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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铭利达: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2-01 21:08:4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44036) 用户喜爱度:等级965 本文被分享:985次 互动意愿(强)

    铭利达: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3811、12/F.TaiPingFinanceTower,6001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CHINA电话(Tel.):(86755)88265288传真(Fax.):(86755)88265537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网址(Website):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3)第017号致: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3.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5.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6.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一)股东大会的召集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1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

    7.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1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8. 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9.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月20日。

    10.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月20日。

    1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月20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12.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3. 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2月1日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开。

    14.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15.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6.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名,持有公司股份265,513,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66.3768%。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156,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5(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及表决情况如下:2.1《发行证券的种类》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2《发行规模》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6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4《可转债存续期限》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5《债券利率》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7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7《转股期限》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8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11《赎回条款》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9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12《回售条款》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0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1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18《债券担保情况》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19《评级事项》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2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20《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3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4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5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6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7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四、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7(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林晓春魏蓝_____________戚锦旭年月日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证券的种类》 2.2《发行规模》 2.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2.4《可转债存续期限》 2.5《债券利率》 2.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2.7《转股期限》 2.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2.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2.11《赎回条款》 2.12《回售条款》 2.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2.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2.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2.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2.18《债券担保情况》 2.19《评级事项》 2.20《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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