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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峰测控: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日期:2024-05-14 20:52:0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4982) 用户喜爱度:等级971 本文被分享:980次 互动意愿(强)

    华峰测控: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1.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3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296,297股(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64,297.53万元。

    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担任华峰测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金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2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述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

    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金公司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5. 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6.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7.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8.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9. 2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法定代表人陈亮保荐代表人贾义真、幸科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HuafengTest&ControlTechnologyCo.,Ltd.股票简称及证券代码(A股)华峰测控(688200)注册资本13,536.7189万元法定代表人孙镪成立日期1993年02月01日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5号楼1至5层101、102、103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5号楼1至5层101、102、103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02月18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四、保荐工作概述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10. 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11.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3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6、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12.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1、2020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使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2020年2月1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即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

    13. 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14.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15.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16.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2、2021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使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2021年4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即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4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

    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3、2022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使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2022年2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即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

    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4、2023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使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即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

    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5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1、增加全资子公司实施研发中心建设和科研创新项目2020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议案》,增加全资子公司北京盛态思软件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盛态思软件(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公司及/或子公司共同实施集成电路先进测试设备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之子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和科研创新项目,对应实施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增加全资子公司实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021年2月10日,北京华峰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峰”)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为使募投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要求,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公司拟增加北京华峰为集成电路先进测试设备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中的子项目“研发中心建设”的实施主体,同时增加北京作为实施地点,项目实施进度不变。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6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述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运作需要,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属于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超募资金使用情况2021年2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购买房产用于北京研发中心建设的议案》,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使用1.5亿元募集资金、1.5亿元超募资金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创芯中心项目中的第5号楼101、102、103号的房产用于北京研发中心建设。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创芯中心项目中的第5号楼101、102、103号的房产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超募资金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没有与原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部分募投项目延期2022年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集成电路先进测试设备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预计建设周期为2年,该项目中包含的营销服务网络建设、技术人员、以及设备采购等多方面实施条件由于受到国内外新冠疫情、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项目建设进度较原计划有所滞后。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规划要求,公司充分考虑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施现状,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故将该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3年2月。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7(五)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集成电路先进测试设备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予以结项。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集成电路先进测试设备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实际转出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计算的该项目募集资金节余金额为准。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原一致行动人为张秀云、孙镪、徐捷爽、蔡琳、周鹏、王晓强、付卫东和王皓八名,其中,张秀云、付卫东、王晓强三人均已/临近退休,且多数年事已高,身体状况难以维持其持续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王皓因个人原因逐步退出实际管理。

    2023年3月2日,张秀云、孙镪、徐捷爽、蔡琳、周鹏、王晓强、付卫东和王皓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约定,张秀云等八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不再续期。

    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后,张秀云、付卫东、王晓强、王皓因退出公司经营原因不再对公司施加控制。

    2023年3月2日,孙镪、蔡琳、徐捷爽、周鹏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署新《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新《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后,孙镪、蔡琳、徐捷爽、周鹏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81、截至《终止协议》签署前,张秀云等八人作为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相关人员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自孙镪、蔡琳、徐捷爽、周鹏签署新《一致行动人协议》之日起,张秀云、付卫东、王晓强、王皓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减少为孙镪、蔡琳、徐捷爽、周鹏四名,新《一致行动人协议》系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以上四人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施加共同控制,且四人继续在公司任职。

    自公司上市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孙镪等四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中保持一致行动,未曾出现过表决结果存在冲突或违反原《一致行动人协议》或导致公司治理僵局的情况,公司控制权仍保持稳定。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9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保证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获得信息机会平等,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前述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陈亮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贾义真幸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5月14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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