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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奥雅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4 18:43:5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31226) 用户喜爱度:等级964 本文被分享:981次 互动意愿(强)

    奥雅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11/12/F,TaiPingFinanceTower,6001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3265537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109号致: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2.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5.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5月14日下午14:30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4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6.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7.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2024年5月14日下午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蛇口兴华路南海意库5栋302会议室召开。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9.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4日9:15-15:00。

    1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1.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2,995,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592%。

    1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13.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4.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名,持有公司股份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7%。

    15.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42,995,85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71.0599%。

    16. 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名,代表贵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4司股份6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0%。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9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42,99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5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42,99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42,99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

    4.《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同意42,99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

    5.《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6同意42,99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42,99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42,99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7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同意42,99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42,99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度工作情况的述职报告。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8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109号)(本页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魏天慧麻云燕张丽梅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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