年修訂本)股份有限公司RUNHUALIVINGSERVICEGROUPHOLDINGSLIMITED潤華生活服務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之經修訂及經重列組織章程大綱(經於2022年12月14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有條件採納並自本公司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日期起生效)1本公司的名稱為RunhuaLivingServiceGroupHoldingsLimited潤華生活服務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2. 2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應位於CampbellsCorporateServicesLimited的辦事處,地址為Floor4,WillowHouse,CricketSquare,GrandCaymanKY1-9010,CaymanIslands或位於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的開曼群島有關其他地點。

    3. 3本公司的成立目的並無限制,且本公司應擁有全部權力及授權進行開曼群島法律並無禁止的任何目的。

    4. 4各股東的責任以該股東股份不時未繳付的款額為限。

    5. 5本公司的股本為50,000.00美元,分為500,000,000股每股面值或票面值0.0001美元的股份。

    6. 6本公司有權根據開曼群島以外任何司法權區的法律,以存續方式註冊為一家股份有限的法人團體,並於開曼群島撤銷註冊。

    7. 7本組織章程大綱內並無界定的詞彙具有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賦予該等詞彙的相應涵義。

    8. 開曼群島公司法(2022年修訂本)股份有限公司RUNHUALIVINGSERVICEGROUPHOLDINGSLIMITED潤華生活服務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之經修訂及經重列組織章程細則(經於2022年12月14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有條件採納並自本公司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日期起生效)目錄標題頁次1表A不適用........................................................12釋義.............................................................13股本及權利的變更................................................54股東名冊及股票..................................................85留置權...........................................................106催繳股款.........................................................117股份轉讓.........................................................128股份轉移.........................................................149股份沒收.........................................................1510股本變更.........................................................1611借貸權...........................................................1712股東大會.........................................................1813股東大會議事程序................................................2014股東表決.........................................................2215註冊辦事處.......................................................2416董事會...........................................................2417董事總經理.......................................................3018管理.............................................................3119經理.............................................................3220董事議事程序....................................................3221秘書.............................................................3422印章的一般管理及使用............................................3423儲備資本化.......................................................3624股息及儲備.......................................................3725無法聯絡的股東..................................................4326文件的銷毀.......................................................4427年度申報表及備案................................................4528賬目.............................................................4529審核.............................................................4630通知.............................................................4631資料.............................................................4932清盤.............................................................4933彌償保證.........................................................5034財政年度.........................................................5035大綱及細則的修訂................................................5036以存續方式轉讓..................................................5037兼併及合併.......................................................501開曼群島公司法(2022年修訂本)股份有限公司RUNHUALIVINGSERVICEGROUPHOLDINGSLIMITED潤華生活服務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之經修訂及經重列組織章程細則(經於2022年12月14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有條件採納並自本公司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日期起生效)1表A不適用公司法附表一表A所載規定不適用於本公司。

    9. 2釋義2.1本細則的旁註不影響其釋義。

    10. 2.2於本細則內,除非與主旨或文義不一致,否則:「細則」指本組織章程細則以及當時有效的所有補充、經修訂或替代細則。

    11. 「聯繫人」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該詞的涵義。

    12. 「核數師」指本公司不時委任以履行本公司核數師職責的人士。

    13. 「董事會」指大多數董事出席並表決且達到法定人數的董事會議。

    14. 2「營業日」指聯交所通常於香港開門進行證券交易業務的日子。

    15. 為免生疑問,倘聯交所於某日因8號或更高的颱風信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暫停於香港的證券交易業務,則就本細則而言,該日應被計為營業日。

    16. 「股本」指本公司不時的股本。

    「主席」指主持任何股東會議或董事會會議的主席。

    「緊密聯繫人」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該詞的涵義。

    「通訊設施」指自然人能夠藉以彼此聆聽並被聆聽的技術,以及倘董事會決定則就任何股東大會為無聽力或聽力受損人士採用的功能等同技術。

    「公司法」指開曼群島公司法(2022年修訂本)(第22章)及其當時生效的任何修訂或重訂,並包括隨之納入或將其取代的各項其他法律。

    「公司條例」指不時生效的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

    「本公司」指RunhuaLivingServiceGroupHoldingsLimited潤華生活服務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網站」指本公司網站,其網址或域名已通知股東。

    「董事」指本公司不時的任何董事。

    「股息」指包括紅利股息及公司法准許分類為股息的分派。

    「電子」指具有電子交易法所賦予該詞的涵義。

    「電子方式」指包括以電子格式向擬定收件人發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通訊。

    3「電子簽署」指電子通訊所附或邏輯上與之相關並由一名人士簽署或採納旨在簽署該電子通訊的電子符號或程序。

    「電子交易法」指開曼群島電子交易法(2003年修訂本)及其當時生效的任何修訂或重訂,並包括隨之納入或將其取代的各項其他法律。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控股公司」指具有公司條例所賦予該詞的涵義。

    「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

    「股東」指股東名冊上不時正式登記為股份持有人的人士,包括聯名登記的人士。

    「大綱」指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

    「月」指曆月。

    「普通決議案」指由有權表決的股東在根據本細則舉行的股東大會上親身或(若允許受委代表)由受委代表或(如為法團)由其正式獲授權代表以簡單多數票表決通過的決議案,且包括根據第13.10條通過的普通決議案。

    「出席」指就任何人士而言,該人士在股東大會上的出席,可通過該人士,或(如股東為法團)由其妥為授權的代表(或任何股東依照本細則有效委派的受委代表)以下列方式滿足:(a)在會議召集通知上所列的場所親身出席;或(b)在本細則允許通訊設施的任何會議(包括虛擬會議)上,依照該等股東大會召集通知上所列的程序通過通訊設施接入;且「出席」的名詞形式應有相同解釋。

    4「股東名冊總冊」指本公司存置於董事會應不時釐定的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地點的股東名冊。

    「於報章上刊發」指根據上市規則以付費廣告形式至少在一份英文報章上以英文並至少在一份中文報章上以中文刊發,在各種情況下為香港通常每日刊發及發行的報章。

    「於聯交所網站 刊發」指根據上市規則於聯交所網站以英文及中文刊發。

    「認可結算所」指具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一第I部及其當時生效的任何修訂或重訂並包括隨之納入或將其取代的各項其他法律所賦予該詞的涵義。

    「股東名冊」指股東名冊總冊及任何股東名冊分冊。

    「供股」指以供股方式向本公司證券現有持有人發出要約,使該等持有人可按其現有持股比例認購證券。

    「印章」指包括本公司的公章、證券印章或本公司根據第22.2條採用的任何副章。

    「秘書」指董事會不時委任為公司秘書的人士。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

    「特別決議案」指具有公司法所賦予的相同涵義,並包括全體股東一致通過的書面決議案:就此而言,必要的大多數應不少於本公司有投票權的股東親身或在容許受委代表的情況下由受委代表或(如股東為法團)由其妥為授權的代表於股東大會上投票並以不少於四分之三的多數票數通過的決議案,並且已經正式在股東大會通知中表明該決議案將作為一項特別決議案被提呈,並包括根據細則第13.10條通過的特別決議案。

    5「附屬公司」指具有公司條例所賦予該詞的涵義,但根據上市規則對「附屬公司」的定義詮釋「附屬公司」一詞。

    「股份過戶 登記處」指股東名冊總冊當時存置的地點。

    「虛擬會議」指各股東(及有關大會的任何其他經允許參與者,包括但不限於大會主席以及任何董事)獲准僅通過通訊設施出席的任何股東大會。

    2.3在上文所述規限下,倘不抵觸主旨及╱或文義,公司法所界定的任何詞語在本細則內應具有相同涵義。

    2.4凡意指任何性別的詞語,應包括其他性別和中性;凡意指人士及中性的詞語,應包括公司及法團,反之亦然;凡表示單數的詞語應包括複數,及表示複數的詞語應包括單數。

    2.5「書面」或「印刷」應包括書寫、印刷、平版印刷、攝影、打字及以可閱和非短暫形式代表文字或數字的任何其他方式,而僅就本公司向股東或有權據此收取通知的其他人士發出通知使用而言,亦應包括以電子媒體置存的記錄,以清楚可見形式提供,從而可供日後參考之用。

    2.6電子交易法第8及19(3)條不適用。

    3股本及權利的變更3.1本公司於本章程細則獲採納日期的法定股本為50,000.00美元,分為500,000,000股每股面值或票面值0.0001美元的股份。

    3.2在本章程細則條文及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作出的任何指示規限下,並在不損害任何現有股份持有人獲賦予或任何類別股份附帶的任何特別權利的情況下,董事會可在其決定的時間及按其決定的代價,向其指定的人士發行附有該等優先權、遞延權、資格或其他特別權利或限制(無論有關股息、表決權、退還資本或其他方面)的任何股份。

    在公司法及授予任何股東或附於任何類別股份的特別權利規限下,經特別決議案批准,任何股份的發行條款可規定由本公司或股份持有人選擇將股份贖回。

    股份不得以不記名方式發行。

    63.3董事會可根據上市規則發行認股權證,按其不時釐定的條款認購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其他證券。

    倘一間認可結算所(以其身份)為本公司的股東,則不得以不記名方式發行認股權證。

    倘認股權證以不記名方式發行,則除非董事會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確信原有證書已被銷毀,而本公司已就發行任何新認股權證收取董事會認為適當形式的彌償,否則不得發行任何新認股權證以替代遺失的原有證書。

    3.4如本公司股本在任何時間分為不同類別股份時,在公司法的規定下,除非某類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規定,當時已發行的任何類別股份所附有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可經由不少於持有該類已發行股份面值四分之三的持有人書面同意,或經由該類股份持有人在另行召開的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修訂或廢除。

    倘章程細則中關於股東大會的所有規定作出必要修訂,亦適用於各個另行召開的大會,惟該等大會及其續會的法定人數須為於召開有關會議之日合共持有該類已發行股份面值不少於三分之一的人士(或其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

    3.5除非有關股份所附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否則賦予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的特別權利,不得因設立或發行與其享有同等權益的額外股份。

    3.6倘本公司的股本包括無投票權的股份,則該等股份的名稱須加上「無投票權」的字樣。

    倘本公司股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權的股份,則每一類別股份(附有最優惠投票權的類別股份除外)的名稱,均須加上「受限制投票權」或「有限投票權」的字樣。

    3.7在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規限下,或在並無法律或上市規則禁止的情況下,以及根據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獲賦予的任何權利,本公司有權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任何本身股份(本章程細則所指股份包括可贖回股份),惟購買方式須事先經股東決議案授權通過;亦有權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可認購或購買其本身股份的認股權證、股份及可認購或購買屬其控股公司的任何公司股份的認股權證;並以法律批准或並不禁止的任何方式(包括以股本贖回)付款,或直接或間接地以貸款、擔保、贈與、彌償、提供抵押或其他方式,就任何人士購買或將予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或將予收購本公司或屬本公司控股公司的任何公司股份或認股權證或與之有關的事宜提供財政資助,倘本公司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本身股份或認股權證,則本公司及董事會將毋須選擇按比例,或任何其他按照同類股份或認股權7證的持有人或按照與任何其他類別股份或認股權證的持有人的方式,或按照任何類別股份所賦予的股息或資本方面的權利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股份或認股權證,惟任何該等購買或其他收購或財政資助僅可根據聯交所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不時頒佈並生效的任何相關守則、規則或規例進行或提供。

    3.8董事會可接受任何無償放棄的已繳足股份。

    3.9不論當時是否所有法定股本已經發行,亦不論當時所有發行股份是否已繳足股本,本公司可隨時在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案增設新股份而增加股本,新股本數額由有關決議案規定,並將股份分為決議案所規定的面額。

    3.10在公司法、章程大綱及任何股份持有人所享有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的任何特別權利的規限下,股份可或應依據本公司或持有人的選擇,通過特殊決議案釐定為適合的贖回條款及方式(包括以股本贖回)發行。

