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恒辉安防: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24-05-14 21:13:2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9201) 用户喜爱度:等级962 本文被分享:999次 互动意愿(强)

    恒辉安防: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 证券代码:300952证券简称:恒辉安防公告编号:2024-038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江苏省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128号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2日及2024年4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

    5.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咸华先生主持。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7.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8.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00,767,1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2203%。

    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00,493,7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0325%。

    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3,3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78%。

    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33,4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291%。

    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0,0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13%。

    1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73,3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78%。

    14.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15.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0,767,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4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0,767,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4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0,767,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4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0,767,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4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0,767,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4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具体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0,767,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4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0,522,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4%;反对244,4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9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865%;反对244,4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3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0,522,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4%;反对244,4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9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865%;反对244,4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3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0,767,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4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0,767,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4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0,273,4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3,4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0,767,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4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13.01审议通过《选举王咸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同意100,493,747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0,099股。

    13.02审议通过《选举姚海霞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同意100,493,747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0,099股。

    13.03审议通过《选举王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同意100,493,747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0,099股。

    13.04审议通过《选举张武芬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同意100,640,347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6,699股。

    13.05审议通过《选举丁晓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同意100,640,347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6,699股。

    13.06审议通过《选举朱晓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同意100,640,347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6,699股。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14.01审议通过《选举王朝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同意100,567,047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3,399股。

    14.02审议通过《选举浦敏敏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同意100,567,047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3,399股。

    14.03审议通过《选举袁秀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同意100,567,047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3,399股。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15.01审议通过《选举尹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同意100,542,547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8,899股。

    15.02审议通过《选举尹方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同意100,542,547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8,899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刘桢一律师、鲁逸恺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5日。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