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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远创意: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明远创意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4 23:20:2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4246) 用户喜爱度:等级962 本文被分享:984次 互动意愿(强)

    明远创意: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明远创意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3层邮编:2661003F,ZhongchuangBuildingNo.169,ShenZhenRoadLaoShanDistrict266100,Qingdao,Chinadacheng.comdentons.cn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明远创意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3层,邮编:2660613/F,ZhongchuangBuildingNo.169,ShenzhenRoad,LaoshanDistrict,266061,Qingdao,China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3层邮编:2661003F,ZhongchuangBuildingNo.169,ShenZhenRoadLaoShanDistrict266100,Qingdao,Chinadacheng.comdentons.cn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明远创意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烟台明远创意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烟台明远创意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男律师、于光辉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于2024年5月14日参加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在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事项的审查过程中,经办律师得到了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公司已经向经办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不存在虚假、误导性记载或陈述,或疏漏之处;公司向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包含文件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3.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决议内容的合法性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3层邮编:2661003F,ZhongchuangBuildingNo.169,ShenZhenRoadLaoShanDistrict266100,Qingdao,Chinadacheng.comdentons.cn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明远创意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8. 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于2024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烟台明远创意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登记方式等事项。

    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

    10.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4日14:00在烟台市福山区迎福路2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义忠主持,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与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12.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3层邮编:2661003F,ZhongchuangBuildingNo.169,ShenZhenRoadLaoShanDistrict266100,Qingdao,Chinadacheng.comdentons.cn4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1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7名,代表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82,347,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65%。

    14.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10日。

    1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经公司董事会确认的截至2024年5月10日下午股份转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16. (二)列席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指派的经办律师参加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1.《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4.《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3层邮编:2661003F,ZhongchuangBuildingNo.169,ShenZhenRoadLaoShanDistrict266100,Qingdao,Chinadacheng.comdentons.cn55.《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6.《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7.《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8.《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9.《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事项完全一致,会议审议的九项议案均属于股东大会议事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和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投票表决结果如下: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股数82,3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3层邮编:2661003F,ZhongchuangBuildingNo.169,ShenZhenRoadLaoShanDistrict266100,Qingdao,Chinadacheng.comdentons.cn6表决情况如下:同意股数82,3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股数82,3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股数82,3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股数82,3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6.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3层邮编:2661003F,ZhongchuangBuildingNo.169,ShenZhenRoadLaoShanDistrict266100,Qingdao,Chinadacheng.comdentons.cn7表决情况如下:同意股数82,3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7.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股数82,3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8.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股数82,3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9.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股数82,3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3层邮编:2661003F,ZhongchuangBuildingNo.169,ShenZhenRoadLaoShanDistrict266100,Qingdao,Chinadacheng.comdentons.cn8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决议内容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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