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斯达电气: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4 22:59:0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8806) 用户喜爱度:等级963 本文被分享:999次 互动意愿(强)

    斯达电气: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邮编:310008GrandallBuilding,No.2&No.15,BlockB,BaitaPark,OldFuxingRoad,Hangzhou,Zhejiang310008,China电话/Tel:(+86)(571)85775888传真/Fax:(+86)(571)85775643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网址/Website:二〇二四年五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2. 第一部分引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3.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5.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7.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8.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9. 第二部分正文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0. 公司已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1.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3.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3日下午13: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沈树玉先生主持。

    14.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日期、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5.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数52,113,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1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1、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3、审议《2024年度经营目标、计划及财务预算报告》;4、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5、审议《2023年度权益分配预案》;6、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相关事宜的议案》;7、审议《关于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8、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9、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的议案》;10、审议《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1、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12、审议《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在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数52,113,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股数52,113,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2024年度经营目标、计划及财务预算报告》同意股数52,113,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股数52,113,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2023年度权益分配预案》同意股数52,113,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股数52,113,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关于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股数52,113,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股数21,432,11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沈树玉、张爱娣、宁波保税区悦易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回避事由:关联担保。

    9、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的议案》同意股数52,113,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股数52,113,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数52,113,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股数52,113,51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8、9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8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斯达电气: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第二部分正文 第三部分签署页 斯达电气2023年股东大会签字页240513。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