    3.11倘本公司購買或贖回任何股份,而購入或贖回並非透過市場或投標進行,須設定最高限價;倘以投標方式購買,則須向所有股東提供參與投標的機會。

    3.12購買或贖回任何股份,不得被視作引致任何其他股份的購買或贖回。

    3.13購買、轉讓或贖回股份的持有人應按本公司的決定向本公司香港主要營業地點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提交有關證明書以註銷股份(如有),而本公司將就此向其支付購買或贖回款項。

    3.14根據公司法、章程大綱、有關新股份的本章程細則,本公司尚未發行的股份(不論是否構成本公司原始或任何新增股本的一部分)由董事會處理,董事會會按自行確定的時間、代價及條款向其指定的人士發售、配發股份或就股份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

    3.15除非法例禁止,否則本公司可於任何時間就認購或同意認購(無論絕對或附帶條件)本公司任何股份或促使或同意促使認購(無論絕對或附帶條件)本公司任何股份向任何人士支付佣金,惟須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的條件及規定,且在各情況下支付的佣金不得超過股份發行價的10%。

    3.16除非本章程細則另有明確規定或法例有所規定或適當司法管轄區的法院下達命令,否則本公司概不會將任何人士確認為藉由任何信託持有股份,且本公司除登記持8有人對股份的全部絕對權利外,不會受約束於或以任何方式被迫確認(即使已作出相關通知)任何股份的任何股權、或然、未來或部分權益,或任何零碎股份的任何權益,或任何股份的任何其他權利。

    4股東名冊及股票4.1董事會須在其認為適合的開曼群島或以外地方安排存置股東名冊總冊,並在其中登記股東的詳細資料、發行予各股東的股份情況以及公司法規定的其他詳情。

    4.2倘董事會認為必要或適用,本公司會在董事會認為適合的開曼群島或以外地方建立及備存股東名冊分冊。

    就本章程細則而言,股東名冊總冊及股東名冊分冊共同被視為股東名冊。

    4.3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決定於任何時間自股東名冊總冊轉讓任何股份至任何股東名冊分冊,或自任何股東名冊分冊轉讓任何股份至股東名冊總冊或其他名冊分冊。

    4.4儘管章程細則第4條載有任何規定,本公司須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及定期將任何股東名冊分冊上進行的一切股份轉讓事宜記錄於股東名冊總冊上,並須於存置股東名冊總冊時始終確保在任何時間顯示當時的股東及其各自持有的股份,惟在各方面須遵守公司法的規定。

    4.5只要任何股份在聯交所上市,該上市股份的所有權可根據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上市規則予以證明及轉讓。

    本公司就該等上市股份存置的股東名冊(不論是股東名冊總冊或股東名冊分冊)可按清晰易讀形式(惟須能夠以清晰易讀形式複製)記錄按公司法第40條規定的詳情,惟該記錄須符合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上市規則。

    4.6除非股東名冊暫停辦理登記,及(倘適用)在細則第4.8條額外條文的規限下,否則股東名冊總冊及任何名冊分冊須於辦公時間內免費供任何股東查閱。

    4.7細則第4.6條對辦公時間的提述受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作出的合理限制所規限,惟每個營業日允許查閱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小時。

    4.8於聯交所網站刊發廣告、或根據上市規則以本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送交通知的方式以電子通訊或在報章刊發廣告給予10個營業日通知(或倘為供股則發出6個營業日通知)後,本公司可在董事會不時決定的時間及期間暫停辦理全部或任何類別股份的登記,惟暫停辦理股東名冊登記手續的期間在任何一年內不得超9過30日(或股東以普通決議案決定的較長期間,但在任何一年的暫停登記期限不得超過60日)。

    倘因本細則的規定股東名冊暫停辦理登記,本公司須應要求向欲查閱股東名冊或其中任何部分的任何人士提供由秘書親筆簽署的證明書,表明暫停辦理股份登記的期間及授權人。

    倘截至過戶日期有所變更,則本公司將根據本細則所載程序發出至少5個營業日通知。

    4.9任何在香港存置之股東名冊須於一般辦公時間內(在董事會可施加之合理限制下)免費供任何股東查閱,而任何其他人士在繳交董事會所決定不超過上市規則不時准許之最大金額之查閱費後方可查閱。

    任何股東可要求提供股東名冊副本或其中任何部分,但須按所需複製的每100字或其中零碎部分繳付0.25港元或本公司訂明的較低金額。

    本公司須安排在本公司收到要求日後10天內寄送任何人士要求的任何副本給該人士。

    4.10以代替或根據本細則其他條文對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除外,董事會可提前指定決定股東是否有權接收任何股東大會或續會通知或有權在會上投票或是否有權收取任何股息或分派或就任何其他目的的股東作出決定的記錄日期。

    4.11每位名列股東名冊的人士有權在公司法規定或聯交所不時決定的相關時限內(以較短者為準),根據細則第7.8條支付任何應付費用並在配發或遞交轉讓文件後,或在發行條款規定的其他期限內,收取一張代表其所持各類全部股份之股票或倘其如此要求,倘若配發或轉讓的股份數目超過當時聯交所的每張完整買賣單位,則該人士可要求就聯交所完整買賣單位或其倍數的股份獲配發所要求數目的股票及就有關股份餘額(如有)獲發一張股票,惟就多名人士聯名持有的一股或多股股份而言,本公司毋須向上述每名人士發出一張或多張股票,而向其中一名聯名持有人發出及交付一張或多張股票即為已向全體有關持有人妥善交付股票。

    所有股票須派專人送交或以郵遞方式寄往有權收取的股東在股東名冊所示的登記地址。

    4.12股份或債權證或代表本公司任何其他形式證券的每一憑證均須加蓋本公司印鑒後發行,而該印鑒須經董事會授權方可加蓋。

    104.13每張股票須列明所發行的股份數目及類別以及已付的股款或已繳足股款的事宜(視乎情況而定),並可以董事會不時指定的其他形式發行。

    4.14本公司無須為任何股份登記四名以上的聯名持有人。

    倘任何股份登記兩名或以上持有人,在寄發通知及(在本細則的規限下)處理與本公司有關的所有或任何其他事務(股份轉讓除外)時,於股東名冊排名首位的人士將被視為單一持有人。

    4.15倘股票損毀、遺失或毀壞,可於支付不超過上市規則不時許可的有關費用(如有)或董事會不時釐定的較低款額後更換,惟須符合與刊登通知、憑證及董事認為適當的彌償有關的條款及條件(如有),而於損毀或磨損情況下,於向本公司交回舊股票進行註銷後即可更換新股票。

    5.留置權5.1本公司對可於固定時間催繳或支付全部股款(不論是否現時應付)的每股股份(已繳足股款的股份除外)擁有第一及最高留置權。

    對以股東名義登記(無論是單一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持有)的所有股份(悉數繳足股款的股份除外),本公司亦就該股東或遺產繼承人結欠本公司的所有債務及負債擁有第一及最高留置權及押記權,無論上述權利是否於通知本公司有關該股東以外任何人士的任何同等或其他權益之前或之後產生,亦無論支付或解除上述權利的期間是否實際到達,或上述權利屬該股東或其遺產繼承人及任何其他人士的聯名債務或負債,或該人士是否為股東。

    5.2本公司對股份的留置權(如有)將延伸至就股份所宣派的所有股息及紅利。

    董事會或會議決任何股份於某指定期間獲全部或部分豁免遵從本細則的規定。

    5.3本公司可以董事會認為適合的方式出售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股份,但除非留置權所涉及的若干款項現時可予支付,或有關留置權所涉及的債務或委託現時須予履行或解除,否則不得出售上述股份,而在向當時的股份登記持有人或本公司發出通知因有關持有人死亡、精神紊亂或破產而有權持有其股份的其他人士發出書面通知,表明及要求現時支付該筆款項,或列明負債或委託並要求履行或解除及知會其出售欠繳股份意圖後14日內,亦不得出售有關股份。

    5.4就留置權引起的出售,本公司在支付該項出售的費用後所得款項淨額須用作或用於支付或償還債項或債務或委託,並以上述各項現時應予支付為限,而任何餘款將在緊接出售股份前支付予持有人,惟須受涉及非現時就股份應予支付的債項或債務而在出售前存在的類似留置權,以及在本公司要求下放棄類似留置權,以註11銷已出售股份股票所規限。

    為促成任何有關出售事宜,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將已出售的股份轉讓予股份的買主,並以買主的名義在股東名冊登記為股份持有人,而買主並無責任確保購股款項妥為運用,且有關出售程序如有任何不當或無效之處,買主於股份的所有權亦不受影響。

    6催繳股款6.1董事會可不時按其認為適合的情況向股東催繳其所持股份尚未繳付而依據配發條件並無指定付款期的股款(無論按股份的面值或以溢價方式或其他方式計算)。

    催繳股款可規定一次付清亦可分期繳付。

    董事會可決定撤回或延遲催繳股款。

    6.2本公司須於最少14日前向各股東發出有關付款時間及地點以及受款人士的通知。

    6.3本公司將按本細則規定向股東寄發通知的方式寄發細則第6.2條所述的通知。

    6.4各名被催繳股款的股東須於董事會指定時間及地點向指定的人士支付應付的每筆催繳股款。

    被催繳股款的人士在其後轉讓有關被催繳股款的股份後仍須支付被催繳的股款。

    6.5除根據細則第6.3條發出通知外,有關獲委任收取催繳款項的人士及指定繳款時間及地點的通知可藉於聯交所網站刊發通知或以本公司可送達通知的方法透過電子方式發出電子通訊(惟須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或以報章刊發廣告形式而知會有關股東。

    6.6股款於董事會決議案授權通過催繳事宜當日即被視作已作出催繳。

    6.7股份的聯名持有人須個別及共同就有關股份所催繳的全部到期股款及分期款項或其他到期款項進行支付。

    6.8董事會可不時酌情延長任何催繳時間,並向居住於香港以外地區或董事會認為延長屬合理的所有或部分股東延長催繳時間,但任何股東無權基於寬限及優惠延長時間。

    126.9倘任何催繳股款或應付的分期款項並未於指定付款日期或之前支付,則須支付股款的人士須按董事會釐定的不超過15%的年率就有關款項支付由指定付款日期至實際付款之日的利息,惟董事會可豁免支付全部或部分利息。

    6.10除非股東應付本公司的所有到期催繳股款或分期款項(無論個別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承擔)連同利息及開支(如有)已經支付,否則概無權收取任何股息或紅利或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受委代表除外),亦不會被計入法定人數之內,且無權行使作為股東的任何其他權利。

    6.11在就收回任何催繳款項進行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審判或聆訊時,根據本細則,只須證明被控股東為股東名冊內涉及有關債務的股份的持有人或之一,作出催繳的決議案已正式記錄於會議記錄內以及有關催繳股款通知已正式寄發予被控股東即足夠,而無須證明作出催繳的董事的委任事宜或任何其他事項,且上述事項的證明將為有關債務的最終證據。

    6.12根據配發股份的條款於配發時或於任何指定日期應付的任何款項(無論按股份的面值及╱或以溢價方式或其他方式計算),就本細則而言將被視為正式作出催繳及須於指定付款日期支付。

    倘未能支付股款,本細則中所有有關利息及開支的支付、聯名持有人的負債、沒收事項的規定及其他類似規定將會適用,猶如有關款項已透過正式催繳及發出通知成為應付款。

    6.13董事會如認為適合,可向任何股東收取其自願預先墊付的全部或部分未催繳及未付款項或其所持任何股份的應付分期款項(不論以貨幣或貨幣等值方式支付),而本公司可於全部或部分款項墊付後,按董事會釐定的利率(如有)支付利息。

    董事會可透過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隨時向股東償還墊款,惟於通知屆滿前墊付的款項就有關股份而言已到期催繳則除外。

    於催繳前墊付款項的股東無權收取倘非因有關付款而現時應付款項之日前任何期間宣派的任何部分股息。

    7股份轉讓7.1轉讓股份可按通用格式或董事會批准的其他格式,藉轉讓文據進行,惟須符合聯交所規定及董事會批准的標準轉讓書格式。

    所有轉讓文據必須存置於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

    137.2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與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酌情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

