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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圣诺生物: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4 11:30:3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0473) 用户喜爱度:等级973 本文被分享:990次 互动意愿(强)

    圣诺生物: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上刊载了《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6)。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3日下午14时在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大安路98号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文永均先生主持。

    5.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6.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8.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3日下午14时在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大安路98号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

    9.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3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15:00。

    1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1.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56,442,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953%。

    12.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50,217,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367%。

    13.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6,225,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86%。

    14. 2.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现场或视频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现场或视频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5.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1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3.《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5.《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6.《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7.《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8.《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9.《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议案10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其他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本次会议表决中,文永均、王晓莉对议案7进行了回避表决,四川赛诺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文永均、马兰文、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对议案9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9和议案10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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