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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普斯金: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23-02-03 02:34:09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0347) 用户喜爱度:等级968 本文被分享:996次 互动意愿(强)

    罗普斯金: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33证券简称:罗普斯金公告编号:2023-0081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重要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 3、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 二、会议召开情况1、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3、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02月02日下午14:00-15:00(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02月02日-2023年02月0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2月0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2月0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太东路2777号公司三楼会议室5、会议通知: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三、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0,006,5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1.2939%。

    8. 其中: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9. 证券代码:002333证券简称:罗普斯金公告编号:2023-0082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2930%。

    1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0%。

    1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0%。

    12.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宫长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13.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1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亿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0,00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6923%;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6. 关联股东中亿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亿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300,000,00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关联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证券代码:002333证券简称:罗普斯金公告编号:2023-0083表决结果:同意300,00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6923%;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钱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钱芳女士持有表决权100,000,00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何非与戴淼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现场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1、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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