    任何股份的轉讓文據須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與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寫或傳真(可以是機印或其他形式)方式簽署,惟倘由轉讓人與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時,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承讓人授權簽署人的簽名樣本,且董事會須合理地信納該傳真簽署與其中一個樣本簽名相符。

    於承讓人的姓名就有關股份登記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

    7.3儘管細則第7.1及7.2條,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通過上市規則所允許的任何方式轉讓或買賣證券,並已就此獲董事會批准。

    7.4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本或本公司對其有留置權的股份轉讓,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

    7.5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須在遞交轉讓文據予本公司日期後兩個月內向轉讓人及承讓人發出拒絕登記通知。

    7.6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任何其他股份的轉讓,除非:(a)轉讓文據已遞交本公司,連同有關的股票(於轉讓登記後將予註銷)以及董事會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憑證,可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b)轉讓文據只涉及一類股份;(c)轉讓文據已正式蓋上釐印(如需蓋釐印者);(d)如將股份轉讓給聯名持有人,則聯名持有人不超過四個;(e)本公司並無於有關股份享有任何留置權;及(f)已就股份轉讓向本公司支付聯交所不時決定須予支付的最高費用(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款項)。

    147.7不得向未成年人士或被主管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紊亂或因其他理由不能處理其事務或在其他方面喪失法定能力的人士轉讓任何股份。

    7.8於每次股份轉讓後,轉讓人須交回所持有的股票以作註銷,並隨後即時註銷,在受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可能不時釐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轉讓予受讓人的股份向其發出新股票,若轉讓人應保留所交出的股票中包含的任何股份,則在轉讓人支付不超過聯交所可能不時釐定的最高應付金額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低金額之後,將就該部分的股份向轉讓人發出新股票。

    本公司亦應保留該轉讓文據。

    7.9於聯交所網站刊發廣告或以本公司可送達通知的方法透過電子方式發出電子通訊(惟須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或以報章刊發廣告形式給予10個營業日通知(或就供股而言,發出6個營業日通知)下,可暫停辦理過戶登記及股東名冊手續,其時間及限期可由董事會不時決定,惟任何年度內,停止辦理有關登記的期間不得超過30日或股東以普通決議案決定的較長期間(該期間在任何一年均不得超過60日)。

    本公司如更改暫停辦理過戶登記的日期,須於公告結束前至少5個營業日發出通知,或於新的暫停辦理結束前發出通知,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然而,倘發生特殊情況(如8號或更高級別的颱風訊號及黑色暴雨警告期間)導致本次不可能刊登廣告,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遵守該等規定。

    8股份轉移8.1倘某股東身故,則唯一獲本公司認可於身故者股份中擁有權益的人士為一名或多名倖存者(倘身故者為聯名持有人)及身故者的法定遺產代理人(倘身故者為唯一持有人);但本條所載的任何規定並不解除已故持有人(無論為唯一或聯名持有人)的遺產就彼單獨或聯名持有的任何股份所涉的任何責任。

    8.2任何人士如因某股東身故或破產或清盤而享有某股份的權益,並就此提供董事會可能不時要求的所有權憑證後,可按照下文規定登記為該股份的持有人或選擇提名其他人士登記為該股份的受讓人。

    158.3以上述方式享有股份權益的人士如選擇本人登記為股份持有人,須向本公司遞交或寄發由其簽署的書面通知,說明其已作出如此選擇。

    倘該人士選擇以其代名人名義登記,則須以其代名人為受益人以證實有關股份過戶的選擇。

    與股份過戶權利及股份過戶登記相關的本章程細則的所有限定、限制及條文均適用於上述任何有關通知或過戶文件,猶如股東並未身故、破產或清盤,且有關通知或過戶文件乃為由該股東簽署的股份過戶文件。

    8.4因持有人身故或破產或清盤而享有股份權益的人士,應有權享有身為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而應享有的相同股息及其他利益。

    然而,董事會可酌情留存有關股份的任何應付股息或其他利益,直至有關人士成為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或有效過戶該等股份;但若符合章程細則第14.3條的規定,該人士可在會議上投票。

    9股份沒收9.1如股東未能在指定付款日期支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在並無違反章程細則第6.10條條文的情況下,董事會可於股款任何部分仍未繳付時隨時向該股份的持有人發出通知,要求支付未付的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應計的利息,而利息可累計至實際付款日期。

    9.2該通知須指明另一付款期限(不早於送達該通知日期後14日)及付款地點,並表明若仍未能在指定日期或之前於指定地點付款,則有關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尚未繳付的股份可遭沒收。

    董事會可接受股東放棄的可遭沒收的任何股份,在此情況下,本章程細則中有關沒收股份的提述應包括放棄的股份。

    9.3倘股東不依上述有關通知的要求辦理,則通知涉及的任何股份可於其後但在支付通知所規定的所有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及利息前,隨時由董事會通過決議案予以沒收。

    有關沒收將包括有關被沒收股份的所有已宣佈但於沒收前仍未實際支付的股息及紅利。

    9.4任何因上述原因被沒收的股份將被視為本公司的資產,可以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方式,於董事會按其認為適當之條款取消沒收股份之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前之任何時間,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9.5被沒收股份的人士將不再為有關被沒收股份的股東,而雖然已被沒收股份,惟仍有責任向本公司支付於沒收之日應就該等股份付予本公司的全部款項,連同(倘董事會酌情規定)由沒收之日至付款日期為止期間以董事會可能指定的不超過15%的年息計算的利息,而董事會可酌情強制性要求付款而無須就所沒收股份於沒收之16日的價值作出任何扣減或折讓。

    就本章程細則而言,按股份發行條款於沒收之日以後的指定時間應付的款項(不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將視作於沒收之日應付的款項(即使未到指定時間)。

    沒收股份後,該款項即時到期並應立即支付,但僅須支付上述指定時間與實際支付日期之間的任何期間所產生的有關利息。

    9.6由董事或秘書作為聲明人以書面形式聲明本公司股份已於聲明所載日期被正式沒收的法定聲明,應為其中所聲明事實的最終憑證,可推翻所有聲稱享有股份權益的人士的聲明。

    本公司可收取就任何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股份而支付的代價(如有)。

    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與獲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的股份的人士簽署再次配發或轉讓股份函件。

    有關受益人,將因此登記為股份持有人且無須理會認購申請或支付購買款項(如有),其於股份所有權亦不會因沒收、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過程的不合規則或無效而受到影響。

    9.7如任何股份遭沒收,本公司須向緊接沒收前身為股東的人士發出沒收通知,而沒收登記於沒收之日會即時在股東名冊中記錄。

    雖有上文之規定,但沒收事宜概不會因疏忽或沒有發出上文所述通知而以任何方式無效。

    9.8儘管有上述的任何沒收情況,董事會仍可於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遭沒收的任何股份前,隨時批准按有關股份的所有催繳股款、應付利息及產生開支的支付條款以及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條款(如有)贖回沒收股份。

    9.9沒收股份不會損害本公司收取任何有關催繳股款或應付分期股款的權利。

    9.10本章程細則有關沒收的條文均適用於根據股份發行條款而於指定時間應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項(不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猶如該款項在正式催繳及通知後而應繳付。

    10股本變更10.1本公司可不時以普通決議案:(a)將其所有或任何股本合併及分拆為面值大於現有股份的股份。

    在合併已繳足股份並將其分為面值大於現有股份的股份時,董事會或須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解決任何可能出現的困難,尤其是有關困難涉及決定(在不影響前述的一般性原則下)不同股份持有人之間須予合併為一股合併股份的某些股份,且倘若任何17人士因股份合併而獲得不足一股的合併股份,則該零碎股份可由董事會就此委任的人士出售,該人士可將售出的零碎股份轉讓予買方,而該項轉讓的有效性不得異議,並將出售所得款項淨額(經扣除有關出售的開支)分派予原應獲得零碎合併股份的人士,按彼等的權利及權益的比例分派,或支付予本公司而歸本公司所有;(b)註銷在有關決議案通過當日仍未被任何人士認購或同意認購的股份,並按註銷之股份款額削減其股本數額,惟須受公司法條文所規限;及(c)將其全部或部分股份分拆為面值少於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規定數額的股份,惟不得違反公司法的條文,且有關分拆股份的決議案可決定分拆股份持有人之間,其中一股或更多股份可較其他股份有優先或其他特別權利,或有遞延權利或限制,而該等優先或其他特別權利、遞延權利或限制為本公司可附加於未發行或新股份者。

    10.2本公司可在符合公司法指定的任何條件下,透過特別決議案以公司法准許的任何方式削減股本或任何資本贖回儲備金。

    11借貸權11.1董事會可不時酌情行使本公司全部權力為本公司籌集或借貸或安排支付任何款項,及將本公司現時及日後的業務、財產及資產與未催繳股本或其任何部分予以按揭或抵押。

    11.2董事會可根據其認為在所有方面均屬合適的方式、條款和條件籌集或安排支付或償付有關款項,尤其是可透過發行本公司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或其他證券(不論直接償付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債項、負債或責任或作為其抵押擔保)來籌集或安排支付或償付有關款項。

    11.3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及其他證券可自由轉讓,不受本公司與獲發行該等證券的人士之間的任何股權所影響。

    11.4任何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或其他證券均可按折讓、溢價或其他方式發行,並附有關於贖回、交回、提取、配發股份,出席並在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董事任命及其他方面的任何特別優先權。

    1811.5董事會應根據公司法的條文,促使妥善存置所有按揭及抵押(尤其是對本公司財產存在影響者)的登記冊,並妥當遵守公司法關於當中所載按揭及押記登記和其他事宜的規定。

    11.6倘本公司發行不可藉交付而轉讓的債權證或債權股證(不論作為一個系列的組成部分或獨立工具),董事會須促使妥善存置該等債權證持有人的登記冊。

    11.7倘本公司將任何未催繳股本予以質押,所有人士其後就有關股本接納的任何抵押均從屬於先前所作出的抵押,且不得透過向股東發出通知或其他方法較先前抵押取得優先受償權。

    12股東大會12.1本公司須於各財政年度舉行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

    該會議須於本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舉行。

    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須指明其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委任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12.2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股東大會亦可應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股東的書面要求召開,惟彼等須將列明大會議題及經請求人簽署的書面要求送交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有該主要辦事處)註冊辦事處,惟該等請求人須於送交請求的日期持有不少於十分之一的本公司繳足股本(附帶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

    股東大會亦可應任何一名股東(彼為一間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的書面要求召開,惟彼須將列明大會議題及經該請求人簽署的書面請求送交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有該主要辦事處)註冊辦事處,惟該請求人須於送交請求的日期持有附帶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不少於十分之一的本公司繳足股本。

    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21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召開須於其後21天內舉行的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一半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

    1912.4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21日的書面通知,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14日的書面通知召開。

    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通知應不包括送遞之日或視作送遞之日及所發出之日,而通知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虛擬會議除外)及議程、決議案詳情及將於會議上審議的事項的一般性質。

    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知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

    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惟按照章程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知者除外)。

    倘董事就本公司的特定股東大會或所有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則可通過通訊設施出席有關股東大會。

    此外,董事可決定任何股東大會可作為虛擬會議召開,並須在會議通知中指明該事項。

    任何可使用通訊設施的股東大會(包括任何虛擬會議)的通告均須列明將使用的通訊設施,包括任何股東或使用該通訊設施的其他參與者須遵循的程序。

    12.5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章程細則第12.4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a)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b)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的95%)。

    12.6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知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委任代表出席,並於投票表決時代其投票,且委任代表毋須為股東。

    12.7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知的人士寄發有關通知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知,於任何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任何程序並不因此無效。

    12.8倘委任代表文據已連同會議通知一併發出,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接收大會通知的人士發出有關委任代表文據,或任何有權接收大會通知的人士未有收到有關委任代表文據,均不能使於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任何程序失效。

    2013股東大會議事程序13.1在所有情況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必須為兩位親身出席的股東,惟倘根據記錄本公司僅有一位股東,則法定人數必須為一位親身出席的股東。

    除非於開始處理有關事項時,已達致必要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概不得處理任何事項(委任主席除外)。

