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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塔罗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日期:2023-05-25 20:06:02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9808) 用户喜爱度:等级983 本文被分享:996次 互动意愿(强)

    塔罗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 公告编号:2023-024证券代码:873937证券简称:塔罗斯主办券商:财通证券塔罗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3.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塔罗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塔罗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塔罗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6.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控制的该企业亦应公告编号:2023-024遵守本制度。

    7.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参考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8.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方式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9.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1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11.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1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13. 第五条主办券商应当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14. 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的核查与查询。

    15. 主办券商对公司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6. 第六条因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聘请具有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验资完成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第八条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公告编号:2023-024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公司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股转公司备案并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监管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监管协议。

    第十条公司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企业、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监管协议的,主办券商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股转公司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信息披露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公告编号:2023-024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董事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级审批制度。

    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募集资金的使用报告,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经财务部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逐级层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或董事会签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分级审批:(一)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未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之3%的,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二)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及募集资金净额之3%,但未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之30%,由总经理审批;(三)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且超过募集资金净额之3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并经披露公告后实施。

    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有关法律、法公告编号:2023-024规禁止的用途;(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并应按期归还;(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1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5%且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

    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第二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

    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决定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由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变为公司的除外);(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公告编号:2023-024(四)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公司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仅改变某一项目的投资规模或改变原股票发行方案所述流动资金具体投向等事项的,不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

    第二十九条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告编号:2023-024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塔罗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5月25日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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