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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富邦: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日期:2023-05-26 01:55:0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3700) 用户喜爱度:等级967 本文被分享:988次 互动意愿(强)

    宁波富邦: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1.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5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监事会监督能力,完善公司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2. 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

    3.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

    4.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6.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7. 第二章监事会会议召集第三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8.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9.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第四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11.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12. 第五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13.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14.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15.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16.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会议出席情况;(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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