    13.2倘於會議指定召開時間起計15分鐘內仍未達致法定人數,且有關大會若是應股東要求而召開,即應解散;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則應押後至下星期的同一日舉行續會,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倘於續會指定召開時間起計15分鐘內仍未達致法定人數,已親自出席的一位或多位股東即構成法定人數,並可處理召開會議所擬處理之事項。

    13.3董事會主席應主持每次股東大會,或倘若並無委任有關主席,又或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大會主席於大會指定召開時間起計15分鐘內未有出席大會或不願意擔任大會主席,則出席大會的董事將推選一名董事擔任大會主席。

    任何股東大會的主席有權通過通訊設施參與任何有關股東大會,在此情況下,下列條文將適用:(a)其應被視為出席股東大會;及(b)倘通訊設施未能讓股東大會主席聽到及被至少構成本細則所規定的法定人數的其他與會者聽到,該主席合理地認為,則由董事提名的任何董事或人士須擔任主席,否則出席大會的股東須選擇出席大會的任何人士擔任該大會的主席;倘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並無董事願意擔任主席,或倘於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十五分鐘內並無董事出席,則出席大會的股東須選擇其人數中的一名擔任大會主席。

    13.4主席在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股東大會同意下,可(如受大會指示,則須)將會議延期,並按會議決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續會。

    就虛擬會議而言,在通訊設施發生故障或損壞時,主席有權在任何時間(但無義務)將該虛擬會議延期,而毋須經任何程序議案或出席該虛擬會議的人士的其他同意,並有權根據其認為適當的條款重新召開該會議。

    倘會議被押後14天或以上,有關續會須按照原會議的形式發出21最少七個足日的通知,當中載明舉行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無須在有關通知中列明續會將予審議事項的性質。

    除前文所述者外,無須就續會或續會所審議的事項向股東寄發任何通知。

    在任何續會上,除引發續會的原有會議本應處理的事項外,不得處理其他事項。

    倘通訊設施出現技術故障或損壞,在本公司無誠信問題的情況下,此情況將不會使於相關虛擬會議上的程序無效,惟股東大會主席合理認為,至少有構成本細則所規定的法定人數的人士能夠互相聽到彼此。

    倘股東大會主席在虛擬會議開始時或在虛擬會議期間發現該等故障或損壞,其可以在其認為合理的期間內暫停(但不延期)會議進程,以便本公司及╱或其代理人努力糾正有關故障或損壞。

    在有關期間屆滿時,主席可以(但受本細則中關於法定人數的規定的限制)繼續進行虛擬會議,即使有關故障或損壞仍未被糾正。

    13.5於任何股東大會上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主席可按誠信原則容許以舉手方式就純粹於上市規則指定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案進行表決。

    13.6倘如上文所述形式、時間及地點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則須於按主席指示進行投票方式表決的大會或續會日期起計30日內,按主席指示的方式(包括採用選票或投票書或投票紙)、時間及地點進行投票,惟須受章程細則第13.7條的規定所限。

    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

    投票結果須被視為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大會的決議案。

    13.7凡就選舉會議主席或會議應否延期的問題而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有關表決須在該大會上隨即進行而不得予以押後。

    13.8倘決議案獲上市規則准許以舉手方式表決,則主席宣佈決議案已獲通過或獲一致通過或獲某特定大多數通過或不獲通過,並將此記錄在本公司的會議記錄中,即為有關事實的確證,而毋須證明贊成或反對該決議案的票數或比例。

    13.9倘投票或舉手表決出現相同票數,則以投票方式表決或以舉手方式進行表決的大會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3.10凡經由當時有權收取股東大會通知及出席並於會上投票的全體股東(若股東為公司,其正式獲授權代表)簽署的書面決議案(一份或多份副本的決議案)(包括特別決議案)將具有法律效力及有效,猶如有關決議案已於本公司正式召開的股東大會上獲得通過。

    任何上述決議案將被視為已於最後一名參與簽名股東簽署該決議案之日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

    2213.11當時有權收取股東大會通知及出席並於會上投票的全體股東(若股東為公司,其正式獲授權代表)均有權於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上發言。

    14股東表決14.1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附有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於任何允許舉手表決的股東大會上,出席的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可投一票,而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每名出席的股東在股東名冊上以其名義登記的股份投一票。

    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一票以上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集中投票。

    為免生疑問,倘多於一名委任代表獲一間獲認可的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則每名受委代表以舉手方式表決時可投一票,且於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數。

    14.2根據上市規則,倘任何股東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表決,或被限制僅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特定決議案,若有違反上述規定或限制的情況,上述股東或代其所投之票數將不會獲納入計算之內。

    14.3凡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為股東的人士均可以相同方式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彼為該等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惟於其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乎情況而定)舉行時間前最少48個小時,彼須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該等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早前已接納其於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4如為任何股份的聯名登記持有人,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可就該股份於任何大會上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倘多於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會,則有關聯名股份排名最優先或(視乎情況而定)較優先的出席人士為唯一有權投票者,而就此而言,優先次序應按股東名冊就有關聯名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名稱的排名為準。

    根據本細則,身故股東(任何股份以其名義登記)的多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將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被任何具管轄權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紊亂或因其他理由不能處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其他在此情況下獲授權人士代其投票,該人士可委任代表投票。

    14.6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有決定外,並未正式登記為股東及未就其股份於到期時支付應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項的人士,不得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作為本公司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除外)或計入法定人數內。

    2314.7任何人士不得對行使或宣稱將行使投票權的任何人士的投票資格或任何投票的可接納性提出異議,除非該異議是在有關人士行使或宣稱將行使其投票權或作出或提呈遭反對投票的會議(或其續會)上提出,則作別論;凡在有關會議上未遭反對的投票在各方面均為有效。

    倘就任何投票的可接納性或否決投票存在任何爭議,將須交由會議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有權出席及在本公司會議上投票的任何股東可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別人士)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受委代表享有與股東同等的權利可在會議上發言。

    投票表決時可由股東親身或委任代表投票。

    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任何股份類別會議)。

    14.9委任代表的文件須以書面方式由委任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如委任人為公司,則須加蓋公司印鑒或經由高級職員、代表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

    14.10委任代表的文件及(如董事會要求)已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的副本,須早於有關委任文件所列人士可投票的會議或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往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召開會議或續會的通知或隨附的任何文件內所指明的其他地點)。

    如在該會議或在續會日期後舉行投票,則須早於舉行投票日期不少於48小時前送達,否則委任代表文件會被視作無效。

    惟倘委任人透過電傳、電報或傳真確認已向本公司發出正式簽署的委任代表文件,則大會主席在接獲有關確認後可酌情指示該委任代表文件將被視為已正式呈交。

    委任代表文件在簽署日期起計12個月後失效。

    送交任何委任代表文件後,股東仍可親自出席有關會議或投票安排並進行投票,在此情況下,有關委任代表文件被視作撤回。

    14.11指定會議或其他會議適用的委任代表文件須為通用的格式或符合上市規則且董事會不時批准的其他格式,惟透過有關文件,股東可依意願指示其委任代表在代表委任表格適用的大會上就提呈表決的各項決議案投贊成或反對票,或如無作出指示或指示有所抵觸,則受委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14.12委任受委代表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文件須:(a)被視作授權受委代表於其認為適當時就大會的任何決議案修訂投票表決;及(b)除非當中載有相反規定外,於有關會議的任何續會上同樣有效,惟續會須於有關會議當日起計12個月內舉行。

    2414.13即使表決前委任人身故、神智失常、撤回委任代表文件或已簽立的委任代表文件或股東決議案授予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撤回有關決議案或轉讓委任代表文件所涉及的股份,只要本公司於該委任代表文件適用的大會(或其續會)開始前最少兩個小時,並無在註冊辦事處或細則第14.10條所指定的任何其他地點接獲有關上述股東身故、神智失常、撤回或轉讓事項的書面通知,則根據委任代表文件的條款或股東決議案所作出的投票仍然有效。

    14.14凡身為股東的任何公司,均可透過董事會或其他監管機構的決議案或授權書授權其認為適當的人士作為其代表出席本公司任何會議或任何類別股份的股東會議,而按上述方式獲授權的人士均有權代表其所代表公司行使該公司的權力,猶如其為個人股東。

    倘公司以上述形式出席,將視為親自出席任何會議。

    14.15倘一間獲認可的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為股東,其可授權其認為適當的人士或多名人士作為其於本公司任何大會(包括本公司股東大會及債權人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大會的代表,惟倘超過一名人士獲授權,有關授權文件必須註明各獲授權人士所代表股份的數目及類別。

    按上述方式獲授權的人士將視為已獲正式授權而毋須出示任何所有權文件、公證授權文件及╱或證實其為獲授權的事實的其他憑證。

    根據本條文,儘管有關細則載有任何相反規定,按本條文所述方式獲授權的人士將有權代表其所代表的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該等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的權利及權力,包括(倘允許舉手表決)個別以舉手方式表決的權利,猶如其為本公司持有該授權文件所註明數目及類別股份的個人股東。

    15註冊辦事處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須為開曼群島境內董事會不時指定的有關地點。

    16董事會16.1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兩名。

    16.2董事會可不時及隨時委任任何人士出任董事,以填補臨時空缺或出任新增的董事職位。

    按上述方式委任的任何董事任期將於其獲委任後本公司首屆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時屆滿,屆時將符合資格於會上膺選連任。

    2516.3本公司可不時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增加或削減董事人數,惟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兩名。

    根據本細則及公司法的規定,本公司可通過普通決議案選任任何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臨時空缺或增加現有董事。

    如此委任的任何董事任期將於其獲委任後本公司首屆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時屆滿,且屆時將符合資格膺選連任。

    16.4任何未經董事會推薦的人士並無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獲選擔任董事職務,除非於有關期間(在不早於寄發指定進行該選舉的大會通知日期後起直至不遲於該大會日期前七日止的至少七日期間),由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本公司股東(並非擬獲推選人士)以書面形式通知秘書,表示其有意推選該名人士參加選舉,且遞交該名擬獲推選人士簽署的書面通知以證明其願意參與選舉。

    16.5本公司須在其註冊辦事處存置董事及高級職員名冊,當中載有彼等的姓名、地址及公司法規定的任何其他詳細資料,並向開曼群島的公司註冊處處長寄發有關名冊副本,且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不時向開曼群島的公司註冊處處長通報與該等董事有關的任何資料變更。

    16.6本公司可通過普通決議案隨時將任期未屆滿之任何董事罷免(包括常務董事或其他執行董事),而不受本細則或本公司與該董事之間之任何協議所影響;亦可通過普通決議案選舉其他人士以填補其職位。

    任何以該等方式當選的人士應當僅能任職至其代替的董事在沒有被免除董事職位的情況下可以任職的時間。

    本細則的任何規定概不應視為剝奪根據本細則任何規定遭罷免董事或就終止受聘為董事或因應終止受聘為董事而終止任何其他委任或職務的補償或賠償,或視為削弱若非本細則的規定條文而可能擁有罷免董事的任何權力。

    16.7董事可於任何時間向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於董事會會議上提交書面通知,委任任何人士(包括另一董事)於其缺席期間出任其替任董事,並可以同樣方式隨時終止有關委任。

    除非先前已獲董事會批准,否則有關委任須經董事會批准後方為有效,惟若建議獲委任人為一名董事,則董事會不得否決任何有關委任。

    16.8替任董事的委任須於發生任何下列情況時終止:倘替任董事身為董事,而有關委任導致其可遭罷免,又或委任人不再為董事的情況。

    2616.9替任董事(除不在香港外)應有權代其委任人收取及豁免董事會會議通知,並有權作為董事出席其委任董事並無親身出席的任何會議並於會上投票以及計入法定人數內,並通常在上述會議上履行其委任人作為董事的一切職能;而就該會議上的議程而言,本細則的規定將適用,猶如彼(而非其委任人)為一名董事。

