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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鸿铭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24-05-14 19:45:2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5399) 用户喜爱度:等级980 本文被分享:985次 互动意愿(强)

    鸿铭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 证券代码:301105证券简称:鸿铭股份公告编号:2024-027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3.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2、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莞长路东城段142号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4、召集人: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董事长金健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 二、会议出席情况(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37,585,250股,占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75.1705%。

    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4,058,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68.11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526,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7.0527%。

    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022,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8.0455%。

    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9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0.99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526,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00,000股的7.0527%。

    10.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11.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7,210,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7%。

    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47,7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78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20%。

    1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14. 独立董事就2023年度工作情况向股东大会做了述职报告。

    15.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7,210,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7%。

    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47,7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78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2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7,210,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47,7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78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2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7,210,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47,7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78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2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7,210,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47,7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78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2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7,585,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22,7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022,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22,7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宁波涵和祺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灏德祺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健先生、蔡铁辉女士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7,585,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22,7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冬松、彭秀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3、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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