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 及《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
3. 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任命赖晓晶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1、我们认真审查了赖晓晶女士的履历,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
4.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符合《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
5. 规定。2、公司任命赖晓晶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内容等合法、合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3、我们一致同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任命赖晓晶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相关事宜。
6.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章页][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何为:2023年3月22日[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7. 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吴俊龙:2023年3月22日[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李昊:2023。
8. 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