    倘彼本身為董事或將作為多名董事的替任董事出席任何有關會議,則其投票權應予累計,且無須使用其全部票數或將全部票數以同一方式投票。

    倘其委任人當時不在香港或在其他情況下無法或未能履行其職務(就此而言,在並無向其他董事發出相反內容的實際通知的情況下,則替任董事發出的證明文件具有決定性),則其就有關董事的任何書面決議案的簽署應如其委任人的簽署般有效。

    倘董事會不時就董事會的任何委員會如此決定,本細則的條文亦應經作出必要修訂下適用於其委任人為成員的任何上述委員會的任何會議。

    除上述者外,替任董事不得根據本細則行使董事職權或被視為董事。

    16.10替任董事將有權訂立合約及於合約或安排或交易中擁有權益及獲利,以及獲償付開支及獲得彌償保證,猶如其為董事而享有者(於作出必要的調整後),惟其將無權就其替任董事的委任而向本公司收取任何酬金,而按其委任人不時以書面通知指示本公司,原應付予有關委任人的部分酬金(如有)除外。

    16.11除細則第16.7條至第16.10條的條文規定外,董事可由其委任的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委員會的任何會議),就此而言,該委任代表的出席或投票在任何方面應視為由該董事作出。

    委任代表本身毋須為董事,細則第14.8條至第14.13條的條文(於作出必要的調整後)將適用於董事的受委代表委任,惟委任代表文件在簽署之日起計十二個月屆滿後不會失效,而在委任文件規定的有關期間內仍然有效(或倘委任文件並無載列有關規定,則直至以書面方式撤回方告失效),而董事可委任多名委任代表,惟僅一名委任代表可代其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委員會的任何會議)。

    16.12董事毋須持有任何資格股份。

    董事不得僅因其已年滿特定年齡而被要求辭去董事職位或失去重選或續聘為董事的資格,任何人士亦不得僅因達到任何特定年齡而無資格參選為董事。

    16.13董事可就其服務收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或董事會(視情況而定)不時釐定的酬金。

    除非經決議案另有規定,否則有關款項按董事同意的比例及方式在彼等之間分派,27如未能達成協議,則由各董事平分,惟任職時間少於整段有關酬金期間的董事僅可按其任職時間比例收取酬金。

    該等酬金為擔任本公司受薪職位或職務的董事因擔任該等職位或職務而獲得的任何其他酬金以外的酬金。

    16.14向任何董事或前任董事支付任何款項作為失去職位的補償,或其退任的代價或有關的付款(並非合約規定須付予董事者)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批准。

    16.15董事有權獲支付在履行董事職務時所引致或與此相關的所有合理的支出(包括差旅開支),包括出席董事會會議、委員會會議或股東大會的往返交通費,或處理本公司事務或履行董事職務引致的其他費用。

    16.16倘任何董事應要求向本公司提供任何特殊或額外服務,則董事會可向其支付特殊酬金。

    此種特殊酬金可以薪金、佣金或分享溢利或其他議定方式支付予該董事,作為其擔任董事所得一般酬金外的額外報酬或代替其一般酬金。

    16.17董事會可不時釐定執行董事(根據細則第17.1條獲委任者)或獲本公司委任執行其他管理職務的董事的酬金,以薪金、佣金或分享溢利或其他方式或以上全部或任何方式支付,並可包括由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福利(包括購股權及╱或退休金及╱或退職金及╱或其他退休福利)及津貼。

    該等酬金為其作為董事原應收取的酬金以外的報酬。

    16.18在下列情況下董事須離職:(a)如彼向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其香港主要辦事處發出書面通知辭職;(b)如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根據董事現時或可能神智紊亂或因其他原因而不能處理其事務而發出命令且董事會議決將其撤職;(c)如未告假而連續12個月缺席董事會會議(除非已委任替任董事代其出席)且董事會議決將其撤職;(d)如董事破產或收到針對其作出的破產令或暫停還債或與其債權人全面達成還款安排協議;28(e)如法例或本細則任何條文規定終止出任董事或被禁止出任董事;(f)如由當時不少於四分之三(或倘非整數,則以最接近的較低整數為準)的在任董事(包括其本身)簽署的書面通知將其撤任;或(g)如根據細則第16.6條通過普通決議案將其撤任。

    在本公司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三分之一的在職董事(或如其人數不是三或三的倍數,則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的人數)須輪值退任,惟每名董事(包括獲指定任期的董事)須至少每三年輪值退任一次。

    根據細則第16.2條或第16.3條獲委任的任何董事在釐定董事人數及須輪值退任的董事時,不得考慮該等董事。

    退任董事應留任至其退任會議結束之時,並可於會上膺選連任。

    本公司可於任何董事退任的任何股東週年大會上選舉相同數目人士出任董事以填補空缺職位。

    16.19任何董事或候任董事不得因其職位而失去以賣方、買方或任何其他身份與本公司訂立合約的資格,且任何該等合約或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表與任何人士、公司或合夥人訂立或任何董事為其中的股東或於其中有利益關係的任何合約或安排亦不得因此撤銷。

    參加訂約或身為股東或在其中擁有利益關係的任何董事毋須僅因其董事職務或由此而建立的受託關係,向本公司交代其由任何該等合約或安排所獲得的任何利潤,惟倘有關董事於該等合約或安排中擁有重大權益,則須盡早於其可出席的董事會會議上,特別申明或以一般通知的方式(表明鑒於通知所列的事實,彼須被視為於本公司其後或會訂立的特定類別的任何合約中擁有權益)申明其權益的性質。

    16.20任何董事可能繼續作為或成為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行政人員或本公司可能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股東,及(除非本公司與董事另有協議)該等董事並無責任向本公司或股東報告其作為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行政人員或任何有關其他公司股東所收取的任何薪酬或其他利益。

    董事可行使本公司持有或擁有的任何其他公司股份所賦予的投票權,或彼等作為該等其他公司董事就其認為適宜的各方面可予行使的投票權(包括行使投票權投票贊成委任彼等或彼等中任何人士作為有關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29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行政人員的任何決議案),且任何董事可投票贊成以上述方式行使該等投票權,即使彼可能或將會獲委任為有關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行政人員,並因此在按上述方式行使有關投票權後擁有或可能擁有權益。

    16.21董事可於出任董事期間兼任本公司任何其他職位或有薪崗位(核數師職位除外),該兼任職位或崗位的任期及條款由董事會釐定,有關董事可就此收取董事會可能釐定的有關額外酬金(無論以薪金、佣金、分享利潤或其他形式支付),而有關額外酬金須為任何其他細則規定或根據任何其他細則支付的任何酬金以外的酬金。

    16.22董事不得就其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或,如上市規則有規定,其他緊密聯繫人)有任何重大利益的合約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議的任何董事會決議案投票(亦不可計入會議的法定人數內),而倘有關董事有權投票,其票數將不會納入計算之內(亦不可計入決議案的法定人數內),惟此項限制不適用於下列任何情況,即:(a)就下列事項向以下人士提供任何抵押或彌償保證:(i)就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要求下或為該等公司的利益借出款項或招致或承擔責任而向該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提供任何抵押或彌償保證;或(ii)就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本身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債項或債務承擔全部或部分負債或抵押而向第三者提供任何抵押或彌償保證,及不論單獨或共同作出擔保或彌償保證或給予抵押;(b)有關提呈發售本公司或本公司可能創辦或擁有權益之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以供認購或購買,而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因現時或將參與包銷或分包銷的要約而有利益關係的任何建議;(c)任何有關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僱員的利益的建議或安排,包括:(i)採納、修改或執行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可能受惠的任何僱員股份計劃或任何股份獎勵計劃或購股權計劃;或(ii)採納、修改或執行其有關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董事、其緊密聯繫人及僱員的退休金或公積金或退休、身故或傷殘福利計劃,而該等計劃並無給30予任何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一般不會給予與該計劃或基金有關的類別人士的特權或利益;及(d)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僅因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權益而與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人士一樣以相同方式擁有權益的任何合約或安排。

    16.23倘所考慮的建議涉及委任(包括釐定或修訂委任條款或終止委任)兩名或以上董事為本公司或本公司擁有權益的任何公司的高級職員或僱員,則該等建議須另行處理,並就個別董事而分開考慮,在此情況下,各有關董事(如細則第16.22條並無禁止參與投票)有權就有關本身委任以外的各項決議案投票(亦可計入法定人數)。

    16.24倘於任何董事會會議上就有關董事權益的重要性或合約、安排或交易或擬訂合約、安排或交易的重要性或任何董事享有的投票權或法定人數的構成產生任何疑問,而該疑問不能透過其自願同意放棄投票或不計入法定人數的方式解決,除非並未就有關董事(或(如適用)主席)所知由該董事(或(如適用)主席)擁有的權益性質或範圍向董事會作出公平披露,否則該疑問均由大會主席(或(如該疑問涉及主席利益)其他與會董事)處理,而主席(或(如適用)其他董事)就任何其他董事(或(如適用)主席)的裁決將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7董事總經理17.1董事會可按照其認為適當的任期及條款及根據細則第16.17條決定的薪酬條款,不時委任其任何一名或多名成員擔任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執行董事及╱或有關本公司業務管理的其他職位或行政職位。

    17.2在不影響有關董事可能針對本公司或本公司可能針對該董事就違反彼與本公司訂立的任何服務合約而提出的損害賠償申索的情況下,根據細則第17.1條獲委任職務的任何董事應由董事會撤職或罷免。

    17.3根據細則第17.1條獲委任職務的董事必須遵守與其他董事相同的有關罷免條文。

    倘彼基於任何原因終止擔任董事,在不影響彼可能針對本公司或本公司可能針對彼就違反彼與本公司訂立的任何服務合約而提出的損害賠償申索的情況下,彼須因此事即時終止董事職務。

    3117.4董事會可不時委託及賦予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執行董事所有或任何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權力,惟有關董事行使所有權力必須遵循董事會可能不時作出及施加的有關規例及限制,且上述權力可隨時予以撤銷、撤回或變更,但以誠信態度行事的人士在並無收到撤銷、撤回或變更通知前將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18管理18.1在不違反細則第19.1至19.3條授予董事會行使任何權力的前提下,本公司的業務由董事會管理。

    除本細則指明董事會獲得的權力及授權外,董事會在不違反公司法、本細則規定及任何由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不時制定的規則(惟本公司在股東大會制定的規則,不得使董事會在之前所進行而當未有該規則時原應有效的事項無效),且與上述規定或本細則並無抵觸的情況下,可行使或進行本公司可行使或進行或批准之一切權力及一切行動及事宜,而該等權力、行動及事宜並非本細則或公司法指明或由股東大會規定須由本公司行使或進行者。

    18.2在不損害本細則授予的一般權力情況下,本細則明確表示董事會擁有下列權力:(a)授予任何人士於選定未來某個日期須按面值或可能協定的溢價獲配發任何股份的權利或期權;及(b)向任何董事、本公司行政人員或僱員提供任何特定業務或交易的利益或允許分享有關利潤或本公司一般利潤(不論是以替代或在薪酬或其他酬金的基礎上給予)。

    18.3倘本公司為一家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而除公司條例所許可及除公司法所許可的情況外,本公司概不得直接或間接:(a)向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或本公司任何控股公司的董事或有關董事或本公司董事控制的法團授出貸款;(b)就任何人士向本公司董事或有關董事或有關董事或本公司董事控制的法團授出的貸款作出任何擔保或提供任何抵押;或(c)倘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於其他公司持有(不論共同或個別、直接或間接持有)控股權益,向該其他公司授出貸款,或就任何人士向該其他公司授出的貸款作出任何擔保或提供任何抵押。

    3219經理19.1董事會可不時委任本公司的總經理、一位或多位經理,並可通過薪金或佣金或授權參與本公司利潤分配或上述兩種或多種方式釐定其酬金,以及支付總經理、一位或多位經理因本公司業務而僱用的任何職員的工作開支。

    19.2該總經理、一位或多位經理的委任期間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可向其賦予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所有或任何權力。

    19.3董事會可與該總經理、一位或多位經理按董事會全權酌情認為在所有方面適當的條款及條件(包括該總經理、一位或多位經理有權為了經營本公司業務而委任一位或多位助理經理或其他下屬僱員)訂立一份或多份協議。

