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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恒信息: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5-20 02:54:1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9344) 用户喜爱度:等级984 本文被分享:985次 互动意愿(强)

    安恒信息: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邮编:310008GrandallBuilding,No.2&No.15,BlockB,BaitaPark,OldFuxingRoad,Hangzhou,Zhejiang310008,China电话/Tel:(+86)(571)85775888传真/Fax:(+86)(571)85775643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网址/Website:二零二三年五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3.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5.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7.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8.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9.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0.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11.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公司3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范渊先生主持。

    1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13.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14.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一致。

    15.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16.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2023年5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677,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868,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16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546,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907%。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议案1、《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议案2、《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议案3、《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议案4、《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议案5、《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议案6、《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议案7、《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议案8、《关于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议案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议案10、《关于公司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议案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的议案》;议案12、《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议案13、《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议案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或新增提案,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9、12、13、14项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7、12、13、14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5、6、7、9、10、11、12、13、14项议案为对中小股东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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