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970)NewSparkleRollInternationalGroupLimited(InProvisionalLiquidation)(臨時清盤中)新耀萊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關批予有利本公司之臨時禁制令以限制相關方干擾於百慕達之法律程序之內幕消息及持續暫停買賣本公佈由新耀萊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臨時清盤中)(「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條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內幕消息條文(按上市規則所界定)發表。
3. 2謹此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及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之公佈(「該等公佈」),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暫停買賣本公司股份(「股份」)、委任本公司共同臨時清盤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就罷免及委任董事舉行之本公司經延後股東特別大會投票表決結果以及駁回百慕達呈請及撤銷委任共同臨時清盤人之法律程序。
4. 除非另有所指,否則本公佈所用之專有詞彙與該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5. 批予有利本公司之臨時禁制令以限制相關方干擾於百慕達之法律程序應本公司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提交之原訴傳票(「原訴傳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香港法院」)在內庭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靜芬(「陳靜芬法官」)席前進行之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聆訊(訴訟編號:HCMP792/2024)上,陳靜芬法官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批予一項針對該等被告人(定義見下文)之臨時禁制令(「禁制令」),限制該等被告人作出任何行動或促成任何事情以反對、妨礙、延遲或以其他方式干擾於百慕達提出之撤銷申請。
6. 禁制令內之該等被告人為鄭浩江先生、趙小東先生、朱雷先生、蔡思聰先生、林國昌先生、高煜先生、程彬女士、劉聞靜女士及李敏先生(統稱「前董事」,彼等已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舉行之經延後股東特別大會上被罷免本公司董事之職務)。
7. 禁制令將一直有效,直至及包括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提訊日」),惟此前經由香港法院之進一步命令修改或解除則作別論。
8. 除原訴傳票外,本公司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向香港法院提交一份傳票(「延續傳票」),以(其中包括)尋求禁制令在香港法院審訊或進一步頒令前繼續有效。
9. 延續傳票將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之聆訊上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席前聆訊。
10. 3持續暫停買賣應本公司要求,股份已由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暫停買賣,並將持續暫停,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11. 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在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12. 承董事會命代表新耀萊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臨時清盤中)香港,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有兩名執行董事、一名非執行董事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13. 執行董事為王邦宜博士及仇沛沅先生。
14. 非執行董事為游弋洋先生。
15. 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陳敏杰先生、李保春先生及高亞飛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