    20董事議事程序20.1倘董事會認為適當,可在世界任何地點共同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續會及以其他方式規管會議及議事程序,並可釐定處理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

    除非另行釐定,否則兩名董事即構成法定人數。

    就本細則而言,替任董事將計入法定人數內,代替委任其的董事。

    若一名替任董事代替超過一名董事,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須就其本身(倘彼為一名董事)及就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分別計算,惟本條文的任何規定概不應解釋為批准舉行僅有一名人士親身出席的會議。

    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的任何委員會會議可通過電話或視像會議或任何其他通訊設施方式召開,惟所有與會者可透過聲音與所有其他參與者同步溝通,且根據本條文參加會議將構成親身出席有關會議。

    20.2董事或秘書於董事要求下,可於任何時間舉行董事會會議。

    倘董事會未予釐定,則有關會議通知須提前至少48小時按各董事不時知會本公司的地址、電話、傳真或電傳號碼,以書面或電話或傳真、電傳或電報或按董事會不時釐定的其他方式交予董事。

    20.3在細則第16.19至16.24條的規限下,於任何董事會會議提出的議題須以大多數票決定,倘雙方票數均等,主席將可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3320.4董事會可選舉董事會主席,並釐定其任職期;但倘並無選出有關主席,或倘於任何會議主席在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15分鐘內仍未出席,則出席會議的董事可在彼等當中選舉一名董事擔任會議主席。

    20.5當時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將可行使本細則當時賦予全體董事的或其可行使的所有或任何授權、權力及酌情權。

    20.6董事會可將其任何權力授予由董事會認為適當的一位或多位董事會成員(包括其委任董事缺席時的替任董事)組成的委員會,並可不時就任何人士或目的全部或部分撤回上述授權或撤銷任命及解散任何該等委員會,惟按上述方式成立的每個委員會在行使上述獲授權力時均須遵守董事會不時對其施加的任何規定。

    20.7任何上述委員會遵照上述規定及為履行其獲委任的目的(並非其他目的)所作出的一切作為,應猶如董事會所作出般具有同等效力及作用,而董事會在股東大會上取得本公司同意下,有權向任何上述委員會的成員發放酬金,並將有關酬金列為本公司的經常性開支。

    20.8任何由董事會兩名或以上成員組成的委員會會議及議事程序,將受由本細則所載關於規管董事會會議及議事程序的條文所規管(以適用者為限),且不得被董事會根據細則第20.6條施加的任何規定所取代。

    20.9董事會須對下列事項作會議記錄:(a)董事會作出的所有行政人員任命;(b)每次董事會會議及根據細則第20.6條所委任的委員會會議的列席董事姓名;(c)任何董事對有關其於任何合約或擬訂立合約的權益或擔任任何職務或持有財產而可能引致任何職責或權益衝突而作出或發出的所有聲明或通知;及(d)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及該等委員會會議的所有決議案及議事程序。

    20.10倘任何上述會議記錄指稱經由會議主席或續會主席簽署,則該等會議記錄將成為任何該等議事程序的最終證明。

    3420.11所有由任何董事會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或以董事身份行事的人士以誠信態度作出的行為,儘管隨後發現有關董事或以上述身份行事的人士的委任有若干欠妥之處,或全部或任何該等人士不合資格,該等行為應屬有效,猶如每名該等人士已獲正式委任並合資格擔任董事或有關委員會成員(視乎情況而定)。

    20.12儘管董事會存在任何空缺,在任董事仍可履行董事職務,惟倘及只要董事人數減至低於本細則所規定或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必要法定董事人數,一位或多位在任董事可採取行動以增加董事人數至必要法定人數或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但不得就任何其他目的行事。

    20.13除非上市規則另有規定,否則經由每位董事(或細則第16.9條項下彼等各自的替任董事)簽署的書面決議案將具有效力及作用,猶如該決議案已於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且該決議案可由數份相同形式的文件組成,每份文件均由一位或多位董事或替任董事簽署。

    儘管有上述規定,倘決議案涉及本公司主要股東(如上市規則不時定義者)或董事於其中擁有與本公司事宜或業務存在衝突的利益的任何事宜或業務,且董事會於通過有關決議案前已確定該利益衝突乃屬重大者,則該決議案不得以書面決議案之形式通過,且僅可於根據本細則舉行的董事會議上通過。

    21秘書21.1秘書須由董事會按其認為適當的任期、薪酬及條件委任,任何按上述方式委任的秘書可由董事會罷免。

    倘秘書職位空缺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並無秘書可履行有關職務,公司法或本細則規定或授權須由或須對秘書作出的任何事宜,可由或對董事會委任的任何助理或副秘書作出,或倘並無助理或副秘書可履行有關職務,則可由或對董事會一般或特別授權的本公司任何高級人員代其作出。

    21.2公司法或本細則中規定或授權某事宜須由或須對董事及秘書作出的條文,不得因有關事宜已由或已對同時擔任董事兼秘書或替代秘書的同一位人士作出而達成。

    22印章的一般管理及使用22.1董事會須制定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印章,且該印章僅可經董事會授權或董事會就此授權的董事會委員會授權後方可使用,每份須加蓋印章的文據均須由一名董事簽署,並由秘書或另一名董事或董事會就此委任的其他人士加簽。

    證券印章即為其上印有「證券」字樣的公章摹本,僅可用作加蓋本公司發行的證券及已發行證券的35設立或證明文件。

    董事會可在一般情況或任何特定情況下決議,股票、認股權證、債權證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證券的證書可以上述授權所指的複製或其他機械方法加上或加蓋印章或任何簽署或兩者之一,或加蓋證券印章的任何上述證書毋須經任何人士簽署。

    就所有以誠信態度與本公司有事務往來的人士而言,加蓋公司印章或按上述方式加蓋印章的所有文據均被視為已在該文據內附上或印上董事先前所給予的授權。

    22.2本公司可按照董事會的決定設置一枚於開曼群島以外使用的副章,並可以加蓋印章的書面文件委任任何境外代理及委員會擔任本公司代理以加蓋及使用有關副章,且彼等可就副章的使用施加其認為適當的限制。

    本細則中有關印章之提述,須視為包括上述任何有關副章(倘及只要適用)。

    22.3所有支票、承兌票據、本票、匯票及其他流通票據以及支付予本公司款項的所有收據均須按董事會透過決議案不時決定的方式簽署、開具、接納、背書或以其他方式签订(視乎情況而定)。

    本公司須於董事會不時決定的一家或多家銀行開設銀行賬戶。

    22.4董事會可不時及隨時透過加蓋印章的授權書按其認為適當的目的委任任何公司、商號或人士或任何由多名人士組成的非固定團體(不論由董事會直接或間接提名)在其認為適當的時間及條件規限下擔任本公司的一位或多位代理人,並附有權力、授權及酌情權(不超出本細則項下賦予董事會或其可行使的權力)。

    任何上述授權書可包含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款,以保障及利便與任何上述代理人有事務往來的人士,亦可授權任何上述代理人再轉授其獲賦予的所有或任何權力、授權及酌情權。

    22.5本公司可以加蓋印章的書面文件,一般或就任何具體事項授權任何人士為其代理人在世界任何地點代其簽署契據及文件,以及代其訂立及簽署合約。

    該代理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及加蓋其印章的所有契據均對本公司有約束力,並猶如加蓋本公司印章的契據般具有同等效力。

    22.6董事會可在開曼群島、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他地方設立任何委員會、地區或地方董事會或代理機構以管理本公司任何事務,以及可委任任何人士擔任該委員會、地區或地方董事會或代理機構的成員,並可釐定其薪酬。

    董事會亦可授予任何委員會、地區或地方董事會或代理機構任何董事會權力、授權及酌情權(催繳36股款及沒收股份的權力除外),並附帶轉授權,以及可授權任何地方董事會的全部或任何成員填補董事會內的任何空缺及行事(儘管存在職位空缺),而任何有關委任或授權須受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所限。

    董事會可罷免上述委任的任何人士及撤銷或變更任何上述授權,惟以誠信態度行事的人士在並無收到任何撤消或變更通知前將不會受此影響。

    22.7董事會可為現時或過往任何時候曾於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或與本公司或上述任何附屬公司的任何聯盟或聯營公司任職或服務的任何人士、或現時或過往任何時候曾擔任本公司或上述任何其他公司董事或行政人員的人士、及現時或過往任何時候曾在本公司或上述其他公司擔任受薪職務或行政職務的人士、以及上述人士的配偶、遺孀、親屬及收養人的利益,設立及管理或促使設立及管理任何供款或免供款退休金或公積金或養老基金或(經普通決議案批准)僱員或行政人員購股權計劃,或提供或促使提供捐贈、撫恤金、退休金、津貼或酬金予上述人士。

    董事會亦可設立和資助或贊助對本公司或任何上述其他公司有益或有利的任何機構、團體、會所及基金,還可為任何上述人士支付保險費,並為慈善或仁愛宗旨,或為任何展覽或任何公共、大眾或有益的宗旨而認購款項或擔保支付款項。

    董事會可單獨或與上述任何其他公司聯手進行上述事項。

    任何擔任上述職務或職位的董事均有權享有及擁有任何上述捐贈、撫恤金、退休金、津貼或酬金。

    23儲備資本化23.1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根據董事會之建議通過普通決議案,議決適宜將本公司任何儲備賬目或儲備金或損益賬當時之全部或任何部分進賬款額,或以其他方式可供分派(毋須就任何擁有股息優先權之股份派付股息或作出股息撥備)之全部或任何部分資金資本化,並相應將該等款項按相同比例分派予倘該等款項以股息方式分派則有權獲分派股息之股東,惟該等款項不得以現金派付,而是用於繳足該等股東各自所持任何股份當時之任何未繳股款,或用於繳足本公司將按上述比例配發及分配予該等股東入賬列作繳足之未發行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或部分以一種方式而部分以另一種方式處理的款項,且董事會應使該決議案生效,惟就本條而言,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及任何代表未變現溢利之儲備或資金,須僅可用於繳足擬作為繳足股份向股東發行之未發行股份,或用於繳足本公司部分實繳股款證券之到期或應付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且須常遵守公司法之條文。

    3723.2倘細則第23.1條所述的決議案獲通過,則董事會應就決議將資本化的未分派利潤作出所有撥款並予以運用,並配發及發行所有已繳足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如有),以及一般地作出可令其生效的所有行動及事宜,且董事會可全權作出以下各項:(a)規定通過發行碎股股票或以現金支付或彼等認為適當之其他方式(包括規定合併及出售全部或部分零碎配額且所得款項淨額分派予有權享有的股東,或將零碎配額忽略不計或上計或下計至完整數額,或零碎配額的利益須累算歸予本公司而非相關股東)使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可供零碎分派;(b)倘在任何股東之登記地址所屬地區有以下情況者,董事會有權不讓該股東擁有有關權利或資格:如無註冊聲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定或繁瑣之手續,則傳達任何有關參與權利或資格之要約將會或可能屬不合法;或董事會倘認為用以確定適用於該要約或接納該要約之法律及其他規定是否存在或其涵蓋範圍所需的成本、開支或可能造成之延誤與本公司所得利益不成比例;及(c)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體受益股東與本公司訂立一份協議,規定分別向彼等配發彼等根據該等資本化可能享有的入賬列作繳足的任何其他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或(倘情況需要)本公司代表彼等決議須資本化的個別股東的比例部分利潤運用於繳付該等股東現有股份中未繳付的股款或其任何部分,且根據該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應對所有該等股東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23.3董事會可就細則第23.2條所認許的任何資本化全權酌情訂明,並在該情況下及倘根據該資本化,經一位或多位享有配發及分派入賬列作繳足的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或債權證的股東的指示,向該股東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而提名的一位或多位人士,配發及分派入賬列作繳足的未發行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該股東有權享有)。

    該通知須在不遲於就認許有關資本化而召開的本公司股東大會舉行日期收訖。

    24股息及儲備24.1在不違反公司法及本細則下,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佈以任何貨幣派發股息,惟股息金額不得高於董事會所建議者。

