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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德化工:組織章程細則修訂建議

    日期:2023-03-26 21:03:2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3139) 用户喜爱度:等级963 本文被分享:981次 互动意愿(强)

    天德化工:組織章程細則修訂建議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09)組織章程細則修訂建議待股東於即將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上以特別決議案方式批准後,董事會建議修訂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及採納本公司的新組織章程細則。

    3.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有關採納新組織章程細則所導致的組織章程細則修訂建議的詳情連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的通函,將適時寄發予股東。

    4. 天德化工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組成的董事會(「董事會」)宣佈,為:(i)使本公司的現有組織章程細則(「組織章程細則」)符合最新法律及監管規定,包括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三以及開曼群島適用法律作出的修訂;及(ii)作出其他相應及內部管理之修訂,董事會建議於本公司即將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大會日期將由董事會決定及通知)上尋求本公司股東(「股東」)以特別決議案方式批准修訂組織章程細則,方式是採納經修訂及重列之組織章程細則(「新組織章程細則」)以取代及摒除組織章程細則。

    5. 組織章程細則的主要變動概要載列如下:1.刪除「聯繫人」、「法律」及「附屬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定義,並加入「法案」、「公告」、「緊密聯繫人」、「電子通訊」、「電子會議」、「混合會議」、「上市規則」、「會議地點」、「現場會議」、「主要會議地點」及「主要股東」的定義,以使組織章程細則的相關條文與開曼群島適用法律及上市規則保持一致,並對相關細則作出相應變動;2.允許所有股東大會(包括(其中包括)股東週年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任何續會或延會)在世界任何地方及一個或多個地點以現場會議或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方式舉行;3.規定召開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21)日的通知,而召開所有其他股東大會(包括股東特別大會)則須發出不少於十四(14)日的通知,惟倘上市規則允許,可根據公司法(「公司法」),在新組織章程細則所載情況下獲得同意的情況下,以較短的通知期召開股東大會;4.規定本公司須於財政年度結束後六(6)個月內舉行股東週年大會,除非較長期間並無違反上市規則;5.規定所有股東均有權:(a)於股東大會上發言;及(b)於股東大會上投票,惟倘根據上市規則股東須就批准審議事項放棄投票則作別論;6.根據上市規則第13.44條,澄清董事仍合資格就批准其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擁有重大權益的合約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議的董事會決議案投票(並計入法定人數)的例外情況;7.澄清股東可透過普通決議案委任及罷免本公司核數師(「核數師」);8.澄清核數師之酬金須於其獲委任之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釐定;9.澄清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有關本公司由法院清盤或自動清盤的決議案須為特別決議案;10.規定本公司的財政年度年結日須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惟倘董事另有決定則作別論;及11.作出其他內部管理修訂,包括配合組織章程細則上述修訂的相應修訂。

    6.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有關採納新組織章程細則所導致的組織章程細則修訂建議的詳情連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的通函,將適時寄發予股東。

    7. 代表董事會天德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劉楊香港,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劉楊先生、王子江先生及陳考華先生;而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高寶玉先生、梁錦雲先生及劉晨光先生。

    8. 組織章程細則修訂建議 天德化工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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