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律师意见书Tel:862886119970Fax:862886119827E-mail:grandallcd@grandall.com.cn.grandall.com.cn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26号楼9层邮编:610095Floor9,Building26,Boundary-FreeLandCenter,269Tianfu2Street,Hi-TechZone,Chendu,China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南京﹒西安﹒香港﹒巴黎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詹冰洁、唐恺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1、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6.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等内容。
7. 2、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8. 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D座19楼1903会议室召开。
9.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1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
11.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2.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本次会议出席会议股东0名,参与表决的股东0名。
13. 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1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3,973,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6616%。
15. (注:根据2019年3月11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4,461,1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
16.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64,461,198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2日,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109,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8.4974%。
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45,088,8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74%))(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交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432,043,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53%;反对1,929,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7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3547%;反对1,929,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6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同意432,043,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53%;反对1,929,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7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3547%;反对1,929,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6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432,043,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53%;反对1,929,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7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3547%;反对1,929,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6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432,043,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53%;反对1,929,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7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3547%;反对1,929,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6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同意432,043,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53%;反对1,929,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7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3547%;反对1,929,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6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6、《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表决结果:同意432,043,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53%;反对1,929,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7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3547%;反对1,929,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6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32,043,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53%;反对1,929,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7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3547%;反对1,929,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6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负责人:刘小进经办律师:詹冰洁唐恺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四、结论意见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