    3824.2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其他董事會認為屬應收收入性質的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利益及得益收入,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以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溢利。

    24.3董事會可根據本公司的溢利不時向股東派發其認為合適的中期股息,尤其是(在不影響前述的一般性原則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賦予其持有人遞延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就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派付該等中期股息,惟董事會須善意行事。

    董事會無須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倘董事會認為可供分派溢利可作支付股息時,其亦可每半年或以董事會選擇的其他期間支付可能以固定比率支付的任何股息。

    24.5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及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派付特別股息。

    細則第24.3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承擔責任的條文於作出必要修訂後,適用於任何有關特別股息的宣派及派付。

    24.6本公司只可從合法可供分派的本公司溢利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中宣派或派付股息。

    本公司毋須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當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議決就本公司股本派付或宣派股息時,董事可進一步議決:在以下情況下,分別適用以下條文:(a)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作為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而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可選擇收取現金作為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以代替配發。

    在此情況下,下列條文應適用:(i)任何該等配發的基準應由董事會決定;(ii)於決定配發基準後,董事會應於不少於兩個星期前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知會彼等所獲得的選擇權,並隨附選擇表格,註明其須遵循的程序及為使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而必須送達的地點及最後日期與時間;39(iii)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iv)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釐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以股代息,為此,董事會須撥付及運用本公司未分溢利的任何部分或本公司任何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別賬項、股份溢價賬目及資本贖回儲備金(如有任何該儲備金))或損益賬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釐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從中計提相當於按該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總面值的款項,並用於繳付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的全部股款;或(b)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可選擇獲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以代替全部或董事會認為適當的部分股息。

    倘發生上述情況,下列條款將適用:(i)任何上述配發基準將由董事會釐定;(ii)董事會釐定配發基準後,將於不少於兩星期前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知會有關股東享有的選擇權,並隨附選擇表格,當中列明為使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及寄回填妥選擇表格的地點及截止日期和時間;(iii)股東可就獲授選擇權的全部或部分股息行使選擇權;(iv)就選擇已行使股份選擇的股份(「選擇股份」)而言,將不獲派付股息(或獲授選擇權的部分股息),反而會按上文所述方式釐定的配發基準向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

    就此而言,董事會可撥充資本及利用本公司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別賬項、股份溢價賬目及資本贖回儲備金(如有))或40損益賬或董事會釐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額中的任何未分配溢利(有關金額相當於按上述基準將予配發股份的面值總額),用以全數支付按上述基準配發及派發予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的股本。

    24.8根據細則第24.7條的條文規定所配發的股份,將與各獲配發人當時所持股份屬相同類別,並在各方面與有關股份享有同等地位,惟僅就參與下列者除外:(a)有關股息(或上文所述的以股代息或收取現金股息選擇權);或(b)於派付或宣派有關股息之前或同時所支付、作出、宣派或宣佈的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而言,除非在董事會宣佈計劃就有關股息應用細則第24.7(a)或24.7(b)條的條文或宣佈有關分派、紅利或權利的同時,董事會指明根據細則第24.7條的條文將予配發的股份有權分享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

    24.9董事會可進行其認為必須或權宜的所有行動或事宜,以便根據細則第24.8條的條文進行任何資本化處理。

    倘股份可作零碎分派,董事會可全權制定其認為適宜的相關條文(包括規定合併及出售全部或部分零碎配額且所得款項淨額分派予有權享有的股東,或忽略不計或調高或調低全部或部分零碎配額,或零碎配額須累算歸予本公司而非相關股東利益)。

    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體受益股東就有關資本化及附帶事宜與本公司訂立一份協議,根據該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應對所有相關人士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24.10本公司在董事會建議下亦可通過普通決議案就本公司任何一項特定股息議決,儘管細則第24.7條的條款規定,指定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作為派發全部股息,而不給予股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以代替配股的權利。

    24.11如發生下述情況,董事會可於任何情況下決定,不得向該等股東提供或作出細則第24.7條下的股息選擇權及股份配發,其中如無登記聲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別手續,則傳閱任何有關權利選擇權或股份配發的要約文件屬或可能屬不合法;或董事會認為確定適用於該等要約或接納該等要約的法律及其他規定是否存在或其涵蓋範圍時可能造成的成本、開支或延誤與本公司所得利益不成比例,在任何該等情況下,上述條文應與有關決定一併閱讀並據此詮釋。

    4124.12董事會須設立股份溢價賬,並不時將相當於發行本公司任何股份已付溢價金額或價值的款額計入有關賬目。

    本公司可以公司法容許的任何方式動用股份溢價賬。

    本公司須一直遵守公司法有關股份溢價賬的條文規定。

    24.13董事會在建議分派任何股息之前,可從本公司利潤中劃撥其認為合適的有關金額作為一項或多項儲備。

    董事會可酌情動用該等儲備,以清償針對本公司的索償或本公司債務或或然負債或支付任何貸款股本或補足股息或用作任何其他本公司利潤可適當運用的用途。

    而倘有關儲備無須立即用作上述用途,董事會可同樣酌情將有關款項用於本公司業務或投資於董事會可能不時認為適宜的投資(包括本公司股份、認股權證及其他證券),從而無須保存獨立或有別於本公司任何其他投資的任何儲備。

    董事會亦可在不將該款項撥往儲備金的情況下,結轉其為審慎起見而不以股息方式分派的任何溢利。

    24.14除任何股份所附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規定者外,所有股息(就任何在派付股息期間內未繳足股款股份而言)應根據派付股息之期間之任何部分或多個部分就股份已繳金額按比例分配及派付。

    就本細則而言,凡在催繳前就股份所繳付的股款將不會視為股份的繳足股款。

    24.15董事會可保留就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股份所應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用作抵償有關留置權的債務、負債或協定。

    24.16就任何人士根據上文所載有關股份轉移的條文有權成為一名股東,或根據有關條文而有權轉讓該股份的人士所涉及的股份而言,直至有關人士成為該等股份的股東或轉讓該等股份前,董事會可就該等股份保留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

    24.17董事會可將任何股東應獲派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作扣減,作為抵償其當時應付本公司的催繳股款、分期股款或其他應付款項(如有)。

    24.18批准派發股息的任何股東大會可向股東催繳大會議決的股款,但催繳股款不得超過向其支付的股息,以便催繳股款可在派發股息的同時支付,股息可與催繳股款相抵銷(倘本公司與股東作出如此安排)。

    4224.19倘董事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議決派付或宣派股息,則董事可進一步議決透過分派任何種類的指定資產(尤其是繳足股份、債權證或可認購任何其他公司的證券的認股權證)的方式或以任何一種或多種有關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而當有關分派出現困難時,董事會須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解決,尤其可忽略不計零碎配額,將零碎股份調高或調低或規定零碎股份須累算歸予本公司利益,亦可為分派而釐定該等指定資產或任何部分指定資產的價值,並可決定按所釐定的價值向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各方的權利,並可在董事會認為合宜情況下將該等指定資產交予信託人,亦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任何必需的轉讓文據及其他文件,有關委任應屬有效。

    倘有必要,須根據公司法條文提呈合約備案,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有關合約,有關委任應屬有效。

    24.20在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前,轉讓股份並不同時轉讓其享有任何就有關股份已宣派的股息或紅利的權利。

    24.21宣佈或議決派付任何類別股份股息或其他分派的任何決議案(無論是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案或董事會決議案),根據上市規則規定,可訂明,於指定日期的營業時間結束時須向登記為有關股份持有人的人士支付或作出該等股息或分派,即使指定日期為通過決議案之日的前一日;及須按照上述人士各自登記的持股量支付或作出股息或其他分派,但不會影響任何該等股份的轉讓人與承讓人之間就有關股息享有的權利。

    24.22倘兩名或多名人士登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其中任何一人可就應付該等股份的任何股息、中期及特別股息或紅利及其他款項或權利或可分派資產發出有效收據。

    24.23除非董事會另有指定,否則可以支票或股息單向股份持有人支付任何須以現金支付的股息、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支票或股息單可郵寄至有權收取的股東的登記地址,或倘為聯名持有人,郵寄至就有關聯名持有股份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人士的登記地址,或該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可能書面指示的有關人士及地址。

    按上述方式寄發的每張支票或股息單的抬頭人須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倘為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股份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持有人,郵誤風險概由彼或彼等承擔,付款銀行兌現該等支票或股息單後,即表示本公司已就該等支票或股息單代表的股息及╱或紅利付款,而不論其後該等支票或股息單被盜或其中的任何加簽為偽造。

    4324.24倘該等支票或股息單連續兩次不獲兌現,本公司可能停止郵寄該等股息支票或股息單。

    然而,倘該等支票或股息單因首次無法投遞而退回,本公司可行使其權力停止寄出該等股息支票或股息單。

    24.25倘所有股息或紅利在宣派後一年仍未獲認領,則董事會可在該等股息或紅利獲領取前將其投資或作其他用途,收益撥歸本公司所有,而本公司不會因此成為有關股息或紅利的受託人,或須就藉此賺取的任何盈利款項作出交代。

    宣派後六年仍未獲認領的所有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沒收,撥歸本公司所有,而沒收後概無股東或其他人士對有關股息或紅利擁有任何權利或申索權。

    25無法聯絡的股東25.1倘出現下列情況,本公司可出售任何一位股東的股份或因身故、破產或法例實施而向其轉讓股份的人士的股份:(a)合共不少於三張有關應以現金支付該等股份持有人的支票或股息證在12年內全部仍未兌現;(b)本公司在上述期間或細則下文第25.1(d)條所述的三個月限期期間或屆滿前,並無接獲有關該股東或因股東死亡、破產或法例實施有權享有該等股份的人士的去向或存在的任何跡象;(c)在上述的12年期間,至少應已就上述股份派發三次股息,而股東於有關期間內並無領取股息;及(d)於12年期滿時,本公司在報章刊登廣告,或根據上市規則以本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送交通知的方式以電子通訊發出通知,表示有意出售該等股份,且自刊登廣告日期起計三個月已屆滿,並已知會聯交所本公司欲出售該等股份。

    任何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將撥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於收訖該款項淨額後,即欠付該位前股東一筆相等於該項淨額的款項。

    25.2為進行細則第25.1條擬進行的任何出售,本公司可委任任何人士以轉讓人身份簽署上述股份的轉讓文據及使轉讓生效所必需的有關其他文件,而該等文件將猶如由登記持有人或有權透過轉讓獲得有關股份的人士簽署般有效,而承讓人的所有權將不會因有關程序中的任何違規事項或無效而受到影響。

    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將撥44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於收訖該款項淨額後,即欠付該位前股東或上述原應有權收取股份的其他人士一筆相等於該項淨額的款項,並須將該位前股東或其他人士作為該等款項的債權人列入本公司賬目。

    有關債務概不受託於信託安排,本公司不會就此支付任何利息,亦毋須就其業務動用該款項淨額或將該款項淨額投資於董事會可能不時認為適宜的投資(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證券(如有)除外)所賺取的任何金額作出呈報。

    26文件的銷毀本公司有權隨時銷毀由登記日期起計屆滿六年且與本公司證券的所有權有關或對其有影響的所有已登記的轉讓文據、遺囑、遺產管理書、停止通知書、授權書、結婚證書或死亡證明書及其他文件(「可登記文件」),及由記錄日期起計屆滿兩年的所有股息授權及更改地址通知,及由註銷日期起計屆滿一年的所有已註銷股票,並在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況下具決定性地假設,每項以上述方式銷毀的聲稱於登記冊上根據轉讓文據或可登記文件作出的記錄乃正式及妥當地作出,每份以上述方式銷毀的轉讓文據或可登記文件均為正式及妥當地登記的合法及有效文據或文件,每張以上述方式銷毀的股票均為正式及妥當地註銷的合法及有效股票,以及每份以上述方式銷毀的上述其他文件均為按本公司賬冊或記錄所列的詳情而言屬合法及有效的文件,惟先決條件必須為:(a)上述條文只適用於以誠信態度及在本公司並無接獲任何明確通知指該文件可能與任何申索(無論涉及何方)有關的情況下銷毀的文件;(b)本細則的內容不得被解釋為倘本公司在上述情況之前或若無本細則本公司無須承擔責任的任何其他情況下銷毀任何該等文件,則須承擔任何責任;及(c)本細則對銷毀有關任何文件的提述包括以任何方式處置該等文件。

    儘管本細則載有任何條文,董事可在適用法例准許下授權銷毀本細則所述任何文件或與股份登記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不論以微型縮影或電子方式儲存於本公司45或由股份登記處代本公司儲存者,惟本細則僅適用於以誠信態度及在本公司並無接獲任何明確通知指保存該文件乃與一項申索有關的情況下銷毀的文件。

    27年度申報表及備案董事會須根據公司法編製必需的年度申報表及作出任何其他必需的備案。

    28賬目28.1按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須安排保存足以正確及公平反映本公司事務狀況及解釋其交易及其他事項所需的賬冊。

    28.2賬冊須存置於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根據公司法的條文)董事會認為適合的其他一個或多個地點,並可供董事隨時查閱。

    28.3董事會可不時決定在何種情況或規例下,以及以何種程度及時間、地點公開本公司賬目及賬冊或兩者之一,供股東(本公司行政人員除外)查閱。

    除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有關法例或規例賦予權利或獲董事會授權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所批准外,任何股東無權查閱本公司任何賬目、賬冊或文件。

    28.4董事會須安排編製期內損益賬(就首份賬目而言,由本公司註冊日開始;就任何其他情況而言則由上一份賬目開始)、連同編製損益賬當日的資產負債表、有關損益賬涵蓋期間的本公司損益賬及本公司於該期間完結時的事務狀況的董事會報告與根據細則第29.1條編製的該等賬目及法例可能規定的其他報告及賬目的核數師報告,並在每屆股東週年大會向本公司股東呈報。

    28.5將於股東週年大會向股東呈報的文件的副本須於該大會日期前不少於21日按照本細則所規定本公司可送交通知的方式寄予各股東及本公司各債權證持有人,惟本公司毋須將該等文件的副本交予本公司不知悉其地址的任何人士或超過一位聯名股份或債權證持有人。

    28.6在本細則、公司法以及一切適用規則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規則)准許的範圍內並已妥為遵守,以及取得一切所需同意(如有)的情況下,本公司於不遲於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前21日以本細則及公司法不禁止的方式向任何股東或任何債權證持有人寄發格式及所載資料符合本細則、公司法及一切適用法例及及法規規定的財政報表摘要(摘錄自本公司年度賬目)連同董事會報告及核數師就有關賬目編製46的報告,即代表本公司已履行細則第28.5條的規定,惟任何有權收取本公司年度賬目連同董事會報告及核數師就有關賬目編製的報告的人士如有需要,可向本公司送達書面通知,除財政報表摘要外,要求索取本公司年度賬目連同董事會報告及有關核數師報告的完整印刷本。

    29審核29.1核數師須每年審核本公司的損益賬及資產負債表,並就此編製一份報告作為附件。

    有關報告須於每年的股東週年大會向本公司呈報並供任何股東查閱。

    核數師須於獲委任後的下一屆股東週年大會及其任期內的任何其他時間在董事會或任何股東大會的要求下,在其任期內召開的股東大會上報告本公司的賬目。

    29.2本公司一名或多名核數師的任免及薪酬須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批准。

    本公司應在每屆股東週年大會委任本公司的一名或多名核數師(任期至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並釐定有關獲委任核數師的薪酬。

    在任何核數師任期屆滿前將其罷免,須經股東大會批准,股東應於該屆大會上委任新的核數師以代替其履行餘下任期。

    僅能委任獨立於本公司的人士為核數師。

    董事會可填補任何核數師的臨時空缺(須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批准),倘仍然出現該等空缺,則尚存或留任的一名核數師或多名核數師(如有)可擔任核數師的工作。

    如此獲委任的任何核數師應任職至其獲委任後的下屆股東週年大會(先前已根據本細則被罷免者除外)。

    29.3經核數師審核並由董事會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呈報的每份賬目報表於該大會批准後應為最終版本,除非於批准後三個月內發現任何錯誤,則另作別論。

    倘該期間發現任何有關錯誤,應即時更正,而就有關錯誤作出修訂後的賬目報表應為最終版本。

    30通知30.1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本公司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及董事會發出的任何通知,均可派遣專人或以預付郵費信件透過郵遞方式寄至所有股東於股東名冊所示的註冊地址,或在上市規則及所有適用法例及規例容許的情況下,以電子方式傳送至股東向本公司所提供的任何電子號碼或地址或網站或上載至本公司網站而發送予47股東,惟本公司須取得(a)股東事先以書面表明同意的確認;或(b)股東視作同意按上市規則規定的方式收取或同意本公司以該電子方式,或(倘為通知)根據上市規則所規定方式刊載廣告向其提供所作出或發出的通知及文件。

    如屬股份聯名持有人,所有通知須送交其時在股東名冊內排名首位的持有人,而如此發出的通知將視為已對所有聯名持有人發出充分通知。

    30.2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須以上文許可的任何方式送交:(a)截至該大會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的所有人士,惟如屬聯名持有人,一經向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聯名持有人發出通知,該通告即屬充分;(b)因應身為註冊股東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或破產受託人而獲得股份擁有權的人士,惟有關註冊股東若非身故或破產,將有權收取大會通知;(c)核數師;(d)各董事及替任董事;(e)聯交所;及(f)根據上市規則須寄發有關通知的其他人士。

    30.3概無任何其他人士有權收取股東大會通知。

    30.4股東有權按香港境內任何地址獲發通知。

    任何股東倘並無按上市規則所規定的方式向本公司作出明確書面確認,表示同意以電子方式收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本公司向其提供或發出的通知及文件,以及註冊地址位於香港境外的股東均可以書面形式將其香港地址通知本公司,該地址將被視為其註冊地址以便送達通知。

    對於在香港並無註冊地址的股東而言,如有任何通知已在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處張貼並維持達24小時者,則有關股東將被視為已接獲有關通知,而有關通知在首次張貼後翌日將被視作已送達有關股東,惟以不損害本細則其他條文規定的原則下,本細則所載任何規定不得詮釋為禁止本公司寄發或賦予本公司權力毋須寄發本公司通知或其他文件予任何註冊地址位於香港境外的股東。

    4830.5凡是以郵遞方式寄發的通知或文件將被視為已於香港境內的郵局投遞之後翌日送達。

    證明載有該通知或文件的信封或封套已付足郵資、正確書寫地址及在有關郵局投遞,即足以作為送達證明,而由秘書或董事會委任的其他人士簽署的書面證明,表明載有該通知或文件的信封或封套已如此註明收件人地址及在有關郵局投遞,即為具決定性的確證。

    30.6以郵遞以外方式傳送或送交註冊地址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將被視為已於傳送或送交之日送達或交付。

    30.7任何以廣告方式送達的通知,被視為已於刊登廣告的官方刊物及╱或報章刊發之日(或如刊物及╱或報章的刊發日期不同,則為刊發的最後一日)送達。

    30.8以本章程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的任何通知,應被視為於通知成功傳送翌日或上市規則或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可能指定的較後日期已送達及交付。

    30.9倘由於一名股東身故、神智紊亂或破產而使有關人士對股份享有權利,本公司可透過郵遞以預付郵資信件方式向其寄發通知,當中收件人應註明為有關人士的姓名或身故股東遺產代理人或破產股東受託人或任何類似的描述,並郵寄至聲稱享有權益的人士就此所提供的香港地址(如有),或(在按上述方式提供有關地址之前)沿用有關股東若無身故、神智紊亂或破產本可向其發出通知的任何方式發送通知。

    30.10倘任何人士藉法例的施行、轉讓或其他途徑而對任何股份享有權利,則須受在其姓名及地址登記於股東名冊前就有關股份向其取得股份所有權的人士正式發出的一切通知所約束。

    30.11儘管任何股東其時已身故,且不論本公司是否知悉其已身故,任何依據本細則傳送或寄送予任何股東的通知或文件概被視為已就該名股東單獨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持有的任何登記股份妥為送達,直至其他人士取代其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為止,且就本細則而言,有關送達被視為已充分向其遺產代理人及所有與其聯名持有任何該等股份權益的人士(如有)送達該通知或文件。

    30.12本公司所發出的任何通知可以親筆簽署或傳真印刷或(倘相關)電子簽署的方式。

    4931資料31.1任何股東概無權利要求本公司透露或取得有關本公司交易詳情、屬於或可能屬於商業秘密的任何事宜、或牽涉本公司業務經營秘密過程的任何資料,且董事會認為該等資料就股東或本公司的利益而言乃不宜向公眾透露。

    31.2董事會有權向其任何股東透露或披露其所擁有、保管或控制有關本公司或其事務的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及過戶登記冊中所載的資料。

    32清盤32.1在公司法的規限下,本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案議決自動清盤。

    32.2倘本公司清盤(不論屬自願、受監管或法庭頒令清盤),清盤人可在本公司特別決議案批准或公司法規定的任何其他批准下,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以實物分派予股東,而不論該等資產為一類或多類不同的財產。

    清盤人可為前述分派的任何資產釐定其認為公平的價值,並決定股東或不同類別股東間的分派方式。

    清盤人在獲得同樣授權或批准的情況下,將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交予清盤人在獲得同樣授權或批准的情況並在公司法規限下其認為適當的信託人,由信託人以信託方式代股東持有,其後本公司的清盤可能結束及本公司解體,惟不得強迫股東接受任何負有債務的資產、股份或其他證券。

    32.3倘本公司清盤,而可向股東分派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已繳股本,則資產的分派方式為盡可能由股東按開始清盤時所持股份的已繳及應繳股本比例分擔虧損。

    如於清盤時,可向股東分派的資產超逾償還開始清盤時全部已繳股本,則餘數可按股東就其分別所持股份的已繳股本的比例向股東分派。

    本章程細則並不會損害根據特別條款及條件發行的股份的持有人權利。

    32.4倘本公司在香港清盤,當時並非身處香港的各位股東須在本公司通過有效決議案自願清盤或法院作出本公司清盤的命令後14日內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委任某位居住香港的人士負責接收所有涉及或根據本公司清盤發出的傳訊令狀、通知、法律程序文件、法令及判決書,當中列明有關人士的全名、地址及職業,而股東如無作出有關提名,本公司清盤人可自行代表有關股東作出委任。

    送達通知予任50何有關獲委任人(不論由股東或清盤人委任),在各方面將被視為妥善送交有關股東,倘任何該等委任是由清盤人作出,彼須在方便範圍內盡快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透過刊登廣告方式送達有關通知予有關股東,或以掛號信方式郵遞有關通知至有關股東於股東名冊所示的地址,有關通知被視為於廣告首次刊登或信件投遞後翌日送達。

    33彌償保證33.1每名董事、核數師或本公司其他高級人員有權從本公司的資產中獲得彌償保證,以彌償保證其作為董事、核數師或本公司其他高級人員在獲判勝訴或獲判無罪的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訴訟中進行抗辯而招致或蒙受的一切損失或責任。

    33.2在公司法的規限下,倘任何董事或其他人士須個人承擔主要由本公司結欠的任何款項,董事會可签订或促使签订任何涉及或影響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的按揭、押記或抵押,以彌償保證方式確保因上述事宜而須負責的董事或人士免因有關責任蒙受任何損失。

    34財政年度除非董事另行訂明,否則本公司的財政年度應於各年度12月31日結束。

    35大綱及細則的修訂根據公司法,本公司可隨時及不時以特別決議案更改或修訂其全部或部分大綱及本細則。

    36以存續方式轉讓本公司在公司法條文的規限下,及經過特別決議案批准,其應有權根據開曼群島以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例以存續方式註冊為法圖,並撤銷於開曼群島的註冊。

    37兼併及合併本公司經特別決議案批准,應有權以董事會可能釐定的條款與一家或以上成員公司(如公司法所定義)兼併或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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